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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加蓋被告 判拆賠7萬

反正現在報導是寫游泳池啦

說不定待會會變成機場

唉... 這真是個令人有爭議的問題...
* 房屋在25年前 政府未有正式立法時就蓋好,因後來修法才列為違建,似有不公。
* 居家環境,安全最重要。若因個人使用而影響到大家身家安全,自私! 堪慮!!
* 頂樓至少留個大露台供逃生等公共使用。
* 街訪鄰居,以和為貴,大家好來好去 ^U^
頂加最好不要買一大原因是
原本屋主通常是老鄰居了
樓下住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等你新買一過戶
立刻報違建
本來就是竊佔罪。
只有一個例外,那就是以前很老的公寓,有些沒直通樓頂的樓梯,那四樓的樓頂就屬於四樓的產權。
其他的案例,全都屬於民法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刑法的竊佔罪。
頂樓加蓋弄到把屋頂都封死也太自私了!之前的舊家,頂樓的確是這樣喔~把通往頂樓的樓梯都封死!!!

現在住的公寓,也是幾乎每戶都加蓋,不過加蓋的住戶,還是有考量安全問題,有留著可通往更上層樓的樓梯。

我覺得這是遊走法律邊緣的問題,若是在86年之前,老鄰居多半不好意思撕破臉,但轉賣之後,產權擁有的年度就重新計算......記得是如此。
人生就是要莫名的擁有一些奇怪的勇氣 http://sloya.blogspot.com/
停車位旁的物品堆放也好,路邊停車的臨時占用也好,公共空間占為使用也好,再加頂樓加蓋....

有心人天天都在慢慢默化潛移的占地為王,久了就變成它們的...看看政府的土地策略,還有公權力的執行力,

大家都這樣,也不稀奇了,有時候,你不這樣,反而會吃虧勒!~~這是什麼社會啊!??
不要以今非古

當然現在的新大樓裏,屋頂佔用是幾乎沒有了(其實南部還是有)

但在以前的觀念裏,買公寓頂樓就相當擁有屋頂的使用權,就和買一樓就相當有家前的停車權甚至地下室的使用權.

所以以前公寓的頂樓和一樓是最貴的.

之所以在法律上有緩拆的寛限期(其實不會拆),就是這個道理.

當然,現在一般頂樓的門都不會上鎖或是鑰匙會給鄰居一把.

新買頂樓的,通常也不再被當作擁有當然使用權.
也來請教一個案例:

台北市一棟老四層公寓,原屋主A擁有全棟所有權,並於頂樓加蓋使用。
民國六十幾年間,原屋主A將四樓及頂樓出售給新屋主B,
出售價格為二層之價格(頂加部份有便宜一些些),
並約定契約,表明新屋主B擁有頂樓及頂樓建物使用權,
爾後原屋主A續住二、三樓,新屋主B居住四樓並使用頂加。

民國九十幾年間,原屋主A見新聞判例發現法院對違建審判嚴格,
於是提出要求,要新屋主B拆除頂加部份,並提供頂樓為公共使用。


請問各位,以這個案例來說,
新屋主B是否有何理由可主張保護其權益?
不想再說 wrote:
you sure?搜...(恕刪)


頂加->只要屋主有換過人-> 又變成可以即報即拆. 買頂加=賭博.

如果是新屋主,被人報去拆掉..那是正常的.

我推法官應該會判新屋主勝訴吧。因為新屋主買的上一屋主就是 原屋主,現在原屋主來提出要求就太過份了。除非是結構上有問題,這樣子新屋主是否可以要求原屋主賠償部份損失。


羊羽翔 wrote:
台北市一棟老四層公寓,原屋主A擁有全棟所有權,並於頂樓加蓋使用。
民國六十幾年間,原屋主A將四樓及頂樓出售給新屋主B,
出售價格為二層之價格(頂加部份有便宜一些些),
並約定契約,表明新屋主B擁有頂樓及頂樓建物使用權,
爾後原屋主A續住二、三樓,新屋主B居住四樓並使用頂加。

民國九十幾年間,原屋主A見新聞判例發現法院對違建審判嚴格,
於是提出要求,要新屋主B拆除頂加部份,並提供頂樓為公共使用。


請問各位,以這個案例來說,
新屋主B是否有何理由可主張保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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