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gerkuo2001.tw wrote:
都更是要三面臨路,2000坪基地才算
王家倒霉旁邊有這樣的基地
不然只能算協議合建
建商根本拿獨棟透天地主沒皮條
不用那麼大啦,是2000平方公尺,不是兩千坪。
也不一定要三面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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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
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 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 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 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但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五、 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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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街廓的話,沒有面積限制。
如果2000平方公尺以上,有路就可以。
兩面鄰路,超過街廓1/4,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以上就可以。
一面鄰路,旁邊都是新房子,1000平方米以上。如果官同意,500平方米以上也可以。
前面的條件符合之一,可以偷綁路對面的一小塊地一起算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