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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那種房子 一坪4.5百一坪收阿 樓上可能...
光是存在就讓地變成30萬了吧 不是歧視 是說跟新房子比
我看重的是整個城市的未來和容貌而不是少數自私自己的人
事情本來就不是十全十美 其他國家城市也是這樣發展的
那其他 簽了同意書的 都是潘仔 王家人最聰明? 因為他們只看到自己


舊換新 地更大 房全新 又有補助費600萬多的零用錢
請用市長 等等的眼光看未來 畢竟也付出上億了

建商成本和投資每個都給1億多2億 他要賺毛?

一個建案的獲利可能都還沒有補助的費用高

她們整個建議需要多少成本時間人力精力 才賺5億...

clearchina wrote:
我沒錯,是你錯了,你...(恕刪)


請你先去翻翻建築法第四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


另外民法787條上 很明顯的指出 只有通行權

民法788條上 才有說到道路的事

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788條(開路通行權)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一般人對於道路的定義和認知 和法律上對於道路的定義和認知是有很大差異的.....

法律條文中寫到的道路不等於周圍地....

就算有人在走 只要未經主關機關認定的 他在法律上就還是土地 而非道路
那個時後給了2億…

我想還是上電視抗議…

因為要4億…

我是這樣想…有沒有可能?
----------------

smartrader wrote:
真的很好奇因為王家說...(恕刪)


難說....

但買賣本來就是這樣了...

以目前的的行情..房子是賣一間賺一間..當然風險是賣不完會被行銀的利息吸光光....
PO文最怕是一些腦x,明明都做人身攻擊了~還說沒EQ 動不動就提告~~~你父母教的嗎??那我問候他們你有沒有意見呢~
iamiko0823 wrote:
那個時後給了2億…

我想還是上電視抗議…

因為要4億…

我是這樣想…有沒有可能?.(恕刪)

有可能 但很少人會鳥他 也不會有人要檢討相關法條

還是你是要表達 人心不足 慾望無窮

這邏輯在文林苑事件 王家上 不好套
我被客戶跳票

告上法院

法院只會跟你說 做生意本來就有風險

算你活該倒楣

北市真好 有政府情意相挺

果然錢多好辦事

建商 價錢談不攏

直接叫政府把屋子給拆了

拆完了 直接幫你估價值

還不需要受害者同意 就可以結案了

這生意真是零風險 還能繼續炒地皮賺大錢

果然在郝市長的帶領下

台北房產 會繼續炒到最高點

GDP 衝到最高點




icom28000 wrote:
我也是這麼覺得而且昨...(恕刪)

提存銀行是法律規定的,王家一移動這筆錢就表示同意,所以砸不回去....
開價如果高於市價我想絕大多數的人多會同意.
可是我也從沒看到過有這麼大方的人阿!
買賣本來就是要雙方都認同,在不認同下利用法律漏洞來巧取別人的財物,這就違背憲法的精神.
我想多數出來抗議的人多有這點認知.
錯就錯在法律的漏洞,讓小人到處鑽營.
簡單講
條件沒有談妥前
建商沒有權力拆王家
建商甚至可以把王家畫出都更範圍
為什麼建商不把王家劃出
說穿了就是建商~貪心阿

明眼人看都更範圍就知道
把王家這幾棟房子劃進來
整個建築基地多工整~多漂亮
就算王家拿翹
建商為了容積率跟臨路的建築基地完整性
還是硬要把王家這幾棟透天劃進來
現在建商吞到釘子
沒辦法了
盡一切力量逼迫王家同意
而王家愈想愈不爽~也全力反擊
然後北市政府做了一個最關鍵的角色
演變到最後建商~北市府兩個打王家一個
就算王家~貪心~固執~反覆
然後建商就可以聯合公權力
霸凌合法住家的平民

然後建商因為王家這塊地
多賺好幾億
然後王家還要背負釘子戶的稱號硬吞下去

真是都更的優良典範阿~~~~~


如過他說2億只那600萬1億4捐公益,我會支持回億這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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