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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阿洪師利尿丸 wrote:
派千名警力我想只是要保護民眾的安全吧
不然一堆人跑道挖土機旁邊抗議
到時出事誰要負責呢?...(恕刪)

那是你想的
大家看到的是
既然早知法令不周,市府卻還派千名警力,眾目睽睽,
為了建商,以鎮暴規格,惡行惡狀, 強拆合法民房
連媒體都遭到警方用LED阻撓採訪, 還有警察要鎚記者,令人懷疑有不能戳的xx

市府既然自己說早知法令不周,卻還強拆合法民房(還沾沾自喜),
那就多說無益,市府自己就把它玩殘了

rogerkuo2001.tw wrote:
社會風氣,人文素養
才是進步的象徵~
..(恕刪)


推這句!
2億的提出時間點,
有值得討論的地方,
聽說是市府官員在確定王家也強迫劃入都更範圍時,
才拿出一張表叫他們要填上金額才有可能再提起緩拆,
所以不知道是傻還是貪,
王家人就寫上了2億...

看來01的網友還是討論3C或車車好了,
這種議題對01的網友還是有點難度...
阿洪師利尿丸 wrote:
建照要取得之前要先取...(恕刪)


這位先生 你自己PO的文

都更條例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市政府 3/5發文通知王家30日內自行拆除會遷移拆除 拆除日那一天 我想你清楚吧 30天了沒 沒
屆期不拆 才可另外通知日期 代拆 市府有那麼急 急啥?? 那到底誰先違法??

市府帶頭違法亂紀 還幫市府建商講話
糖果緞帶 wrote:
剛剛和律師朋友和幾位...(恕刪)

所以這是否正是王家一直不提出正式書面拒絕的原因所在?

因為不是有袋地通行權?因為以那樣的情況來看,要生出建築線是不可能,就只有袋地通行權可以咬住建商!
一旦有正式書面拒絕,應該就真的被排除在外,就此建商得畫出道路給他們通行,這樣就會影響到同意戶將來所得到的坪數(被道路面積吃掉),王家將會跟這些老鄰居變仇人,而王家也確定得不到任何好處(以他們那兩戶,就算讓他們改建是又能賺什麼錢?)
所以當然就不提出正式書面,好保留談判空間,結果自以為是,人家照時程走,他們還在翹二郎腿等人家上門談??

TONY-17 wrote:
所以我們要讓這件事變...(恕刪)

所以我前面就說啦,台灣人絕對是世界上公主病最嚴重的!

搞得好像他家很偉大似的,得不到想要的,就要大家跟著吃虧?(因為袋地通行權,就要去吃掉同意戶的坪數來做路給他們走)

今天新聞就看到王家人回到老家那邊,站高高的大聲說這那邊都是他的老鄰居,為什麼不能回去...

那些老鄰居聽了真不知作何感想啊...
管妹...是誰啊?

omfr wrote:
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想住大樓

更多老一輩的就是想要自己的房子自己的地

看到了沒?? 有自己的地!!!!!!!

還需要說什麼嗎?
你們有什麼立場替別人決定自己的地被賤賣掉???

更何況那是祖產
守成祖產懂嗎????
kccpxa wrote:
整件事情 誰"違法"了嗎??


釋憲沒?
現在還不確定有沒有人違法喔!
生死有命,富貴在天
我認為花個2百萬叫職業殺手來解決掉
這樣還比較划算...
我沒看討論,但這跟我的假設一樣
現在講的一切都是結果論

但有加入協商就表示對都更有興趣
如果真的肯給兩億,但現在在抗議的就會是其它住戶了吧

最笨的是那些所謂的聲援者吧
到底你們是有拿到什麼好處嗎
不然人家在喊燒你們在那起哄什麼勁

vonyi wrote:
...(恕刪)


這位大大, 你框的不是我說的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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