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zando wrote:公共利益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是一個絕對的數值相對於王家兩戶的權益來說,其他參與都更的36戶住戶的權益就可以算是公共利益(恕刪) 36戶住戶的權益,新住戶的權益,王家的權益,建商的權益,皆是同一位階公共利益要再高於前者, 整篇發文都在強調這概念,就是有人有看沒有懂營建署再更新的資料如果沒有錯,就是把"文林苑"誤植在"都更網"上!
cazando wrote:請自行參閱憲法第23條的相關規定你的想法不能成立公共利益是大於人民個人權益的...(恕刪) 我想,你這是誤解23條比例原則了.公共與個人利益並無誰大誰小問題,而是按比例原則的取抉問題.基本上還是以不侵犯人民權益為原則,除非追求的公共利益有"必要性",而且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必要性時,還有適當性原則及最小侵害原則必須尊守.如果在保障人民財產同時能兼顧公共利益這是最佳的方式.而都更法第一條只強調公共利益卻不提保障人民財產,這是造成爭議的主要原因.我看了一些你近期的發言,其實你的法律程度大概和我一樣是外行中的外行,打打嘴炮尚可,但如果想班門弄斧我想就不必了,法律高手多的是,主觀的肯定句說太多,只會被專業者而已.
mikebb0919 wrote:公共利益0那可慘啦 那這就是建案不是都更案不是都更案又用多數決 又動用警察拆人房產獎勵容積又早就賣光光 這下難收場了...(恕刪) 啥? 公共利益為0的話,探用尾數誤植法,也沒救!
亮哥+ wrote:我想,你這是誤解23條比例原則了.公共與個人利益並無誰大誰小問題,而是按比例原則的取抉問題.基本上還是以不侵犯人民權益為原則,除非追求的公共利益有"必要性",而且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必要性時,還有適當性原則及最小侵害原則必須尊守.如果在保障人民財產同時能兼顧公共利益這是最佳的方式.而都更法第一條只強調公共利益卻不提保障人民財產,這是造成爭議的主要原因.(恕刪) 讚! +100陸陸續續發文就是要表達上述概念亮大您的發言中肯有力,其實您的法律程度已高我們甚多,再給一個 讚!
亮哥+ wrote:我想,你這是誤解23...(恕刪) 那請問一下,為了保住王家就得侵害另外36戶的合法權益,為了保住另外36戶的合法權益就得犧牲王家唯一能改變這個狀況的就是由王家買下相鄰的802和804地號所有權,但王家又不肯做你要犧牲36戶的權益還是王家兩戶的權益?你要補償36戶的損失還是王家兩戶的損失?請試著依照現有法律做出符合你口中的比例原則和公眾利益的決定如何?大法官第400號解釋就針對地役權和既成道路相關規定做過解釋了,請問王家申請地役權了嗎?鄰地都更後若王家成為無路可走的袋地,王家提出了解決方案了嗎?請看看鄰地合法建築圍籬後,王家將會面臨甚麼狀況?王家寧可損人不利己也要拒絕法律原本為他們所提供的保障的心態我實在無法苟同以閣下對法律一知半解的程度來看,你要在這裡班門弄斧的確是不必了,因為地役權也不符合你口中所說的公眾利益,但大法官的看法跟你顯然不同,大家應該聽你的解釋還是大法官的解釋?
cazando wrote:公共利益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是一個絕對的數值相對於王家兩戶的權益來說,其他參與都更的36戶住戶的權益就可以算是公共利益 贊成您說的"公共利益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是一個絕對的數值"因為法令是叫"台北市『都市更新』條例",而不是"台北市『老舊房屋或社區』更新條例"。所以我個人的看法是這個都更案的公共利益應該以都市整體的高度來檢視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