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頂樓加蓋的遮雨棚請按「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辦理避免小人"陷害"
2.該有的文件與程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不要偷,理由同上
3.雜項執照用大樓管委會名義申請(需有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頂樓遮雨棚就是大樓公設的一部分
4.既然是大樓公設伺候就不怕單一住戶要求改變現狀
5.有使照公設就不是違建更法律訴訟不必怕
6.台灣沒啥陽光權問題,是否妨礙逃生需實務認定(但都有雜項執照了不是嗎?)
舊違建雖然拿到「緩處理」的身分,但並不表示安全無虞沒問題,如果出現鄰居檢舉或是有違消防安全的情況,建管處還是會立即拆除。
依規定申請執照,表示安全已有建築師簽字認定不違反消防安全與逃生,如果出現鄰居檢舉或舉告是不用怕建管處拆除的。
你所謂鐵皮雨遮在五層樓以下公寓的高度都大於1.5公尺, 完全不符規定, 且面積也必須小於屋頂平台面積二分之一以下, 這一點也不符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得規定要完成報備有案, 很抱歉你上述的違建雨遮, 公物機關就不會同意是合法的, 更不會有使用執照核發.
很佩服你為了讓違建合法找出各種法條, 假若你真有頂樓違建, 只能祝福你不被拆除了!

最後告訴你我目前遇到的實際例子, 我家這排公寓也有你所謂的 " 鐵皮雨遮 " , 雖然議員嘗試各種理由讓他合法, 但是經建管處查報科的認定, 他仍是是違建.

豪哥大 wrote:
哈哈!不知'有安全...(恕刪)
實際判例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21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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