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archina wrote:
我沒錯,是你錯了,你...(恕刪)
請你先去翻翻建築法第四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
另外民法787條上 很明顯的指出 只有通行權
民法788條上 才有說到道路的事
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788條(開路通行權)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一般人對於道路的定義和認知 和法律上對於道路的定義和認知是有很大差異的.....
法律條文中寫到的道路不等於周圍地....
就算有人在走 只要未經主關機關認定的 他在法律上就還是土地 而非道路
smartrader wrote:
真的很好奇因為王家說...(恕刪)
難說....
但買賣本來就是這樣了...
以目前的的行情..房子是賣一間賺一間..當然風險是賣不完會被行銀的利息吸光光....
PO文最怕是一些腦x,明明都做人身攻擊了~還說沒EQ
動不動就提告~~~你父母教的嗎??那我問候他們你有沒有意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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