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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ZZLE是誰呢?戳破文林苑懶人包


axuan301 wrote:
我沒有仇富,我只是在...(恕刪)


其實最困難的地方在於政府已經沒有步可讓了…
大家可以看看這次修法的各版本,尤其是北市府版本,
王家還是會被強制拆除,只是變成法院代拆而已…
同時就算都更36和25-1被宣告違憲,文林苑早已成不可回復狀態,
如果北市府違憲行政,王家能夠做的就是申請國賠,要原地蓋回去還是有困難。

建商真要說有什麼責任的話,恐怕是道德上與道義上的責任吧?
問題是真正對建商有約束力的是法律,用普世性的社會道德責任沒有辦法要求建商做什麼,
就好像NPO與NGO整天喊著企業應該善盡CSR的義務,但就算企業不做CSR也拿他沒皮條一樣…
能怎麼辦呢?

yuling0325 wrote:
所以建商如不把王家劃...(恕刪)


開協調會表示我還是尊重你的財產權
如果連開都不開豈不是更誇張?
後來的抗議一定更嚴重

這邏輯一定要搞清楚
這是國王的簽名檔

keithrandom wrote:
只要你還是中華民國國民的一天,憲法第23條就可以限縮你的財產權。...(恕刪)


嗯...了解

那假設有相反的情況
我家是古蹟 政府不讓我動 那可不可以把它都更掉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sutzu wrote:
開協調會表示我還是尊...(恕刪)


其實如果王家當初有去開協調會,真的比較容易換到一樓有店面的位置,
沒去協調會,最後的分配就變成代抽了…
又另外,如果王家早先把袋地(接上路權)與建築線(去申請指定建築線)問題解決,
去開公聽會與協調會主張不都更就會被都更建商劃出…

所以開公聽會與協調會並不是完全沒用,而是要照著遊戲規則走…

lcs673 wrote:
嗯...了解 那假設...(恕刪)


1.如果你家是受文化古蹟保護法保護的古蹟 → 不能都更
2.如果你家不是受文化古蹟保護法保護的古蹟 → 可以都更

keithrandom wrote:
如果北市府違憲行政,王家能夠做的就是申請國賠,要原地蓋回去還是有困難。
...(恕刪)


王家無法申請國賠 ,因為不符合 公務員 故意或過失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dirtypoint wrote:
王家無法申請國賠 ,...(恕刪)


了解。感謝,長知識,仔細看了一下好像沒錯…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4
casey0724 wrote:
天啊你真的知道憲法是...(恕刪)

你如果不是大法官,那你說的也很好笑,哈哈哈!!!
依照你的法律素養,你可以告訴我解釋憲法的權力屬於甚麼人嗎?

Shaw1005 wrote:
都更這東西牽扯太多利...(恕刪)

如果你說的成立,那我們將沒有公路,沒有鐵路,沒有捷運,沒有各種公共設施可用了
在你成為有能力制訂讓大家遵守規則的人之前,請先去了解一下我們社會運行的規則如何?
axuan301 wrote:
為什麼建商不把賺的錢...(恕刪)

這價格可不是王家喊的就算數,要能夠成交才算數
要是王家沒有合併都更,根本沒人會想買,面對現實吧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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