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比文林苑更慘 南屯天主堂遭都更霸凌! 有人要出來幫建商說句話嗎?

看到是自由報導.................

對真實度先打了對折

只能說 立場太明顯

還是蘋果 好看又實在

話說 是哪家大學的副教授呀???? 現在野雞大學很多的...............
台灣的民主法治是笑話.
chuangwilliam wrote:
雖然這是發生在台中不...(恕刪)
應該是超過半數持份者同意才對吧,怎會是使用人頭計數呢,不過法律總是有些漏洞可以鑽就是了,應該要報導漏洞在哪,多加宣導以便大家先行注意自己產權是否容易受到損害。

killmix wrote:
應該是超過半數持份者...(恕刪)


這年頭教授的工作該不會不用瞭解事實就亂發言吧?這樣會不會變"叫獸"啊?
難怪台灣競爭力愈來愈差
連副教授都可以不查事實隨自己喜好寫文章
前陣子大家關切台北市士林文林苑的強拆事件,

但這次在台中的天主教南屯天主堂,

卻有一件更扯更離譜的事情,

相關連結

都更背後龐大的利益,令建商無所不用其極,豢養政治人物、灌水人頭...等等

令人不寒而慄,當時大家戲謔的一句話

"今天拆王家
明天拆你家"

好像真的快要上演了,

唉...建商真厲害

唉...建商真的"馬力好強"唷

以下提供「南屯天主堂」 聲明書給大家參考


「南屯天主堂」 聲明書

聲明一:自辦重劃以小面積移轉共有增加人數之脫法行為,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1項及第3項(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判決意旨參照),違反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34號、8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80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85年度台上字第313號等裁判意旨(以迂迴方法逃避…強行規定之適用,此脫法行為於法即屬無效)。行政命令若允許小面積移轉共有增加人數之契約之迂迴手段,則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1項及第3項法律之立法將失其規範功能。台中市政府對單元1至單元14自辦重劃籌備會成立前的「灌人頭」從未質疑其合法性,或者強調私權買賣的真偽,市府無權調查之態度,違法圖利重劃公司。
聲明二:永春重劃會理事莊季雄(惠宇建設公司主管)、吳銘欣(豐邑建設代書),邀集他人用現金新台幣1700元;或每人新台幣千元現金方式買賣土地,辦理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顯係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記在職務所掌管之公文書,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登載不實罪。檢察官應重新查明究辦。
聲明三:「南屯天主堂」因為面臨永春路,為75年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前,全部土地於52年已編定為建地目,根本無需等重劃,更不需要參加重劃,可以隨時申請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建築。永春重劃會將「南屯天主堂」列入「自辦重劃」並奪取一半的建地,根本是強盜行為。「南屯天主堂」應剔除於重劃範圍。
聲明四:台中市政府對永春重劃籌備會成立後的「灌人頭」,列入同意人數比例計算,檢調單位應查明究辦圖利罪責。(1)南屯區永定段549地號34人、(2)永定段549-1地號37人,(3)永定段549-2地號37人共108人,均於94年11月24日,94年12月27日,94年12月30日,95年1月20日等密集時間以買賣原因辦理登記。108人頭之土地買賣契約,以及該108人頭之與「惠豐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簽定之「台中市永春市地重劃開發同意書」契約等書狀應自始無效。相關不實事項之移轉登記應予以塗銷。
聲明五:永春重劃會93年11月1日籌備會核准成立,台中市整體開發區單元3重劃計畫書,108名人頭均於94年11月24日,94年12月27日,94年12月30日,95年1月20日等密集時間以買賣原因辦理登記。依當時「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5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應計入比例計算。但台中市政府96年1月5日府地劃字第0960002865號函核定,卻仍將上述108人頭均列入同意人數比例計算,台中市政府違法圖利永春重劃會。
聲明六:永春重劃會第一次會員大會紀錄有簽名不實之行為,第二次會員會員大會紀錄840名會員卻只有82人親自出席,委託出席占500人以上,會員出席不到一成,實際會議根本造假。因此,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程序,違反一般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違法計畫書及違法會議應自始無效。



巧克力神父高福南 請問大家:你同意這樣的灌人頭嗎?

101年4月1日愚人節各報有一則報導: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前測量課長湯明厚,退休後與友人組成新都土地開發公司,為取得台中市單元13整體開發區重劃主導權,98年間在北屯區買下土地16平方公尺,找了296名人頭持分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01年3月22日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將他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該100年度易字第3088號刑事判決書指出,湯明厚(64歲)在退休前1、2年,即參與第14單元自辦重劃推動工作,95年間與楊昌潭、曾金博、張文柏、梁金城等人共同投資設立新都土地開發公司,由湯明厚擔任公司負責人。(該判決說明湯明厚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542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台中地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90號審理中)

而湯明厚等人為取得台中市單元13整體開發區的重劃主導權,並符合重劃的法定人數,共同謀議在重劃區範圍內購買土地,登記至湯等人所覓得的人頭名下。98年間購得北屯區青田段土地16平方公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以「買賣」為原因,將土地移轉到296人頭名下,每個人頭僅持分千分之3。地政事務所承辦員在不知情下,核發所有權狀給人頭,100年度易字第3088號刑事判決認為湯明厚等人「灌人頭」之行為,損害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移轉登記原因管理的正確性、及台中市府核定單元13整體開發區重劃的正確性,並損害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所為實屬不該。(系爭土地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嗣經台中地院於101年1月31日以100年度中簡字第1637號判決均應予以塗銷在案)

其實,台中市議員黃錫嘉2011年10月6日就曾質詢地政局長曾國鈞,第14單元自辦重劃區有一塊地僅4.48坪,卻灌了333位人頭地主,平均1人佔0.0145坪土地,已經超過參與地主的一半以上,掌控重劃會的主導權,對參與地主非常不公平。而且理事長湯明厚係為台中市地政局科長退休後與友人組成新都土地開發公司,並馬上轉任第14單元自辦重劃區重劃會理事長,似有違反公務人員退休不得從事相關業務的旋轉門條例,疑有利益衝突之嫌,而且其弟及兒子目前都還在地政局服務,是否有圖利之嫌。

2011年10月6日黃錫嘉議員清清楚楚的詢問地政局長曾國鈞:「你同意這樣的灌人頭嗎?」,曾國鈞當場站立著,默不作聲,沒有做任何答覆。曾局長說湯明厚沒有違反旋轉門條例,至於被詢問:「你同意這樣的灌人頭嗎?」雖然默不作聲,沒有做任何答覆,而黃錫嘉議員只要求地政局應確實督導,以免造成參與地主的權益受損。對於「灌人頭」是否合法亦未繼續追究。

97年08月21日市議員張廖萬堅曾質詢第8單元範圍內,地主總人數為1807人,重劃公司送市府的同意書有967份,經查發現其中兩個地號共350坪土地,竟有600持分,每人不到1坪,很不合理,也無法代表所有地主意見,30多名地主在市議員帶領下赴市議會舉白布條抗議,質疑是重劃公司灌人頭充數。當時台中市地政處卻表示,這600名的產權於重劃籌備會成立前即設定,並無違法。地政處重劃科長莊子明甚至說,此事確有異常,但因600名地主產權早在重劃籌備會成立前即設定,無違法之處。

查第14單元新都自辦重劃會開發由「堅成營造」配合,現任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副主委陳有江其子陳川嵐在「堅成營造」任職。至於重劃土地獲利有多大?湯明厚表示他在14單元中買一筆千餘坪土地當時每坪3萬元,重劃後短短2、3年內躍昇為每坪近20萬元。而臺中市副市長蕭家淇2011年6月22日視察臺中市整體開發區第14單元新都自辦市地重劃區大加讚揚。蕭副市長並要求其他自辦重劃按照14單元自辦重劃。湯明厚於本案99年7月20日偵查中即直承:籌備會成立前的「灌人頭」,臺中市已有7、8個單元透過這種方式作業。內政部有函釋說成立籌備會後才灌的人數不算。換言之,臺中市官員對籌備會成立前的「灌人頭」從未質疑其合法性,或者強調私權買賣的真偽,市府無權調查。而內政部於95年6 月22日修正發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5條第2項增列但書規定以及內政部96年4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4912號函釋,好像內政部官員也都「同意這樣的灌人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曾論述:「…被告明知本件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名義人,既未有實際買賣土地之意思,僅係被充當被告虛增地主人數之人頭,仍以各該人頭之名義為土地買受人辦理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顯係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記在職務所掌管之公文書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登載不實罪,……關於虛增人頭方式,倘所提供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名義人之人頭,係於事前徵得各該名義人之同意或授權,核與事前未徵得各該名義人同意或授權之情形,尚屬有間,自不能遽予偽造私文書罪論……」。

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42號刑事判決亦論述:「凡辦理市重劃,應以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以作實施市地重劃為依據,倘利用他人名義(即人頭)虛增土地所有權人數,而實際上仍由自己處分、管理土地之方式,使其形式上達於符合實施土地重劃人數之規定,並以該虛增之土地所有權人數,增加自身實質上對於土地重劃相關事項表決時之表決權,藉以獲取土地重劃運作之之主導權,而實質上獲得自身之利益,將影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表達其關於土地重劃之意見及重劃計劃之機會及公平性,則此種行為雖有言為脫法,實為法所不許。是本件○○公司既係因為辦理臺中○○自辦市地重劃及都市計畫事宜,擬藉虛增地主人數之方式,以取得重劃會運作主導權,而向劉○○購買上開19-1地號土地,並將上開面積18.20 平方公尺之土地,登記予張○○透過親友徵得渠等同意之如附表所示邱○○等301 人,以獲取自己之利益,則該約定借名登記之行為縱使係為雙方所同意,依民法第71條規定,該借名登記之法律行為仍屬無效行為。」 。

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88號刑事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乃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42號刑事判決,三件刑事判決意旨都說明,「灌人頭」之行為不分重劃籌備會成立前,或者重劃籌備會成立後的「灌人頭」,所犯之罪責只有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登載不實罪或是偽造私文書罪之區分。「灌人頭」之行為將影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表達其關於土地重劃之意見及重劃計劃之機會及公平性,則此種行為雖有言為脫法,實為法所不許。該約定借名登記之行為縱使係為雙方所同意,依民法第71條規定,該借名登記之法律行為仍屬無效行為。

座落於台中市永春路1號之南屯天主堂,土地約1316坪,於52年登記為天主教台中區教會所有時,全部土地即已編定為建地目。參照85年6月21日公布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以及內政部74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293104號函: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得申請建築案,應以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且申請建築時,其土地已編定為建地目者為限。另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6號(85年6月21日)「:::對於主要計畫公布已逾二年以上,因細部計畫未公布,致受不得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限制之都市計畫土地,在可指定建築線之情形下,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解除其限建,以保障人民自由使用財產之憲法上權利。」。

換言之,南屯天主堂自52年起即為「建」地目之土地,75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將本區列為後期發展區發布實施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依釋字第406號解釋,南屯天主堂不受台中市後期發展區之建築限制,可依建築法令之規定,申請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建築。而且內政部90年8月31日台90內營字第9085194號函明確指出:85年修正條文顧及於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編定為「建」地目之土地,不論是否已建築使用,皆准申請建築使用。簡單的說,「南屯天主堂」因為面臨永春路,為75年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前,已編定為建地目,根本無需等重劃,更不需要參加重劃,可以隨時申請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建築。單元3永春重劃會將「南屯天主堂」列入「自辦重劃」並奪取一半的建地,根本是強盜行為。

查台中市整體開發區單元3永春重劃會之籌備會,係93年11月1日經台中市府以府地劃字0930095904號函予以核准成立,重劃會仍違法將93年11月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後才「灌的人頭」:(1)南屯區永定段549地號34人(30人共有面積均小於0.3㎡),(2)永定段549-1地號37人(34人共有面積均小於1㎡),(3)永定段549-2地號37人(25人共有面積均小於1.5㎡),共108人, (均於94年11月24日,94年12月27日,94年12月30日,95年1月20日等密集時間以買賣原因,而辦理登記)。列為申請自辦重劃(同意)人數425人之比例範圍。「這樣的灌人頭」由於係93年11月1日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後所為,依內政部95年6月22日修正發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5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應計入比例計算。但台中市政府96年1月5日府地劃字第0960002865號函核定,卻仍將上述108人頭均列入同意人數比例計算,台中市政府違法圖利永春重劃會。

本件「灌人頭」之行為,從(100年度偵字第22955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中,可發現三個「灌人頭」地號,檢察官僅查了永定段549及549–1地號2個地號;而且檢察官認定重劃會理事莊季雄(惠宇建設公司主管)、吳銘欣(豐邑建設代書),邀集他人用現金新台幣1700元;或每人新台幣千元現金方式買賣土地,該買賣土地為真實,不構成偽造文書。檢察官對於惠宇建設、豐邑建設、順天建設三家公司合夥組成之「永春重劃會」相關人員,是否有利用他人名義(即人頭)虛增土地所有權人數,而實際上仍由自己處分、管理土地之方式之脫法行為,或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登載不實罪之違法行為未曾依法偵查。有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185號刑事判決,乃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42號刑事判決意旨。

更離譜的是,永春重劃會於96年2月13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惟會員大會紀錄中有諸多非本人出席卻有本人簽名等未符合法令規定之行為,雖經台中市府96年4月18日府地劃字第0960078181號函未予備查。然重劃會卻仍於96年6月27日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而且第二次會員會員大會紀錄中840名會員卻只有82人親自出席,委託出席占500人以上,違反一般經驗法則,仍經台中市府96年7月6日府地劃字第096014593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台中市府對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第二次會員大會紀錄之簽名或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之真實性,未本於審核機關之職權,主動查處,刻意忽視,明顯違反法律所賦予之職責。

永春重劃會於自辦重劃程序中存在有諸多違法行為,諸如偽造會員大會紀錄之簽名或委託書之簽名、虛灌人數、會員大會一人代理多人出席及重劃會對於有爭議之土地不予處理等情形,造成有損害會員利益之處。永春重劃會理事長「黃淑芬」(黃帝的子孫)對於重劃區內之會員,自有恪盡重劃相關法令規定,以保障重劃會會員權利之義務,倘有故意違反,以致會員之財產權受到侵害時,其自足構成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若期待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台中市府去查明當然也是「無期待可能性」。

「灌人頭」會損害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移轉登記原因管理的正確性、及台中市府核定各單元自辦重劃的正確性,並損害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請問臺中市市長、臺中市副市長、臺中市地政局長(曾國鈞擔任台中市地政局長30多年堪稱為台中「重劃之父」)、臺中市法制局長、臺中市政風室主任:「你同意這樣的灌人頭嗎?」。請問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行政院、中華民國總統府:「你同意這樣的灌人頭嗎?」。請不要默不作聲,沒有做任何答覆。

真的很扯, 建商以後取得你家土地的 "標準作業程序" 都己經呼之欲出了...

1. 買下你家旁邊的房子
2. 找很多人對該房子持份
3. 都更, 投票表決..

看樣子都更法, 不癈除/修改 真的不行...

Shawnie wrote:
前陣子大家關切台北市.

且第二次會員會員大會紀錄中840名會員卻只有82人親自出席,委託出席占500人以上..(恕刪)


不對吧

委託出席一般一人只能委託一人阿




JCB88 wrote:
賤商的人?????怎...(恕刪)

有沒有講不贏別人就質疑別人身份的八卦?

那我說你是樂青的人,專門去現場亂鬧吃便當可以嗎?
dudance wrote:
真的很扯, 建商以後...(恕刪)

都更法廢掉,那台北就會變成一個已開發國家中的未開發城市
多數決廢掉,那將會沒有任何一件都市更新的案子得以成案
容積獎勵廢掉,那將沒有任何人會有興趣出錢出力擔責任冒風險去發起實施都市更新的計畫
除非不做,要做就得考慮這些現實存在的問題,你覺得政府能有多少選擇?
我是認為修法也只會限縮實施者那些不受公權力約束的過大權力,把政府的角色修正成為主導者或輔導者而非只是旁觀被動的第三者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