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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邊工作邊回文重複發文,自行刪除,

1515151515151515看看管理員會不會刪文

remo2919 wrote:
早已是既成道路了?簡...(恕刪)


1.錯,那塊地就算有1萬坪,也要留路給不只是王家的人走。

2.土地是可以重劃的,不管是道路用地還是農地,土地並不是永久不變的,可能變河川、也可能變山坡(比如地震),可參考土地法。

3.道路也有滅失的時候,縣市政府也可開立滅失證明。
社會亂象是因為人民不守法 騎樓我家的阿感麻要給行人走

土地我家的阿 趕麻藥給你走免錢的

時間是我的阿 幹麻要拿去當兵

開放空間我買的阿 幹麻給鄰居用


最後大家就濫成1團而已
clearchina wrote:
1.錯,那塊地就算有...(恕刪)


你錯了 依法只要能讓人通行 但並沒有說一定要開道路

要是賴家高興 他家門不關 讓你整天進出他家通行

或是讓你隨意進出他庭院達成同行出入的目地的話

他也能合法 並沒有說一定要開設道路 請一定要弄清楚....

開路權和通行權是完全不相關的東西....
tetjk wrote:
當年都更條例立法修法 都在防釘子戶....(恕刪)

但王家不是釘子戶耶 沒王家那兩間透天厝 建商還是可以都更阿

被建商惡意圈進來 不同意的 變成釘子戶

建商不敢圈進來的 那幾戶 不同意 才是正統的不同意

這..... 是不是 釘子戶 由建商定義喔

糖果緞帶 wrote:
很抱歉 15年 未達...(恕刪)


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你的解釋錯誤,條文的意思是:你另有其他道路可通行,不能為了你的便利或省時,而將他人土地當成道路。

clearchina wrote:
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恕刪)


解釋無誤 因為真的要說的話 的確旁邊就有另一條道路

這個在法庭上 雙方律師可以吵很久

當然 最後就是要看法官怎樣想

不過說真的 未經認定的 說是既定道路 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

因為依 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

尚須以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為前提,並應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

你一直在說的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依法應由縣市主管機關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


縣市主管機關未認定之前 都還是私人土地 這次的問題點就出在於 賴家土地 還未被認定....
建商不是拿錢買斷,
是要分你多少戶,你要多少戶?
1或2億那是自己換算的客觀值,

我覺得王家開2億也不誇張,大約土地一坪4,5百萬左右,
1億是有點低,尤其是在關鍵地點上,

建商它看到法律可以幫它多省一億,當然不會想要少賺...建商商人的格就是這樣,
為了錢,人的格也就是這樣,


真要關心弱勢,那些學者學生導演們...不用怕沒舞台,
在這地球上,真正的弱勢需要你們



一切還不都是為了錢.有錢什麼都可行.

我們這個社區也有釘子戶, 故意留到最後再大開口.

結果房子都蓋好了,還在告.......

如果純討論"釘子戶" 我個人是很反感.

糖果緞帶 wrote:
你錯了 依法只要能讓...(恕刪)


我沒錯,是你錯了,你不了解道路的定義。

就算是僅能供1人通行的也算道路,請查看:袋地通行權。被通行的地就是道路。

我吃飯去了,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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