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fr wrote:
是呀! 依中華民國的...(恕刪)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與遺產繼承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如果配偶還在, 和子女一樣是第一順位
沒有分一半的問題
您忘了另外一個法源:"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
印象中幾年前的某科技公司董座之一突然過世時,此法被廣泛討論
簡單的說,若一對夫婦,有5個子女,這對夫婦其中之一過世
假設扣除負債,過世的那位遺留下的財產有2000萬(扣遺贈稅之前)
那還活著的配偶,可以依"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先請求一半=1000萬
此1000萬是不用扣到遺贈稅的!
那剩下的一半,也就是1000萬,再依民法1144條,由配偶及子女來平分(無遺囑的狀況下)
所以就是1000萬/6人= 每人可分得166.66萬元
此部份則是要扣遺贈稅,印象中現在已經降為10%了
所以每個人稅後應該可以得到150萬
配偶(就是母親或父親還活著的那位),可得1000萬+150萬=1,150萬
5個子女,每人可得150萬
對了,回到本件的樓主,有人提到一個重要的問題
如果照您的字面上,此屋是登記在你的名下
而你最後決定還是要賣掉,要分一半給你的姐姐
那會有贈與稅的問題,這點要先想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