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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公布226戶違建 拆除狀況追縱!

給各位頂樓住戶
1.頂樓加蓋的遮雨棚請按「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辦理避免小人"陷害"
2.該有的文件與程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不要偷,理由同上
3.雜項執照用大樓管委會名義申請(需有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頂樓遮雨棚就是大樓公設的一部分
4.既然是大樓公設伺候就不怕單一住戶要求改變現狀
5.有使照公設就不是違建更法律訴訟不必怕
6.台灣沒啥陽光權問題,是否妨礙逃生需實務認定(但都有雜項執照了不是嗎?)

舊違建雖然拿到「緩處理」的身分,但並不表示安全無虞沒問題,如果出現鄰居檢舉或是有違消防安全的情況,建管處還是會立即拆除。

依規定申請執照,表示安全已有建築師簽字認定不違反消防安全與逃生,如果出現鄰居檢舉或舉告是不用怕建管處拆除的。
印象中頂樓是可以合法的蓋鐵皮雨遮,不過高度好像只能一公尺還是多少50公分?要查一下,簡單來說 頂樓那樣就是整個不給任何人使用,妳想曬棉被看月亮星星,抱歉你沒這樣要求的權力.
不要誤導大家的觀念, 依該辦法的雨遮高度要小於 1.5 公尺以下,且必須是 5 樓以下平屋頂加上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才可以蓋.

你所謂鐵皮雨遮在五層樓以下公寓的高度都大於1.5公尺, 完全不符規定, 且面積也必須小於屋頂平台面積二分之一以下, 這一點也不符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得規定要完成報備有案, 很抱歉你上述的違建雨遮, 公物機關就不會同意是合法的, 更不會有使用執照核發.

很佩服你為了讓違建合法找出各種法條, 假若你真有頂樓違建, 只能祝福你不被拆除了!

最後告訴你我目前遇到的實際例子, 我家這排公寓也有你所謂的 " 鐵皮雨遮 " , 雖然議員嘗試各種理由讓他合法, 但是經建管處查報科的認定, 他仍是是違建.










豪哥大 wrote:
哈哈!不知'有安全...(恕刪)
是 1.5 公尺以下 這種高度, 正常成年人是很難直立於下方, 而且面積不得大於頂樓面積二分之一.

只是現實狀況是這些違建雨遮都高於2.5公尺且面積都完全覆蓋頂樓, 所以都會被查報成違建.


豪哥大 wrote:
給各位頂樓住戶1....(恕刪)


一下子要小心流氓,一下子要小心小人,你搞得我好亂阿
到底是你搞過別人,還是被別人搞過?

AlgerChen wrote:
其實頂樓是不太需要鐵...(恕刪)


住大樓有管委會的還可能,住公寓的最好能要到,主張頂樓是公共空間的人有幾個願意分攤防水整修的費用?根本要不到錢!
shimanto wrote:
住大樓有管委會的還...(恕刪)


就打官司阿,現在台灣不是古早時代了 早該進入法制現代化.
你自己的權益不靠自己爭取,誰幫你爭取.
最近這新聞過氣了, 不曉得拆除狀況如何呢, 我家附近的我就沒看到外觀有何改變, 不知內裝有否四間改三間兩間的取巧???

內湖人 wrote:
最近這新聞過氣了, 不曉得拆除狀況如何呢, 我家附近的我就沒看到外觀有何改變, 不知內裝有否四間改三間兩間的取巧???

內湖被226戶列進去的幾間都沒有拆啊
比如說康寧路一段星雲街口附近的某大樓頂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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