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a wrote: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恕刪) 這 是 鼓 勵 "不 婚" 嗎?照這稅法規定...結婚的夫婦,不論有無小孩,只能有一戶免稅.....若不結婚,就可以有兩戶免稅了.....政府不是鼓勵 結婚 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