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讓人民看到惡法亦法的公權力.
反正你依法行事啊.你怕啥?就拆啊.盡量拆.
如果整件事像褚明男先生說的一模一樣的話(不願都更戶.也好像是透天).
到底是都更處主導都更還是建商主導?
建商說劃就劃你市政府就照它劃.不去查證把關?
還要都更處這單位做啥?一切幾乎是建商主導.這些公務員要它何用.
這法是對嗎?是不是該修不宜之處.還有公務員老實說所謂都更法跟本不是你們寫出的辦法(大方向我知是你們想的).
做工程的很多都知道.公務員很多工程的辦法.工法.程序.驗收準則....等細節.都是廠商寫出來的.
你們只是稍稍修改到不會將來出問題要擔責任.然後當是公務員自己寫出的辦法準則.如果好用.就一代傳一代(這也行之有年了).這次終於出問題了喔~~~~~~~~~~~~~~~~~~~~
好個樂揚.讚啦~~~~~~~~~~~~~~~~~~~~~~~
還代替不願意的都更戶==>樂揚代替他執行「權利變換抽籤作業」,抽籤後他僅換回3戶樓上住家,1樓店面憑空消失。 人家都寫存證不願都更了(好像也是透天).還能走程序下去.硬劃入???
好大的權力啊~~~~~~~~~真是可怕的法條~~~~~~~~~~~~~~~~
PS:查該屋主是1樓店面住戶.不是透天.而該屋主當初是一樓店面換店面他願意被都更.但建商好像不願意.(屋主是70歲無工作的老人.靠他的一樓店面出租來當生活費用)
所以他寫存證不願都更.目前知道的是這樣.看來依法是沒得申冤了.應該是定案了.變不了.
看來這惡法亦法還真是有修改的必要.1樓換1樓很公平的需求.建商能說不給就不給.竟然還能由建商自行決定「權利變換抽籤作業」,還代抽~哈哈哈哈~~~~~~真是吃乾抹淨.
dudance wrote:
見鬼了 法律規定, ...(恕刪)
口頭契約應該也要雙方都有共識下才能形成吧??
要是一方說YES一方說No....那應該也不構成口頭契約的要件吧??
只是看了這樣多,自己的權益還是靠自己爭取比較保險!

fanzi wrote:
都更法裡規定要找三個...(恕刪)
事實上 都更法中 並沒有說估價師只有建商能找....
都市更新條例 第三十二條
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
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前二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第一項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之時間。
而且估出價錢會和一般人認知不同 跟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也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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