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zero wrote:替大家解答一下...(恕刪) 重點是這樣對買家"乙方"而言是否有好處? 如果之後乙方想賣屋了..賣了 14000萬..按法規要繳財產交易所得稅..此時若乙方當初登記成本為 8000萬 (其實乙方買 12000萬)..則國稅局將認定乙方獲利 6000萬! (其實應該是 14000-12000= 2000萬)..這下就虧大了!!國稅局只會看你的合約..它可不管當中的 4000萬是跑那去了@@所以對乙方而言..為何要配合甲方?所以您舉的例子似乎不成立?
MiniFunny wrote:重點是這樣對買家"乙...(恕刪) 這是很常見到的作法,甲乙雙方講好就好了,甲要賣給乙的時候會給乙兩個選擇,1.名目以8000萬同價換約,實際12000萬,價差現金交易,或2.誠實申報,但甲就不會只賣12000萬,而是要賣13500萬給乙自己選,大家賣房子常常就是這樣賣了,不稀奇
shuwei1019 wrote:這是很常見到的作法,...(恕刪) 應該說那是實價登錄前可能的做法..(不過也要買家願意埋單才成立)就像賣家硬要把奢侈稅轉嫁給買家..但買家未必接受.現在都要依法登錄了..以後也省去了這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