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chen1024 wrote:
既成巷道和這邊講的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恕刪)
沒有不一樣,如果原地主申請建照後蓋房子,後被舉報是既成巷道,政府還不是一樣照拆?這種事發生過太多次了,新蓋的房子就不是財產?
而且既成巷道主要使用者就是相關屋主跟其訪客,這說是公益用途太過牽強,如果用不特定人使用來劃分,那地主是不是可以記錄既成巷道有沒有外人使用,沒有就收回?
當然在這邊嘴砲沒用,還是趕快去釋憲,反正我不認為會成功!釋憲沒成功前都不叫違憲,除非你們有人是大法官 ....
wisetwin2000 wrote:
違不違憲是大法官的職...(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