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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一案~好不容易有人可以說清楚了~!


天使殺手 wrote:
2012-03-31 02:50 by 天使殺手
王家參不參與都更
對另外的36戶本來就不衝突
是建商想多賺點錢
把王家的地都變成他家的
還把預售屋都賣光了
結果回不了頭
只好拿這36戶的住戶來打王家

所以建商還未搞定王家
就賣掉人家房子才是問題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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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lin0 wrote:
2012-03-31 02:59 by xjlin0
太誇張, 三方若真的都是失敗者, 沒有人是笨蛋, 這場拆遷鬧劇就不會發生了. 今天拆遷真的發生了, 代表至少對某一方得利, 才會發生; 殺頭生意有人做, 賠錢生意沒人做


到最後大概是建商得利,王家得利;政府倒楣,全民跟著倒楣~~
很認真的把文章看完
真的果然是大學生寫的文章
假客觀真主觀, 假道學

人生歷練還有一段路要走
給台北市公務員鼓掌
這件事辛苦了~委屈了~~
依法行政是對的~~加油~~
連高院都判下來了~~~不執行反而是對不起國家
加油~~
記得家裡上2代有一些土地
因為剛好在學校預定地被政府強行徵收
跟此案也只有在受益者是不同的而已
但是如果搬出憲法的層次
長久以來公平正義又有被伸張嗎?

其次對於一堆人在罵建商
說他唯利是圖...
個人認為這樣說有欠公允
應該先必須去了解一下都市更新的方式

整個都市更新的執行者叫"實施者"
實施者不一定要建商
也可以是建築經理公司
或是住戶自組更新會(這種政府還有補助,北市好像可以補助到500萬)
要做都市更新的方式有好幾種
那跟傳統的改建有何不同?

傳統的改建有跟建商合建分屋,或住戶自行出資委託建商監造興建
兩種差異在於前者由建商出資興建,所以蓋好後要分部分房屋給建商來折抵它投入的成本
後者則是地主出資(自有資金或跟銀行建築融資)來興建
蓋起來所有的房屋都是自己的,興建者僅賺管理費及部分工程款差價
所以都是由建造者來滿足地主的需求
一進一退之間也挺有學問的

而都市更新的實施者一般很少有用住戶自組更新會的方式來執行
因為其中牽扯到複雜的坪數換算,水平垂直價差,價格找補....等專業知識
住戶自組更新會就如裁判兼球員
試問每一個住戶都要被滿足
那住戶自己的更新會要如何去滿足自己

現階段比較理想的都更方式都是以"權利變換"為基本方向來做抗性較小
這方式比較像上面說的自行出資委託實施者監造興建
每個地主的房地都會經由3家以上的鑑價公司算出較合理價值
加上整合,設計,預售,拆遷,安置,興建,利息,監造,管理...等共同負擔的費用
所以蓋好的房子只要將相當於這些總費用的房子賣出償還融資
剩下的房屋都是地主的
所以地主在分回房屋後
多餘的房屋賣掉時地主有很大的機會可以拿回現金
實施者賺的就是都更條例規範下的管理費
您覺得多嗎?請看以下分析

在都更之下
您不會了解實施者是用哪種方式跟住戶達成協議以及協議後面的辛勞
有人資金不足要做合建分屋它要收(利潤高,小眾)
有人資金充足要做權利變換或是委託興建它也要接(利潤低,大宗)
有人不想玩了要賣掉它也要想辦法買下(子彈要雄厚)
發布實施前有人說怎麼沒找我加入都更
抱歉你所有的都更同意書都要重簽,基地範圍及建築設計要更改
平安的度過上面的風雨飄搖時間,順利的話公文就要跑約2年(不含先前整合時間,慢者遙遙無期)
還要擔心有人反悔不搬
協調了老半天不成才申請正式調解
法定要經過兩次協調會協調不成才可以繳費申請強制拆除(時間要1-2年)
再加上薄弱的法源基礎還不知道地方政府何時才會真正的做到強制執行
從有都更以來郝市長還只是開第一槍就遍體麟傷

另外要參加都更需要簽都更同意書
不要參加的就確實表達意願
開個兩億的價格,是要還是不要?

說都更都是蓋豪宅,這話更是外行
都更要滿足原屋主的面積來規劃
這些老房子都是20-50坪的公寓
試問集合住宅內規劃了20-50坪的房屋
上面蓋個百坪以上的豪宅你買是不買?
規劃些小套房你想原住戶會不會跳腳?
不容易阿

個人無意討論法源是否適當
但是要玩就只能跟著現行的遊戲規則來玩
若是遊戲規則不好,大家說要改也行
就找個多數人都同意的方式就好了
但也僅止於相對多數人,而非全部人
這就是民主

都更絕對不是圖利實施者或特定人
而是創造與環境三贏的局面




wirmmmok wrote:
文章來源是yahoo...(恕刪)


舉版公投讓全國人民投票對錯最準

另外少數人寫的文章能代表多數?

那王家也是少數人怎不能代表自己?
markchou1234 wrote:
看美國是如何處理釘子戶

人家老太太就是說個"不"
或許真實事情沒有麼簡單
但別忘了,他只是個老太太
沒身份, 沒背景的一個老太太(恕刪)

看美國是如何處理釘子戶


在預設立場下看事情,已經不能表示什麼,若以不支持王家的人來看,這故事正好說明了,原來一直稱到最後不同意的人,真的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故事中的老奶奶最後得到的提案是近10倍市值的賠償...原來是這樣,如果是這樣,

貪財的人就會口頭一直說不,卻沒有實質行動放棄,因為其實不是不想,而是想要更多。
現在情形是:
我被建商圈到都更中了,但我不想參與都更,所以都更開會我覺得沒必要也不需要去。
惡法規定:
你不來代表你放棄權利,以來開會的人最後決定為主。
根本不需要取得我要參與都更的同意書。
以這樣延伸:
有1個人找99個人頭,把台灣首富劃進去,要一起分財產,
首富當然不願意和別人分他的財產,所以分財產會議首富也覺得沒必要也不需要去。
惡法規定:
首富你不來開會代表放棄權利,開會的100人都同意分財產,不需要取得首富的同意書就可以分了。
再延伸下去:
就算這次首富去開會說他不同意,所以這次大家都沒分到,但是另一團又要來分首富的財產了,
所以首富要每天參加各種不同分財產團會議,才可以避免他的財產被瓜分的危機。
結論:
這是蝦咪爛法惡法?我的財產還要我去積極主張不給人分才可以喔?
應該是要我財產的人來取得我同意書才對吧。
dunhilldun5168 wrote:
三方皆輸?
不是吧
我看是建商贏很大!...

是阿..金逼唉..
01果然是01..
還有人護航..
最好是三方都抓除來鞭一鞭就叫做公正..
判決書? 法院就是公正的嗎? "明顯"不是.所以大家才那麼肚爛.
從頭到尾..建商就是始作俑者..
騎虎難下的也是他們. 已經當預售屋把房子都給賣了..
而幫兇就是就是法律漏洞.也就是政府. 這是再清楚不過的事了.

王家何其無辜阿...
不管他們是不是開高價.內心真正想法是不是想真的想要錢?
那又如何呢? 買賣本來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世上哪有付不起錢.就硬搶的道理..

算了. 不公不義又不是第一天知道..
大家繼續吞下去吧..

bb.fisher wrote:
現在情形是:我被建商...(恕刪)

舉這個例子,有一點點不合適的地方在於
首富的財產被瓜分之後明顯的變少了,但本案似乎不是這樣子
反而比較像是你堅持要用機器人/哀鳳,可是我硬塞給你哀鳳/機器人,
我要打10個 wrote:
監察院跟檢調單位都還在裝傻,還不主動調查是否有官商內情。...(恕刪)


如果您上網去查會發現文林苑住戶裡面剛好有親戚也是在監察院當差的....其他就不點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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