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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都更小組二次會議獲致十點共識


simontai wrote:
這次的在野黨從來都不曾多數過


DPP在國會何時曾多數過? 那八年不一直都是朝小野大嗎?
就算曾經號稱國會第一大黨,舉手也比不上藍+橘+顏清標羅福助那一黨



CleanRoom wrote:
DPP在國會何時曾多...(恕刪)


都更條例於一九九八年立法,最後一次修正為二○一○年。修法最頻密的時段,是二○○二
至二○○七年間,共修訂六次。其中二○○二年由台聯提出的修正案,增訂第廿五條之一,
將原先都更須由全體土地所有人同意的條文,改為「所有權人十分之八,同時所有土地
與合法建物總樓地板十分之八」。


二○○七年,立院三度修正都更條例,第一次將第廿五條之一的門檻,由「人數與面積需
達八成」,簡化為「面積需超過八成」,原因是避免「都更蟑螂」故意在自己戶內灌入
大量幽靈人口,藉以癱瘓、要脅。

同年十二月廿一日,第六屆最後一次院會,通過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黃誠(當年五月遞補
張俊雄)領銜所提的修正案,明定地方政府須執行強制拆遷的時限。
原本立委提案主張
四個月,經內政部協調後改為六個月,如情況特殊、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再延
長六個月。


lienly2 wrote:
這次他幹的不錯. 但不知郝龍斌會採納幾點?
張教授領軍的臺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在第二次會議討論共獲致十點共識:
一、刪除地方政府應負有代為拆遷之義務,回歸司法體系裁決拆除與否,並由法院執行拆除。
二、建議刪除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政府強制徵收之規定。
三、為確保估價師選定之公正性,建議明訂權利變換計畫範圍內三家估價師之選定,需由實施者、地主及地方主管機關分別指定。
四、明訂更新案應於地上物完全拆除後,始得核發建照及預售。
五、建議劃定單元及事業概要合併辦理,同意比例門檻由原來之1/10提高至1/2,送件前應有自辦公聽會,送件後由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公辦公聽會,並應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始得確定範圍。不同意劃入更新單元者,應敘明具體理由並以書面為之,供審議會參考。
六、建議新增權利變換計畫階段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之機制,其同意比例門檻為9/10。
七、百分之百協議合建之案件,比照權利變換增加稅賦減免之規定,並建議以簡化程序辦理,惟審議會仍應針對公益性部份進行審查。
八、建議同一更新單元內,倘有不同意重建者,得採整建維護方式處理。
九、為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應檢附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或辦理公證,以保障所有權人之權益。
十、為提升審議品質,建議明訂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審查。. ...(恕刪)


一、刪除地方政府應負有代為拆遷之義務,回歸司法體系裁決拆除與否,並由法院執行拆除。
二、建議刪除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政府強制徵收之規定。

現在大家漸漸了解事情的原貌了! 不過多數決還是少數決這問題, 其實無法迴避!
關於上面兩點, 小小 覺得其實問題也不小! 改了一下,請大家看看這樣會不會比較好?

一、保留地方政府應負有代為拆遷之義務,同時加註建商需提供等價抵押品至建案完成為止之條款.
二、保留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政府強制徵收之規定。
三、強制拆除成立之要件須包括
1. 建商放棄對執法單位求償的切結書
2. 建商需主動提供所有都更戶的合約備查
我們想看的是國民黨的都更版本是不是更恐怖耶,
朝野協商後取個中庸互不衝突之數,
這很正常啊,
國民黨和財團關係感覺一直以來都很綿密耶

rogerkuo2001.tw wrote:
其實我建議第11條
台北市好好看廢掉~

拆房建花園沒幾年
就多容積獎勵

不是官商勾結不然是什麼???
\

請問老舊公寓方案
也是台北好好看裡面的嗎

要是的話
千萬不要廢掉啊

shean9019 wrote:
\請問老舊公寓方案也...(恕刪)


如果廢掉號稱釘子戶條款的 "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政府強制徵收之規定。"

那, 都更就從此不用談了!
1.能否明訂分配規則,才不會讓建商說的算?

2.分配方式、過程及內容,是否該公開透明?

最好是『公辦都更』啦~

才不會讓鄰居相互猜忌!!


CleanRoom wrote:
DPP在國會何時曾多...(恕刪)


您哪隻眼睛看到我說冥盡黨曾經多數過?是屁眼?

wenkwei wrote:
1.能否明訂分配規則,才不會讓建商說的算?

2.分配方式、過程及內容,是否該公開透明?..(恕刪)


1.能否明訂分配規則,才不會讓建商說的算?

2.分配方式、過程及內容,是否該公開透明?

以上都是推託之詞:

每個人心中對自己的財產的價值,
往往跟被認定出來的有極大的差異,

誰說了算?

公辦都更權利分配就可以讓信服?

我保證, 到時候還是官商勾結啦!
魔神啊 wrote:
如果廢掉號稱釘子戶條...(恕刪)


這次文林苑案看起來不是引用25條之1,而是準備以35條來取地(36條是拆房).

這兩條的差別在於, 25條之1即使你提出反對,不參加都更,
還是可以硬買掉你. 這次王家則是因為來不及提出反對或沒有提出反對,
所以35條就直接收拾掉了. 所以這個都更法之可怕可見一斑.
即使通知你了, 你也提出反對意見了, 25條之1還是可以逼你讓出地來. 王家是
被插第一刀就掛了, 來不及補25條之1這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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