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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約違法,仲介敗訴!


逍遙過路客 wrote:
我預料的真準,外行人...(恕刪)



這個CASE的重點在於,「買方出價達到委託價格,買賣契約成立生效」違反消保法

故契約便不屬合法成立亦無效力,所以仲介又何來所謂契約成立的服務費收取權利?

此主要是凸顯居間之仲介,並無善盡扮演買賣雙方外之第三善良代理人責任

反而想藉上開條款僭越買方之權利,進而佔據交易之主導位置

因此承審法官才會判定仲介端敗訴;與你前述所舉之"霸王餐"例子,根本是毫無任何相關!


第二個重點則是因仲介方面的不當行為,因此法官才判決同意賣方可於到期前解除與仲介簽訂之委任契約

跟契約生不生效,根本就是兩回事,該不會有人連這都分辨不出來吧?


站在某些仲介的立場,我相信他們一定覺得,既然有人出到委託價,那就代表契約成立,賣方便應履約

所以勢必很難理解或接受這樣的判例;但從根本來說,前句提到的邏輯便是明擺著在侵害賣方的決定權!

這都是因台灣過去高度資訊不對稱情況,加上仲介保護自身利益的心態,才造就此積非成是的錯誤規則

不過這種情況隨著大多數人的法治觀念與資訊蒐集能力越來越高時,應會慢慢有更公平的改變


大家有機會可以多去了解國外一些先進國家,在這類房地產交易上的法則與模式

就可以了解台灣目前的不動產交易方式與內容,其實還有很大一段改善空間

別只是聽某些網路嘴砲跟一些錯誤的邏輯與觀念,更不用把一些顛倒黑白的陰謀論放在心上

畢竟這年頭很多人為了錢跟利益,甚麼狗屁倒灶的鬼話都敢講,不是嗎?!?


說的真好!
仲介只不過是靠耍嘴皮甚至欺騙手段來賺取肥厚佣金.

AlfieKuo wrote:
這個CASE的重點在...(恕刪)

AlfieKuo wrote:
這個CASE的重點在...(恕刪)


同理可證,我吃飯也可以先吃過不用付款,因為不合乎價格.


買方買你房子,賣方經紀人怎麼處理屋主這部分是賣方經濟人問題,我沒說錯吧.

那好,賣方經紀人跟屋主簽訂買賣合約,上面屬名屋主允諾許可賣屋,是不是合約生效,反問,今天賣方因為自己本身問題單方面片面解約,沒經過消保官先行調查合約,確認有無流成書濕,直接法院連合約內容都沒審閱,那跟恐龍法官有啥不同?


有沒有看出端倪在哪,要不要去查查我們1各合約只要有少罰的比殺死人的還貴,更不要說這法院判決本身就有本身問題
逍遙過路客 wrote:
同理可證,我吃飯也可以先吃過不用付款,因為不合乎價格....(恕刪)

你可以每一餐都試試看啊.
那個回文的是要來證明房仲就是個坑殺拐騙,無道德無良知,為成交無所不用其極的行業嗎??

逍遙過路客 wrote:
同理可證,我吃飯也可...(恕刪)

"仲介洩漏底價且不當騷擾,破壞王女對仲介專業的信任,王女有權終止委託契約"
重點在這裏.

如果去餐廳吃飯,食物中被服務生吐口水,
不但不用付錢,還可以獲得理賠.
我想這個案例法官是引用消保法第12條第一款判決的;本條的內容大致上為"定型化契約當中條款違反誠信原則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但是違反誠信原則與顯失公平又是兩個很模糊的概念,實務難以運用。

最高法院90年台上2011號判決有舉出兩個違反誠信原則並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情形 a)無從選擇締約對象 b)沒有拒絕締約餘地。

其實要同時滿足這兩個要件還滿難的,只是我好奇的是一般賣屋委託仲介不都是如上述的情形嗎? 那要是這個判決成為判例的話,以後仲介要賺啥? 假如我是屋主,想要把房屋拿去市場上試水溫,只要和仲介簽約後,讓仲介去幫我忙了三個月(當然每次都拒絕仲介幫我成交),大致知道房屋的市價了,再自己賣不就好了,也省了好幾%的仲介費 ~~

jlu2338 wrote:
我想這個案例法官是引...(恕刪)

仲介自會尋找出路...........

cckm wrote:
"仲介洩漏底價且不當騷擾,破壞王女對仲介專業的信任,王女有權終止委託契約"
重點在這裏.

如果去餐廳吃飯,食物中被服務生吐口水,
不但不用付錢,還可以獲得理賠.


哈哈~我也是這麼認為~

不過那個銷搖客~可能會吃了還付服務費~
他好像就是仲介?

Carter0625 wrote:
哈哈~我也是這麼認為...(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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