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ykjavik wrote:
住戶不想住危樓,
政府就應照公告地價、公告現值出面徵收,
政府要徵收也不是隨便什麼原因就可以徵收的,
要不然,政府把一些精華地區徵收徵收,再重新出售,當最大的房地產投資客就賺翻了。
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就有寫了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人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另外,徵收是依公告現值加成,基本上政府缺錢,很多地方該徵收都沒徵收了
一堆「公共設施保留地」...
sapphire wrote:
容積移轉沒有限定誰才能做,只是一般民眾沒事不會去買容積吧。
還有就是,容積移轉會依照其土地公告現值的比例調整,如移出容積之土地較便宜 20萬/平方公尺
接收容積的土地較貴 50萬/平方公尺,則移轉的容積就會變成20/50=0.4倍。(恕刪)
台北市現在容積轉移已經可以用代金了!
心的通透 並非沒有雜念 而是明白取捨
是因土地漲價的因素,係由社會之進步,政治之改良,
而非地主私人之力所使然,故其所漲之地價,應歸公有公享。
因此政府自應運用「照價徵稅」和「照價收買」的手段,
限制人民對土地的「使用權」。
依照國父 孫中山先生之主張,
老舊房屋若不能照都市計劃方式自行改建,
就應由政府出面「照價收買」徵收改建新屋,
可採部分出售、或全部以合理價格方式租賃給無產階級家庭,
政府若有得利則須用於公共福利事業,
亦即利益將歸全體民眾所共享,
而年輕無產階級家庭也將能以合理價格居住於市區新屋,
實際達到國父「平均地權」的合理境界。
對照政府讓有房階級瞬間資產增加,
造成貧富差距更形擴大的無能作為,
除了不公不義,夫復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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