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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解禁,將徹底執行代拆

文林苑後 拆釘子戶必須經過一定程序
進行協調、調處、調處不成再送行政法院裁決

上面是修法後的結果 已經施行了
各位可以問問 能進入到合法拆屋的階段 要搞多久

"強化都市更新之公益性、必要性及程序正義,以取得多數決強制實施之正當性"
是修法最強調的一點 也就是所有釘子戶的保護傘

這些官員 到底有沒有在看法規..?

沒再修法 都是喊好聽的





nibanibaniba wrote:
文林苑後 拆釘子戶...(恕刪)




你弄錯了

現在新的合法代拆SOP是

1.建商先搞懂你幾點出去吃早餐
2.你吃早餐時,派怪手把你家挖成危樓 再說不小心看錯圖了
3.你回家時,你會發現你家已經變危樓了
4.接下來市府才會出面 說是危樓 要代拆
5.接著建商就會拿和解書上門,要麼和解拿補償費,要麼不和解我就讓公司倒一倒 讓你一毛都拿不到
兩個選一個吧
6.你含淚拿了簽了和解書,建商就會跟法院說民事雙方已經和解,檢察官就會不起訴...結案...

已經兩件了

以後出門前 我要先注意有沒有怪手在附近...
deapblue wrote:
那不知道對於違建是...(恕刪)


這位大大講的中肯+1+1+1+1

違建都不拆了,市政府最近幾年倒是拆了兩件都更案的房子。

但是..請大家注意,都是以建築法81條拆的,也就是有危險的房子才拆。

之前內湖那件也是,這件也是。

所以要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徹底執行代拆」,

哈,只能說「有可能」是選舉近了,選舉近了。



dennis10 wrote:
現在新的合法代拆SOP是


這早就是是用很久的SOP

老梗SOP:

子彈
火災
拆錯

這都用10多年了

但最大的差別在於修法後
因為造成危樓 所以必須拆除 而拆除後 跨越都更的門檻變高了
所以 修法前跟後 能用這樣的方式達成目的的比重 就必然下降

隨便舉一點修法前後的差異:

為減少實施爭議,加強民眾權益之保障,適度提高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取得同意之門檻及修正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書之條件限制。
◎迅行劃定更新地區:1/2(人數);1/2(產權) → 2/3 (修法後)
◎優先劃定更新地區:3/5(人數);2/3(產權) → 3/4 (修法後)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2/3(人數);3/4(產權) → 4/5 (修法後)
◎產權達一定比例人數免計:8/10 → 9/10





在外國人眼裡 台北市許多巷弄內
真的超破舊 跟平民窟一樣

10年前 去上海回來 看台北 真的像平民窟
一堆捷運站外的房屋 都是40~50年的舊公寓

台灣就是民主過頭 ~ 都更 常常被丁子戶搞死
只爽自己 有沒有想過 超過9成以上的住戶 早就同意拆的心情

支持 執行公權力 ~ 硬起來 代拆
但 也要保護弱勢組群 住的權利(坪數小.但也分配得到房屋)

依現在都更的效率 台北要全面更新 會超過1千年以上

前前...內政部長提過 台北市 要是發生6級以上地震 會超過2000棟倒塌
到時候~死傷慘重 要怪政府沒來幫忙嘛?

未來 台灣 邁入高齡社會 老人家不適合 住在舊公寓
常常看到 走樓梯 一不小心摔下 送醫後 就沒有回來過


一切都是人性的貪婪啊
釘子戶從沒想過自己剛好有幸住在天龍國
身家已經贏過河岸另一邊的市民許多了
一開口就漫天喊價,這也算是另一種不公不義了


deapblue wrote:
那不知道對於違建是不是也那麼有執行力?大笑大笑大笑

拆違建就是量能不足,幫財團拆房子就是徹底執行?


大大有所不知啊

要拆違建

最好的方式就是都更啊

聰明的市長選最好的方式.....研究所等級

不但事半功倍

而且大家開心

演員哭個幾天其實內心也是暗爽

而笨的市長

則選最差的方式.......小學生等級

直接拆還拆不完

最後天怒人怨

討好2/3樓

得罪1/4樓

得罪的人樑子結很大,國仇家恨

討好的也不感謝你,剛好而已

如果是你

你是要選哪一種方式呢?


sbox123 wrote:
看來台北市這是真的...(恕刪)


郝龍斌白挨罵了!

tommy0915909 wrote:
在外國人眼裡 台北市許多巷弄內
真的超破舊 跟平民窟一樣...(恕刪)


要比舊的,外國人的房子更舊

人家都沒有拆掉


要不那樣破舊難看,先把違建拆了

再把鐵窗拆了,恢復建物外觀

再來定期維護外觀清潔,太髒的就罰

這樣拆不拆就不再是重點了.................
用講的都馬很簡單~ 要不然官字怎麼會兩個口~

看看這一兩年後代拆了幾件再說

建商拆錯或許還會比較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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