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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uvegotbjoking wrote:
同意學生是容易煽動的...(恕刪)


同意

kkmr wrote:
文林苑案整個街廓是台...(恕刪)




的確是有人連文林苑是「公辦」還是「自辦」都分不清(劃定是否為都更條例第11條之分別)。

一直說只有「商業利益」,而且把商業利益與公共利益定位成是互斥之利益。
孰不知,商業活動會創造相關產業的就業,商業有了利益,會創造稅收,稅收增加了不也是有增加公共利益嗎?各種利益是可相互輔助作用,不是只會相衝突。並只是非A則B的選項。

因「街廓」有都更條例第6~7條所規定之情況者,即是該「街廓」有礙於政府認定之「公共利益」,故有必要為更新地區之劃定。「街廓」內所有建築物「共同」造成有礙於政府認定之「公共利益」者,並非那一戶或那幾戶所造成。

被更新地區劃定之「街廓」,「街廓」內所有建築物都負有改善都更條例第6~7條之義務。該「街廓」內所有建築物,可選擇要「各自更新」,還是選擇「合併更新」。

以文林苑為例,「書面不同意者」都是可「各自更新」者,而王家是若不參與「合併更新」者,亦無「各自更新」可選擇。也就說是王家若為無法更新者,即是都更條例第6~7條所規定有礙「公共利益」情況。

有礙「公共利益」之情況改善了,不也就使「公共利益」得以實現了嗎?

話說回來,文林苑果如某人所認定,只存有商業利益而對該地域無公共利益者,怎麼不見附近「街廓」的人蜂起雲湧的聲援呢?怎麼不見當地鄰、里長、市議員、立法委員等群情激憤的聲援呢?

以下資料給有心想看的人看。
---------------------------------------------------
http://coaa.moi.gov.tw/Form/fuultext.aspx?con=0980300026
案號: 0980300026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
決定書全文: 內政部訴願決定書(案號:)0980300026
訴願人:○○○ 地址:○○○○○○○○
訴願人因都市更新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8年6月16日府都新字第09830575302號函處分,提起訴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緣原處分機關於91年10月28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公告劃定「士林區‧前街、後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並於96年5月1日核准「臺北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都市更新條例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
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83%BD%E5%B8%82%E6%9B%B4%E6%96%B0
更新地區劃定
政府辦理(公辦)
一般劃定:由政府主管機關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經關係及人文特色等,進行調查及評估後劃定更新地區。
優先劃定:建物老舊或居住環境惡劣,可能妨礙公共運輸或安全者、古蹟或歷史建物等有保存價值者以及基於重大建設之目的者,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迅行劃定:已發生或為預防天災人禍之發生以及配合重大建設者,得視實際情況,迅行劃為更新地區 。
民間辦理(自辦)
未經政府劃入都市更新之地區,得經當地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一定人數及權屬比例以上之同意,自行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劃入更新地區。 又分為原住戶自辦,與建商圈地。前者所需經費以土地向銀行抵押融資,後者則由建商以賣預售屋方式籌措。建商圈地常衍生出與部份原住戶不願意加入都更的糾紛,例如強拆民宅,或殺人刑案。

行政程序法
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 五 章 行政計畫
第 16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
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
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第 164 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
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
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1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29 日
解 釋 文:
都市計畫法制定之目的,依其第一條規定,係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
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都市計畫一經公告確定,即發生
規範之效力。
uvegotbjoking wrote:
根本是辦家家酒...(恕刪)


台灣的所謂學運大概就是那個樣,弄點海報、聲明書、綁個頭巾,有氣無力念念稿,在鏡頭前留下證據。然後,過個幾年就是當年的「學運健將」,反正歷史不值錢。

以我看,幫王家抗議的學生運動比辦家家酒還不如。基本上辦家家酒是無公害的,搞這種搞不清楚狀況就喊衝的運動對社會的危害才深。

只要某些人忍住一股蠢血沸騰的衝動,閉嘴、完全不作事,這社會就立刻進步許多了。
masachen0510 wrote:
商人做生意本來就是要賺錢
在法律的規範中賺他該賺的錢,何來貪婪?
本國的法律是無罪推定論,有證據說建商官商勾結請提出.
只是吼~因為有人的貪婪導致某些人可能不小心到死都搬不回自己的家???好棒的天理正義
蘇建和不服判決繼續上訴,事實上他有為自身權益不斷的努力.
王家做甚麼?CALL IN跟老鄰居嗆聲??申請釋憲了沒???只會請同情他們的人在下的大雨的夜晚,幫他們非法佔據工地????(佔領的不只王家的地,其他的地也是被佔領的狀態)然後他在安安穩穩無風無雨的地方繼續打電話嗆聲?????
吞話喔!!!孰是孰非尚未明,找點有把握的事來說說吧!!!
還有王家貪婪是你說的~~~


王家貪婪可不是我說的,而是你跟你站在同一陣線支持建商的戰友們說的,你都不看全文就直接回的喔?...==

那請問富貴險中求,建商今天太貪,自己踢鐵板該死該賠錢,關王家鳥事?你在這裡喊這樣大聲建商本來就要賺錢,這才叫做不合邏輯,做生意賺賠原本就沒一定,政府跟民眾沒資格也沒義務幫你賺錢,你是第一天出社會嗎?...==

gladiator wrote:
那你快點去找建商告建商阿,不是要講法律,法律就是這樣定的,你們這些建商支持者,這時候又開始不講法律了喔,真的是雙重標準...==

你最好先搞清楚同意戶有誰,再來這裡濫情的幫建商講話,同意戶是弱勢...笑話...==...(恕刪)



支持王家 就是 支持正義
幫 同意戶 講話 就是建商的 打手





在台灣 連幫同意戶講話的言論自由

也要用抹黑的

這根本不是 社會運動

而是鬥爭批判 運動


gladiator wrote:
那你快點去找建商告建...(恕刪)


疑? 王家不是把建商跟台北市政府一起告了

到最高法院都輸了不是嗎?

gladiator wrote:
同意戶是弱勢...笑話...==...(恕刪)


唉 別假裝 自己多麼的為弱勢講話

同樣是在你所謂的惡法違憲的都更法進行都更的同意戶

等著王家打官司判決下來了 卻還是遲遲看不到建案的進行

而你竟然只要這些同意戶去跟你口中所謂的萬惡不赦為了賺錢甚麼都做的出來的建商自己談????

按照你的邏輯...建商為了賺錢為了搶王家這塊地一定會讓其他36戶在外面流離失所到王家同意為止

而如此打著為弱勢講話的你 竟然可以同意?????

王家是弱勢??? 同意戶就不是????

你對弱勢的定義是可悲又可笑




不順你意者 正如同意戶中的賴家 你可以把他抹黑成牽猴....

這邊的網友們 同樣的方式抹黑成建商同路人 對你來說又有甚麼關係呢?

dirtypoint wrote:
支持王家 就是 支持正義
幫 同意戶 講話 就是建商的 打手
在台灣 連幫同意戶講話的言論自由
也要用抹黑的
這根本不是 社會運動
而是鬥爭批判 運動


是誰先抹黑王家貪婪的阿,還不就是你們這掛人,言論自由不代表你有免責權,不代表你可以做不合理的批判,你本身參與過社會運動嗎?還是只是嘴泡而已?


拒絕看到 同意戶 被侵犯 財產權的事實

有什麼資格講社會運動

攤布攤然不用說....我家的地要是被白走...我開價五億...不知道對方會怎麼罵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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