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的浣熊 wrote:請問病徵何在?可以麻...(恕刪) 如果.當釋憲解釋出現都更法有違人民最基本人權跟財產權時.那都更法是低階法.它不是憲法(最高階法).當然憲法一定凌駕都更法.解釋它有違法.那整個都更法(母雞)就是違法.裡面的雞毛令箭還能當依據嗎?這樣子大法官會如何判.我不知.一般法律尤其大法官要釋憲一定偏向多數弱勢.不會偏向強勢一方解釋.你認為他會如何解釋???
為什麼還那麼多人在討論王家怎麼樣..36戶怎麼樣問題的源頭根本就是建商把[建案]包裝成[都更案]...規劃內容根本不符合都更法......未新增開放空間、未留設公益設施、未協助開闢公共設施的情況下,公然載明可為政府節省2兆4千億...請問這是都更案還是建案?台北市政府也是錯誤的源頭之一...根本不詳細審核實質內容有沒有不合理或者有沒符合都更法就發營建許可讓建商去預售了...還在吵王家跟36戶的去看看隔壁棟的原來建案是這樣包裝成都更案吧我覺得建商一開始所設計開發的就不是都更案而是建案...現在造成人民損害該賠的就認賠吧...審核的市政府人員...該追究責任的就追究責任...該下台的就下台吧..
kelly590 wrote:如果.當釋憲解釋出現...(恕刪) 請您依照都市更新條例/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消防法/建築法的法條來解釋您所謂的病徵為何?再來請解釋病徵形成的原因,接下來請解釋您認為此病徵違憲的理由?如果您只是先打著違憲前提來說法律有病灶,那就是先定病名再說法律有病。您必須清楚告訴大家您覺得該法違憲的脈絡,第幾條第幾款有問題?於其他現行法令是否有牴觸或矛盾之處?相信您說出完整判斷法令是否違憲的脈絡時,誰都可以同意您的說法。
路邊的浣熊 wrote:請您依照都市更新條例...(恕刪) 我一直主張:為何一個新法能讓一個合法產權的土地房子.能被未拿到該產權的另一方直接用預售的方式被賣掉?現在產權還沒交易完成喔.土地還是王家的喔(房子也是只是它現在不見了).你認為大法官釋憲時會如何釋憲?你又拿都更條例來說.都跟你說那是雞毛.袋地.建築線.10分之1同意.95%同意.私人的喬價.談不攏.變換權利.人心貪婪.送達不送達.等現在都是雞毛.你還不懂?等母雞(都更法)被大法官釋憲後說它是健康.公平.公正再來談雞毛的合法權力好嗎?一直又去打轉雞毛.轉這個是能轉出個共識?別那麼死腦筋.......都更法那麼強.為何土地權狀還在王家.連當初房子的建照也還是王家的名字不是建商喔???不然乾脆依法強制轉給建商啊.事實是這樣嗎?能這樣嗎?能的話建商早轉過來了.王家連釋憲官司想打都沒得打了.你一直拿雞毛當令箭是有用嗎?雞毛令箭是大過憲法?根本在裝傻.避重就輕.你說你不知憲法大過其他法律?我不信.也朝釋憲方面打官司了.就等結果摟.你.我.他.說的都不是正確的.
那36戶的居住權為何要建立在王家拆了沒呢?這麼簡單的道理你沒想過嗎?你說王家是袋地, 意思是王家進出都要經過那36戶的地嗎?但我看不是如此(我朋友去參觀過, 王家進出很方便,不必經那36戶的地), 因為那些學生進出王家的廢墟走的不是既有道路嗎?你扯那麼多王家與建商的關係, 要妖魔化王家, 但王家不能爭或談自家的權益? 只有建商或那36家能爭自己的權益?我家社區一直想談都更, 陸續找了四家建商, 也有接鄰的社區想一起都更, 他們的容積率條件更好, 面臨的馬路更大, 我們社區當然肖想過占人家的便宜, 讓我們分配到的房子更大, 但這不是理所當然的, 也不能拿我們社區居民的居住權做藉口, 強迫接鄰社區接受他們不同意的改建條件來圖利我們自己我真的無法想像, 自己家的改建為何一定要賴上隔壁的獨立住戶, 難不成王家被拆可以讓這36戶住更大?我支持都更, 但不支持以公益之名強拆人家獨立產權的房產, 來圖利建商和其他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