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有關屋頂避難平台的規定
第 96 條
三、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
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
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
臺。
=>共第九十九條使用的樓層,在五層以上者,應通達屋頂避難平台
第 99 條
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
用者,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
臺:
一、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五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
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
得小於六公尺,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且
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
二、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
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三、屋頂避難平臺之樓地板至少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四、與屋頂避難平臺連接之外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開設之門窗
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第九十九條僅規定使用類組A-1,B-1,B-2組 (A-公共集會類,B-商業類)
違法的話應該拿不到使用執照。
ashinboy2009 wrote:
2012-11-27 19:39 by ashinboy2009
所以b棟全部住戶是住在ac棟7樓的露臺底下???
嘿嘿,這種設計不叫黑心難道叫佛心...
這種設計跟黑心一點關係都沒有
容積率的精神本來就會讓建築物高低錯落有致
住宅消防逃生的觀念在於進入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後可以通達避難層
所以重點是"安全梯"
也就是說 當火災發生時你進入安全梯裡面已經獲得一定的保護
藉此而得以逃生至避難層(1樓地面)
此案一看就知是約定使用的糾紛
轉移至公共安全實在是把方向搞錯
就算要提訴訟法官也是依照合約判斷
除非顯失公平
否則看不出樓主的主張有何勝算
另外
建商不會笨到去破壞消防設施設備
阻擋逃生空間
無法取得使用執照
損失最大的是誰? 道理甚明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