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dowjon wrote:
上述A例子,既然房子是在兒子的名下
那兒子幹麻要賣房?房子本來就是他的,誰也拿不走
女兒申請強制分配遺產?兒子還活得好好的,哪還什麼遺產分配?
女兒本來就分不到,兒子不用手腳快啦
但反過來說,這個哥哥或弟弟也太沒親情倫理了
這個姐姐或妹妹,也不用想太多,人還是要靠自己啦...(恕刪)
是呀! 依中華民國的法律, 只有"父母名下的財產",在其過世後,才有所謂分配遺產的問題
shadowjon wrote:
當然,若父母其中一個還在,那其中一方可以依夫妻財產共有,先分走一半
然後剩下的一半,再由父母及孩子共同來分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與遺產繼承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如果配偶還在, 和子女一樣是第一順位
沒有分一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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