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修正
五、既存違建之修繕
二十六、既存違建之修繕符合下列規定者,拍照列管:
(一)依原有材質修繕者。
(二)依原規模無新建、增建、改建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之修繕行為。
(三)依原有材質修繕確有困難而改以非鋼筋混凝土之其他材料修繕。
前項既存違建之修繕已達修建程度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寓大廈如位於屋頂部分應檢具直下方二分之一以上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修繕同意書(不含修繕人本身樓層)。
(二)屋頂或露台應檢附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之安全鑑定證明書。
(三)公有土地應檢具土地管理機關之使用同意書。
註:
1、本要點所稱之區分所有權人以戶為單位。
2、既存違建樑柱構造未過半數的修理或變更,僅棚架屋面換新者視為修繕。
二十七、既存違建之修繕(含修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一)依原有材質修繕確有困難而改以非鋼筋混凝土之其他材料修繕。
(二)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五公尺以下。
(三)因老舊朽壞、火災、天然災害、施工損鄰致半毀,持有證明,或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確有結構安全之虞,必須拆除重建者,得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依原規模修復或復建。既存違建全毀者不得復建。
重點是,一定要去申請既存違建修繕,不然會被當成新違建報拆的,自己找麻煩,
還沒有施工前,現況照片一定要多拍一些,各角度都拍,能拍的儘量拍,
免的到時候沒有照片可以用,
施工中,最好是低調些,能用帆布遮蔽住是最好啦!總之就是低調再低調,
若還是不放心的話,打電話到違建處理科: 1999 轉8409-8419 ,詢問一下也行,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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