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遙過路客 wrote:
我預料的真準,外行人...(恕刪)
這個CASE的重點在於,「買方出價達到委託價格,買賣契約成立生效」違反消保法
故契約便不屬合法成立亦無效力,所以仲介又何來所謂契約成立的服務費收取權利?
此主要是凸顯居間之仲介,並無善盡扮演買賣雙方外之第三善良代理人責任
反而想藉上開條款僭越買方之權利,進而佔據交易之主導位置
因此承審法官才會判定仲介端敗訴;與你前述所舉之"霸王餐"例子,根本是毫無任何相關!
第二個重點則是因仲介方面的不當行為,因此法官才判決同意賣方可於到期前解除與仲介簽訂之委任契約
跟契約生不生效,根本就是兩回事,該不會有人連這都分辨不出來吧?
站在某些仲介的立場,我相信他們一定覺得,既然有人出到委託價,那就代表契約成立,賣方便應履約
所以勢必很難理解或接受這樣的判例;但從根本來說,前句提到的邏輯便是明擺著在侵害賣方的決定權!
這都是因台灣過去高度資訊不對稱情況,加上仲介保護自身利益的心態,才造就此積非成是的錯誤規則
不過這種情況隨著大多數人的法治觀念與資訊蒐集能力越來越高時,應會慢慢有更公平的改變
大家有機會可以多去了解國外一些先進國家,在這類房地產交易上的法則與模式
就可以了解台灣目前的不動產交易方式與內容,其實還有很大一段改善空間
別只是聽某些網路嘴砲跟一些錯誤的邏輯與觀念,更不用把一些顛倒黑白的陰謀論放在心上
畢竟這年頭很多人為了錢跟利益,甚麼狗屁倒灶的鬼話都敢講,不是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