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能說 樂揚的律師 很厲害 畢竟是財團高價所聘
把法官與法律訴訟導到這方面
其實法條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只是利用都更法 語句不明確的地方
誤導法官和市府官員
導到 公文傳遞 的認定
對交通罰款
無論對方 有沒有收到通知 只要我通知發出 就算完成
官員就無違失 所以判王家的行政訴訟 是敗訴 因為官員 在簽發公文 是沒有違失
而車主也不能以未收到罰單而不繳罰款
問題這不是交通罰款 也不是政府主辦的公共建設
而是民間彼此間的商務關係
不適用 公文送達通知 當作認定標準
既然不適用 政府官員的公文
公文的開會通知書 也不具備同意的法律效律
就好像 兩部車子互相擦傷
人沒受傷 只是財損
無刑事問題
只是單純財務問題
調解委員會 (算政府) 可以發通知 通知兩造 進行和解
有一方未到 並不代表 同意接受另一方的方案
調解委員會只是代為通知 兩造來協調
如果協調 有達成和解 就不用走民事訴訟
和解達成才有法律效率
如果有一方未到
調解委員會就破局
調解為員會是沒有代為同意的效力
何謂同意 就是在在和解書上蓋章簽字
今天民間的改建行為 應為民事關係
TONY-17 wrote:
我不喜歡這種等級的論...(恕刪)
正義自不是你我在定義的, 所以我不是一直問, 那個立法人員還是官員,
認為這是對的法? 我一直問, 怎麼你或另幾位一直不答呢? 你答呀!到底
是誰自己在定義"正義"呀!
野百合, 當年我沒去並且說了一句話, 野百合之後5到10年不會有成功的學運,
因為,我覺得沒有想法, 沒有真正理念, 與社會想法脫節的學生運動, 最終會失敗.
更嚴重的, 會失去社會對學運的支持. 最後的結果大家不都看見了? 野白合為社會
帶來什麼? 動員社會這麼大的能量,換什麼回來? 在現在這個點來看,不就是一些人的回憶,
幾個人的政治前途, 然後咧,社會得到什麼? 你們爽完之後, 到底社會得到什麼? 再之後,
有什麼學生運動被"成年人"支持? 沒有社會當後盾, 哪來成功的可能? 政府哪要理你?
當年野百合時, 好幾個教授直接講, 我不點名, 當年野百合時代, 政府對學運嚇得半死,
野百合之後,社會不再信任學生運動,政府不再對學運有啥擔心懼怕. 野百合? 我只能說,
o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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