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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dirtypoint wrote:
台北市政府建管單位的認定 < 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恕刪)

原則上我當然相信最高法院。

剛剛重新看了一下懶人包,說實話我還是看不懂什麼
"王家楊阿嬸家裏(前街五巷18號)有臨建築線"
"水利地"
"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者"(怎麼變11公尺?
"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
這些王家的主張,
我目前認為應該是王家以為自己很懂吧。。。

原文如下:

"建商曾陸續引用不同法條,表達可以排除別家,就是不能免除王家。台北市政府不僅未否認這些理由,協調會上也屢屢幫建商背書。

請往下再拉一點點,就能看到,到底是哪些理由?

理由一》王家土地未臨建築線,依法不得單獨建築。

事實:讓咱們依法來論法。王家楊阿嬸家裏(前街五巷18號)有臨建築線。另一戶被指稱未臨建築線的王廣樹伯伯家,家前臨接一小片水利地。依照〈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6條第4項,王家雖然是畸零地,但「地界線整齊,寬度超過第四條規定,深度在十一公尺以上者」,無礙建築設計與市容觀瞻,工務局得核准建照。所以並非依法無據。

況且,根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書《變更北淡鐵路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計畫案》,「陸、其他」特別載明「交通用地兩側其他使用分區之建築線得以其鄰接之交通用地境界線指定之」。官方屢次說不行,假專業之名睜眼說瞎話,強力護航建商至此,我們實在不懂到底為什麼?"

Rick999 wrote:
怎都沒媒體想去多訪問..那應該可以更深入了解這個案子背後真正的問題,
而不是一直找王家,建商,政府 扒糞,扯爛...... .(恕刪)

這個案子背後真正的問題,公視有很多深入報導
這次問題在市府和建商處理方式,導致民怨如排山倒海而來
市府既然早知法令不周,市府卻還派千名警力,眾目睽睽,惡行惡狀,
為了建商, 強拆合法民房
連媒體都遭到警方阻撓採訪,令人懷疑有不能戳的xx

一連串疑問和千名警力粗暴對待恐懼,導致民怨如排山倒海而來,建商達到目的,市府形象重傷
如果我是建商我會繞過他家

留一條只有人可以過的小路

到時他那間爛房子

要賣也沒人要買

放一百年也賣不掉

終究成為廢墟

就算要賣也不值錢了

異鄉苦工 wrote:
這段話第一句就錯了錯...(恕刪)

問題就是在這裡 王家沒有表達意見
本當有機會表示意見 卻不表達
自己要任人魚肉 再來說別人霸凌
極權社會是你連選都沒得選
在民主社會你可以選同意 反對 無意見 或是不表達
選擇題沒寫答案 是會有分數啊
真的不想賣就不應該開價~
就算要嚇嚇建商
也不應該開價
開價不就有想賣的意思嗎?!不是嗎?


Lutz wrote:
佩服! 佩服! 自己...(恕刪)




到最後你應該還是不會懂法官為何要這樣寫

我來告訴你你的盲點在哪裡好了

因為我實在教你教的有點煩了

你沒看原告主張2-1,2-2在第3第4頁



原告主張2-1
沒收到公聽會通知所以程序有瑕疵

法官回答
採發信主義,且有其他管道可得知


原告主張2-2
被告無原告收件證明或回執有誤,涉嫌變造

法官回答
明明其中一人有收,是你們在騙我



這樣瞭了嗎
第3點不是用來對照第2點的
王家的透天厝位置又不好
緊鄰淡水捷運
每天光聽捷運呼呼的開過來開過去就飽了
7000萬沒虧也沒賺
只是大家認為都更就是應該要賺一筆?
~~安室奈美惠魂~~
早知道花兩億只是少賺一點
結果現在更害慘了所有的建商利益
都更黑手被斷了還送入加護病房
一定被其他建商 幹橋死

還有好笨市長 公親好當不當 變成事主
光是邊際效應起碼影響千億的房市
真是惡有惡報 我笑了

好笑的是開價高嫌貴可以不買
怎會一堆小屁孩 說人家貪心呢
家家有本經 王家家族也不小
拿你幾千萬或幾間小套房分都不夠
要人家硬吞下去

怎不回去問你老媽如果是他的房子
會開價多少
再來鬼扯


rogerkuo2001.tw wrote:
以我與建商打交道的經...(恕刪)


現在都是假都更真合建啦,
因為都更有更高的容積獎勵阿,
要用權變後的比例分或建坪分都行阿
就看跟建商怎麼談.

omfr wrote:
公視去年就指出本案不合消防法規,為何能拿到建照? 令人懷疑有不能戳的xx

另外法令不周全怎麼不早說?
既然早知法令不周,市府卻還派千名警力,眾目睽睽,惡行惡狀,
為了建商, 強拆合法民房
連媒體都遭到警方阻撓採訪令人懷疑有不能戳的xx

建照要取得之前要先取得當地消防機關審核許可
若要說為什麼不符消防能拿到建照,這個問題真的太細而且也離題了~~

都市更新條例是中央法規
不是台北市定的~~台北市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依法行政

都更條例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所以台北市政府是依據這一條有代為拆除之"義務",不是權利喔!!
所有人說為了建商怎樣怎樣~~這樣的指控實在是太情緒化了

派千名警力我想只是要保護民眾的安全吧
不然一堆人跑道挖土機旁邊抗議
到時出事誰要負責呢?

我想說的是:
大家真的要多一點思辨的能力
不要看個五分鐘懶人包就妄下定語
這樣對討論事情的正確性一點幫助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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