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新舊違建 法律上都是違建
〔記者劉志原、簡明葳/台北報導〕房市正熱,有頂樓加蓋的舊公寓更是搶手,八十四年元旦以前即存在的「緩拆違建」,俗稱舊違建、老違建,甚至被房仲界形容為不會被拆的「合法違建」,通常房價還會再貴上兩三成,但多數民眾可能不知道,只要是違建,無論是新舊,一旦鬧上法院訴訟,法官都會判拆,買方不但買貴,還得自負拆屋費。
台北市一位林先生就碰到類似案例。多年前他買下頂樓加蓋四樓公寓,當時以為買到合法違建不會被拆,多年來也相安無事,但九十四年間,他將頂樓加蓋部分重新整修,被三樓高姓住戶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全部拆除確定。
林先生不滿說,為什麼一個政府有兩套規定,市政府工務局答覆他說不必拆,但法院卻判拆。
台北地院一名法官提醒,無論新舊違建,法律上都是違建,必須拆除;如果將頂樓違建出租,訴訟上還會被判「返還不當得利」,須將收到的租金吐出與樓下住戶均分。
歷年租金所得 還要均分其他住戶
李姓女子就是一例,六十二年她在北市買下一間頂樓加蓋屋,卅幾年來都沒事,後來將頂樓租給學生,樓下住戶覺得太吵提告,照樣被判拆,還要將歷年租金一百七十餘萬均分給樓下其他住戶。
廿餘年前在北市仁愛路圓環旁買頂樓加蓋屋的王先生也表示,他的加蓋部分還有繳房屋稅,但遭樓下控告後,同樣被判決拆除。
一般來說,違建情況以台北市為例,八十四年前既存的違建被列為「緩拆件」,即俗稱合法違建,原則上政府不拆,新違建列為「即報即拆件」,但由於頂樓平台是屬於逃生或全體住戶活動用途,只要逾越此使用目的,即屬侵害其他住戶權益,一旦訟訴,依民法規定,必須「排除侵害」,也就是必須拆除。
律師范清銘表示,市府的行政權不拆或緩拆,無法拘束法院,法院只看有無違反頂樓使用目的及侵權,只要有所逾越,就會判拆。
住商不動產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則指出,一般而言,頂樓使用權為住戶共有,「緩拆違建」只是約定形成或住戶間的默契。
結論 : 三分之一都嫌多
頂加價格算實坪的1/2?? 太誇張了!!
舉一個上禮拜六才看的預售屋當例子
有一戶附沒權狀但"約定專用"的大露臺16坪
建商開價是實坪定價的1/3
預售屋是那個價, 那請問沒"約定專用"的老舊公寓頂加要算多少錢??
不要說露臺上沒蓋東西不能比,
現在還能苟延殘喘不隨報隨拆的都是民國84年前的加蓋
現在殘值早就歸零了
頂加不是不能買,問題在買方的態度,緩拆頂加起碼都是20年左右的既存事實,前屋主住的時候相安無事,為何你一買就會出事?頂加最常見的引爆點,就在買方開始大興土木之時,凡事都有先來後到,後面來的人一來就旁若無人,佔盡頂樓利益,外帶一堆工程上的不便,公共區域的髒亂,人員進出的混雜,要樓下老住戶沒有感覺,真的很難,所以,拜碼頭是必須的,一盒500~1000塊左右的水果禮盒是基本配備,親自登門拜訪,外加大方承諾,完工前會把公共區域補漆一下,鬆動的木樓梯修補一下,另外,對正下方首當其衝的住戶,還要拿出更大的誠意,問問他們有沒有天花板漏水的問題,有的話,你這次會一併處理好,這樣等管線及防水做好後,要試水時,可以讓設計師或工班名正言順的進鄰居家檢查,互蒙其利,打好關係。
常言道,伸手不打笑臉人,當你永遠滿懷笑意及歉意面對鄰居,低調、客氣、阿撒力變成你的形象時,你的頂加才算安穩。
Arthur.Leo wrote:
50%確實誇張了,但若說殘值趨近於0,完全不加價,問100個屋主,大概沒有1個會同意賣你。
tzechiny wrote:
沒人願意免費賣頂加也沒關係, 買的人自己要有風險概念
就截錄這兩位大大的兩句話, 買的人自己想清楚喔~~
買既存危建的頂加「一定」會有風險, 但也不用太危言聳聽, 好像買了就要等著被拆似的!!
現況是必須要走上法院才有可能被拆, 光是檢舉並沒有用...
因此就要像Leo大所說...打好鄰居關係, 不時提供回饋,
當該做的都做了, 如果還真的遇到無論如何都要費心力去「告」你的人, 那就當天註定的...
畢竟人家站的住腳......但這種狀況真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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