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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認真看清黑心建商”德杰企業集團與黑心藝人王兆杰/賈永婕夫婦的真面目”

一些建商是報紙的廣告金主,加上政商關係雄厚,所以才有恃無恐吃定無辜的承購戶。

按刑法第189-2條係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至於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上也可討建商回公道,希望正義得以彰顯!
依建築法規看來,似乎沒有違法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有關屋頂避難平台的規定

第 96 條
三、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
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
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
臺。
=>共第九十九條使用的樓層,在五層以上者,應通達屋頂避難平台

第 99 條
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B-1及B-2組使
用者
,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具有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通達之屋頂避難平
臺:
一、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五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
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
得小於六公尺,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且
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二、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
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三、屋頂避難平臺之樓地板至少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四、與屋頂避難平臺連接之外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開設之門窗
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第九十九條僅規定使用類組A-1,B-1,B-2組 (A-公共集會類,B-商業類)


違法的話應該拿不到使用執照。
THE666 wrote:
你罵到所有有露臺的房...(恕刪)


網路上找到這一段 ...

"露台不計任何面積,亦無產權登記;因其不列入任何面積計算中,亦無持分的問題。使用上依不同情形,劃定不同區分使用;如屋頂露台,屬共用部分,並不歸屬頂層住戶,若頂層住戶私自隔離圍繞屋頂露台,作為私用,即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若屋頂露台作為依法規設置之避難平台,更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另如建物退縮而產生之露台,因無公共走道通達,可經由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作為約定專用,供當層住戶使用。"

雖然三棟樓連在一起,但這比較像別棟樓的屋頂,而不是退縮產生的平台。





這個建案明明該叫南港之丘
從案名就讓人感覺十分不良好
所以 成福路的信義會館~~根本就應該改名 南港會館 價錢立刻 down 100K

sapphire wrote:
依建築法規看來,似乎...(恕刪)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來看的確沒有"逃生上"違法的情形

剩下的應該是契約約定專用部分的告知或侵權的問題

所以樓主可能要注意一下想訴求及爭取的部分
否則可能被反告
lelotw wrote:
雖然三棟樓連在一起,但這比較像別棟樓的屋頂,而不是退縮產生的平台。


雖然叫A棟 B棟 C棟,但可能他只是一棟,而不一定是3棟。

THE666 wrote:
雖然叫A棟 B棟 C...(恕刪)


所以b棟全部住戶是住在ac棟7樓的露臺底下???
嘿嘿,這種設計不叫黑心難道叫佛心...

ashinboy2009 wrote:
2012-11-27 19:39 by ashinboy2009
所以b棟全部住戶是住在ac棟7樓的露臺底下???
嘿嘿,這種設計不叫黑心難道叫佛心...



這種設計跟黑心一點關係都沒有
容積率的精神本來就會讓建築物高低錯落有致
住宅消防逃生的觀念在於進入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後可以通達避難層
所以重點是"安全梯"
也就是說 當火災發生時你進入安全梯裡面已經獲得一定的保護
藉此而得以逃生至避難層(1樓地面)

此案一看就知是約定使用的糾紛
轉移至公共安全實在是把方向搞錯
就算要提訴訟法官也是依照合約判斷
除非顯失公平
否則看不出樓主的主張有何勝算

另外
建商不會笨到去破壞消防設施設備
阻擋逃生空間
無法取得使用執照
損失最大的是誰? 道理甚明
aspenwu wrote:
這種設計跟黑心一點關...(恕刪)


有關的,
建商當然不會蠢到去玩消防法規,
但是很明顯就是黑了b棟全戶的權益。
要不也把ac棟的屋頂留給ac棟頂樓的住戶使用,留一個天梯給其他住戶爬。
看看ac棟的人會不會跳腳?

不過版主確實最好是把一些字眼換一下,不然會有問題

屋頂避難平臺面積範圍內不得建造或設置妨礙避難使用之工作物或設
施,且通達特別安全梯之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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