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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去看過天母忠誠路的建案 天映月 了嗎??


cczero wrote:
替大家解答一下


...(恕刪)


重點是這樣對買家"乙方"而言是否有好處?
如果之後乙方想賣屋了..賣了 14000萬..按法規要繳財產交易所得稅..
此時若乙方當初登記成本為 8000萬 (其實乙方買 12000萬)..則
國稅局將認定乙方獲利 6000萬! (其實應該是 14000-12000= 2000萬)..
這下就虧大了!!

國稅局只會看你的合約..它可不管當中的 4000萬是跑那去了@@
所以對乙方而言..為何要配合甲方?
所以您舉的例子似乎不成立?

MiniFunny wrote:
重點是這樣對買家"乙...(恕刪)


這是很常見到的作法,甲乙雙方講好就好了,
甲要賣給乙的時候會給乙兩個選擇,
1.名目以8000萬同價換約,實際12000萬,價差現金交易,或
2.誠實申報,但甲就不會只賣12000萬,而是要賣13500萬
給乙自己選,大家賣房子常常就是這樣賣了,不稀奇

shuwei1019 wrote:
這是很常見到的作法,...(恕刪)


應該說那是實價登錄前可能的做法..
(不過也要買家願意埋單才成立)
就像賣家硬要把奢侈稅轉嫁給買家..但買家未必接受.

現在都要依法登錄了..以後也省去了這麻煩..


MiniFunny wrote:
應該說那是實價登錄前...(恕刪)


現在還是有人這樣啊,私約而已,當然風險要自負~
因為實價登錄建商只登錄一手預售價
一手跟二手或之後的其餘換約賣方是賺是賠跟建商無關
建商只收原始合約訂的價金,換約只是改承購人而已
所以會出現2、3年前的價格
另外成屋之後是算契稅、土增稅
交易所得用契價計算
並不是用真實財產交易所得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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