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羽翔 wrote:
台北市一棟老四層公寓,原屋主A擁有全棟所有權,並於頂樓加蓋使用。
民國六十幾年間,原屋主A將四樓及頂樓出售給新屋主B,
出售價格為二層之價格(頂加部份有便宜一些些),
並約定契約,表明新屋主B擁有頂樓及頂樓建物使用權,
爾後原屋主A續住二、三樓,新屋主B居住四樓並使用頂加。
民國九十幾年間,原屋主A見新聞判例發現法院對違建審判嚴格,
於是提出要求,要新屋主B拆除頂加部份,並提供頂樓為公共使用。
請問各位,以這個案例來說,
新屋主B是否有何理由可主張保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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