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佃農的人,當時他們是被地主視為私有的財產,甚至行動受限,不把房子蓋在地主的農地上,難道要佃農把房子馬路上?現在再說這些人是"私自"蓋房子,就有點....
地主沒有讓他們"私自"蓋,就沒人可使喚。
因為馬路上的"佃農"隔天可能已經去別家幫傭或去工廠上工,變成工人了,自己讓他自由的,不要怪別人。
各位試想:如果某人請人幫傭,不給他房住,又不準他"私自"蓋房子,他隔天跑掉,某人還道處去罵給人聽?
我也許會覺得此人........

法律上,準他"私自"蓋房子,就要打契約,例如滿十年變成"自有"(有些科技業不也時興終身服務獎送房子、車子?),有一個對價關係呈現,否則"皇恩浩蕩"沒有止盡,是違反勞動人權的。
簡單說,請某人來我家供他"吃住一輩子",逃跑就抓回來,所以他要在此家做牛做馬一輩子,他的孩子也是一輩子,子子孫孫...沒有止盡,有人認為合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