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archina wrote:
1.錯,那塊地就算有...(恕刪)
你錯了 依法只要能讓人通行 但並沒有說一定要開道路
要是賴家高興 他家門不關 讓你整天進出他家通行
或是讓你隨意進出他庭院達成同行出入的目地的話
他也能合法 並沒有說一定要開設道路 請一定要弄清楚....
開路權和通行權是完全不相關的東西....
clearchina wrote:
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恕刪)
解釋無誤 因為真的要說的話 的確旁邊就有另一條道路
這個在法庭上 雙方律師可以吵很久
當然 最後就是要看法官怎樣想
不過說真的 未經認定的 說是既定道路 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
因為依 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
尚須以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為前提,並應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
你一直在說的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依法應由縣市主管機關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
縣市主管機關未認定之前 都還是私人土地 這次的問題點就出在於 賴家土地 還未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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