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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爭議中的36戶沒有居住權嗎?


路邊的浣熊 wrote:
都更案要審核通過才能下建照,
下了建照才能賣預售屋。

98年5月22日取得建照,
98年6月賣預售屋。

所以賣預售屋是在取得建照之後,
並沒有違法賣屋。

如果沒審核通過,
建照是如何下來的?

請問你跳針了嗎??
就已經跟你說現在的案子了
還在98年

有記者去展售中心
就已經在賣現在還在審查的都更案子
沒建照
預售屋已經在賣了
你懂嗎??
不是在我過去的案子
是在說未來的案子
賽武當。戈來 wrote:
請問你跳針了嗎??就...(恕刪)


其他建案?
跟文林苑有關嗎?
文林苑有沒有違法先售就沒有違法,
其他建案有違法先售就其他建案違法,
這有任何疑問嗎?

如果其他建商違法先售是其他建商違法,
都更條例可沒授權建商無建照先售預售屋,
這部份也跟都更條例無關。
最後一定是這樣解決的.我認為啦.請記得我說的.
釋憲對市府跟建商絕不會討到便宜.
不會弄到釋憲出來的.
當然摟賭一賭摟.我說了我認為喔.別當一回事.

就是原地原建還王家人的土地房子.恢復原狀.原來多大.原來幾樓.就照舊.
(就不違憲)我一直在意跟主張:為何一個新法能讓一個合法產權的土地房子.能被未拿到該產權的另一方直接用預售的方式被賣掉?

建商當初能自劃都更區塊.也能不硬劃王家在其中.(這不是不能.因為建商當初為了合法也合自己利益就能刪減郭家.跟另一邊的不都更戶.其原因就是為了都更法的那百分比)

那有人就說了.那賣出去的房子不就不對了.因為少了王家少了很多.那王家原地重建錢該算誰的?

呵呵.官跟商之間是有很多能喬的.我來把秘密說一下吧.

用一說詞合法又不違憲跟人民權益不受損的冠冕堂皇的理由下變成特案通過(官商間一定能達協議).
因為是特案......嘿嘿嘿.建商就能照原來賣出的坪數又不會損它人權益.一樣給買它房子的人.王家的房子費用也能經過官商的協議而有人負擔.不用政府出半毛錢......等

這中間的協議就是看政府釋出多少善意跟條件交換而建商無損利益下能達成(例如能如何如何.也樂於負擔王家房子重建的費用).因為是特案.也皆大歡喜.也合法.最後大家全贏

沒人損失.沒人違憲.沒人違法(3贏.不會有任何1方面子盡失.還丟官?賠錢?沒得住?))....記住喔合法又不違憲跟人民權益不受損的冠冕堂皇的理由下變成特案通過.(既然是特案.那其中的協調當然就有很多空間.官商之間不是第一次有這樣的交手.它們很熟啦.不必擔心.它們駕輕就熟的不得了.只是這次手法太粗糙.被璧空.)

這特案當然不能多給.也不能少給....一定要合乎憲法.法律.規範下成立...等.免得有心人又拿來說嘴.

再來就是為免將來這種事一直重覆.就把都更法不合公義處修改到完好.

一切落幕~~~~~~~~~~~~~~~~~~~~~~~~~~~~~~~~~~~~~~~~~~~~~

3方有台階下就快往這方面走吧.............不這樣每方都有缺失出來的尤其市府跟建商.再扒下去.就有不法的地方出來.王家的缺失反而微小了.

不然市府不會暫緩.不然理直氣壯繼續走下去啊.....真要弄到釋憲結果出來.會影響到官商之間很大損失.

釋憲是最正確的啦.但也最一翻2瞪眼.就看誰最不理虧了.

36戶依都更條例走
結果都更條例沒保障
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也被侵奪

所以結論是 活該 ~

ragexyz wrote:
王家新聞從完全沒興趣...(恕刪)


A:王家爭議中的36戶沒有居住權嗎?
Q:王家爭議中的36戶沒有居住在王家土地上的權利。
nibaba2 wrote:
A:王家爭議中的36...(恕刪)


走到權利轉換階段,
王家土地就和其他36戶共有了,
是王家土地也是其他36戶土地,
王家有權居住,
其他36戶也有權居住。
路邊的浣熊 wrote:
走到權利轉換階段,王...(恕刪)


又打轉了.一直在雞毛當令箭裡打轉.永遠沒共識.

等釋憲出來吧.母雞(都更法)沒病.再來說雞毛(裡面一些法條跟辦法)漂亮跟正常.
36戶同意所以王家就要服從多數利益...
36戶算啥多數利益???
何不來搞公投呢???
看看大家支不支持"都市更新的公共利益"大於"個人財產所有權"呢???
今天為了北市的***利益就要犧牲王家...

那天政府為了提高生育率!
開放自由強姦女性,這也是公共利益啊!

為了生育率這種公共利益啊!
你要不要把妻女拿出讓人分享???
你要不要把妻女拿出讓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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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不要把妻女拿出讓人分享???
你要不要把妻女拿出讓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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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590 wrote:
又打轉了.一直在雞毛...(恕刪)


請問病徵何在?
可以麻煩您從法條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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