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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ZZLE是誰呢?戳破文林苑懶人包

所以我才會說是拆除之後才被人發現程序上「公共利益」這個項目有問題啊
是指拆除之後才發現,你說的是拆除之前的判決,也因為問題是拆除之後才
被發現,所以如果這時候提出抗告,誰輸誰贏就不一定了。
SOHOWIND wrote:
所以我才會說是拆除之...(恕刪)


這我就沒辦法確定了,不過當初如果此資料有進到都更審議會,都更審議委員要「沒發現」不太可能,我國截自2012年4月的國債總額是5.2兆新台幣,如果文林苑一案就有2.48兆的公共利益,我國只要多蓋幾個都更案國債就還清了,這一點都更審議委員要沒注意到太不合常理,同時,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上的資料也不是在文林苑王家被強拆後才登出來的資料,要說到「現在才發現」有些牽強,這種關鍵性證據應該在二審的時候就由王家的蔡志揚律師拿來當關鍵性的都更程序瑕疵證據了,但是在判決書上卻沒有看到這東西,最合理的推論就是這2.48兆元的公共利益資料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不是都更審議程序中的要件。
要有這些條件喔

留設公益設施 : 0
開放空間 : 0
協助開闢公共設施 : 0
協助開闢道路 : 2.67公尺
然後可省2.482兆.........

所以才會說這個中間有問題啊,不然這樣子怎麼會過!!

只能說程序有合法,但是審核文件的過程有沒有仔細判定可不可以為都更,這個才是重點啊!!
SOHOWIND wrote:
要有這些條件喔留設公...(恕刪)


所以,我才會說我不確定這是不是都更審議會中「一定」要審查的要件,我畢竟不是跑都更程序的專家,
法律還有得談,但細部的文件審查可能得就有內行的來說明了。
不知道有沒有跑過都更的建商或相關團隊可以說明一下都更審議會到底是就哪些文件資料進行審查?

我只能說,蔡志揚律師是都更相關法律的大師級律師了,如果這資料真的有關鍵影響性,他不會在行政訴訟上放過,之後在協調會上也不會放過這個資料,但這個易取得的資料卻是先被立委爆出來,怎麼說都有點不合常理。
嗯嗯!!很高興認識你喔
你回答的也很專業!!

SOHOWIND wrote:
嗯嗯!!很高興認識你...(恕刪)


我也很高興認識你,理性對談比較有建設性。比有些一直跳針的好太多了。

xmanhman wrote: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其中"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可能是你要講的

請注意!!這敘述是"原則",並不是叫建商一定要去搶奪,所以後面加上要與住戶協調

既然是協調,所以就算土地不賣,只要住戶但書同意保住現在房子就好就算以後不能更新也沒關係

建商還是可以不劃入王家土地,依原本持有土地就地更新的

這法條目的是不要因建商擅自更新而害到旁邊無辜住戶,而不是成為讓建商搶地的理由

所以建商如不把王家劃入的理由是因王家會變袋地,無建築線,有的甚至認為如不劃入王家,變不合法,
如果是這樣,那何必要王家去開協調會,就算王家表示贊成或反對跟本沒意義,都審會又何必要以協調會結論作為都更通過的基準,顯然沒劃入王家是可以的

SOHOWIND wrote:
所以我才會說是拆除之後才被人發現程序上「公共利益」這個項目有問題啊
...(恕刪)


這是沒有意義的
因為如果 對公共利益 有問題的話
王家 必須在高等行政法院就提出了
但王家未提,法律上就代表 王家 不認為 這個有問題
法院不會管你知不知道可以提這主張

而現在此案 已判決確定,根本不能抗告
且不能上訴 ,只能申請再審
但 主張不符公共利益並不符合 再審的 要件





yuling0325 wrote:
所以建商如不把王家劃...(恕刪)


都更第14條要被發動,必須先滿足第10條和第12條的原則……。
阿奇里 wrote:




我只能說現在普遍社會上有一種心態叫作仇富...
我沒有仇富,我只是在這個事件中的三種可能讓步的情況說出第三種,不是王家讓步就是政府讓步,其實建商都沒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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