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家有權做必要的抗爭..."所以,抗爭的手段包括說謊?你口口聲聲說這不是重點,但是對很多人來說,誠信一事才最重要的而沒有一個國家,沒有一條法律在保障人們有說謊的權利前面幾篇落落長,只是想佔領道德高地罷了並不會讓王家的所作所為合理化如果今天王家照著規則跑參加了他該參加的會議,表達了他該表達的意見,甚至去陳情、聯署、申請釋憲用盡了所有"合法的手段"去做"必要的抗爭",那今天要我們一同為王家聲援絕對沒有問題但王家有嗎?如果說你口中的正義,是需要用說謊來維護的那我壓根不認為這個是稱得上是"正義"我覺得妳也不用覺得感慨,該感覺到的是羞恥因為你濫用了這兩個字,也辜負了過去為了這個信念所犧牲的先烈也許你會說,王家個人的所作所為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王家背後所代表的人權思想那我建議你還是將心力放在將修法方向,而非"王家一案"上
我想講的被樓上講完了只要王家當初依法提出拒絕事後被強制納入與拆除100%支持王家甚麼都不做還辯稱不知情之類的話要挺真的很難再加上看到公聽會王家的態度與行為更加難以支持不要再說圈地這兩個字了現在是民主社會不是建商手頭有幾個臭錢要圈哪就圈哪建商敢政府也不敢至於其他問題留給其他人來論述好了另外我要是沒漏看都更法王家並非沒有辦法取得一樓店面喔只是他當初根本就不理所謂的都更法導致由建商幫他選如果這點有錯還請言就更深入的指教最後再回你10樓的想必你沒有看調解會視訊(或者沒有看完)第一次調解會就有稍微點一下所謂變更設計問題第二次講得更清楚到底可不可行以及影響範圍你真的看過以後相信就不會再說變更設計了
kkmr wrote:我想講的被樓上講完了...(恕刪) 我搞不懂的一件事情是如果王家參加了公聽會,也和建商談過了條件那代表就一定要答應建商的條件是嗎??意思就是只要賣方和買方談過價錢買方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要求強制賣方賣給買方就是了????由頭到尾這就是惡法不論王家貪不貪,這根本不是重點就算他非常的貪,但這也是他的權利任何人本就有處份自已財產的權利如果立了一個惡法只要集眾人之力就可以處份你家的財產之時還有那個人會願意在這種國家投資的??
stephen02 wrote:我搞不懂的一件事情是...(恕刪) 貪不貪那是王家自己的事情我一顆鳳梨要賣100萬那也是我的事但今天我這邊講的不是這點而是王家當初是有路可以離開都更的你離開都更(而不是置之不理)後面這些事都不會發生前提就是王家一開始尊重法律照著法律來走來表達拒絕意願或許5年10年又會衍生出另一件事就是當初為何不把王家納入都更(日照權、安全)但這也是另外一件事情
stephen02 wrote:我搞不懂的一件事情是...(恕刪) 如果覺得惡法就不用遵守那這國家還可呆嗎?應該討論的是法不足之處,上面的都說是按法來走,你卻要按權利來走??權利大於法??難怪社會越來越亂
stephen02 wrote:我搞不懂的一件事情是...(恕刪) 不是說只要你"跟建商談就一定得賣給他",而是"建商必須跟你談到你願意賣給他為止",這就是這條"惡法"的保障只要你還在但書的範圍內協調,你就有機會拖下去這時看是要獅子大開口,還是尋求解套方法,這才是活路這一條法律就是保障了住戶跟建商有了對等談判的地位不是說有了14條,建商就能強制劃地沒了這條,建商一樣能強劃呀,只是到時候王家連談的機會都沒有
歪理...所以大家可以舉手表決通過後,把你家拆了,不需要你的同意...隨便丟個幾萬塊叫你打包走人...你如果不同意,你就是釘子戶????講一句難聽,這是我家,不是你家,我在我家堆滿垃圾,我也爽...要不然,你搬走...紀 wrote:台灣的"居住正義"很...(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