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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試問批判王家理應被拆.發文的諸位.就算台北全部順利照所謂的都更翻了一個樣貌.變成你們口中所謂的新市鎮繁華的樣貌.老舊房舍全部消失在你我眼前.你或你家人.親朋好友們就能過得比住老舊房屋的時期更舒適與安逸的生活了嗎....??
試問你們有幾位能真正在台北市有能力購屋置產的.而又有多少人是像王家能居於當地3代無遷離這透天厝而又居於熱門繁華的地段區塊的.??
用如此狹隘的價值觀去評定別人所謂的存在價值時.先反省一下自己吧.台灣俚語吃水果.也要懂得拜樹頭.有聽過嗎..??
如果你們這麼的知曉房屋行情.認為王家得了便宜還賣乖.那等它都更新大樓蓋好以後.你花個一億去跟它買一戶.看建商會不會賣你.估且不論.想必你也沒那種能力買得起這種房子吧..O
老房子.不光是給捨不得念舊的人住.也是讓一些想居於此地.又能力有限買不起其新穎華貴氣派的新居民一種另類的選擇.如同買中古車或二手商品的道理一樣.新的有一天也會變舊.台北市那麼多老舊房屋.建商為何獨鍾於繁榮地段??
在你們眼中新不如舊是合理的.台北市房價如此破天價的遙不可及是正當的.能力差一點的最好都搬出遠離台北去鄉下較低價的區塊居住.然後把原本居於台北市平房.矮房.老舊房舍的居民們全以容積都更丟到大樓裡.住不慣的或想投機賺差價的.就自己看著辦吧.然後以後台灣就分為台北=富豪區..中南部=貧民區好了....O
別老在這說些什法令有的沒的了.你本身是多守法阿.又是多懂得法令明文細節規範.??等有一天把你家給拆了..然後隨便補償分配一間房+一車位給你....同大樓你們這些都更戶全給你分配在看山景.高樓層.角落區域處.而花錢購買住進來的全是座南朝北.採光良好.空氣流通好風光.再看你住的有多安逸吧.看你如何高興的起來舊房換新房的喜悅吧.再者房屋權狀登記所有權人也不是你吧.無非是想坐享其成罷了...O
歪理胡說八道.就以為冠上一個依法行政.死的都被你們說成活的了.改天等事情發生在你身上時看你還記不記得你今日口口聲聲的法令是依法有據.拆的有理吧.我想也沒這機會.因為你不是像王家能住台北這樣的透天厝.也沒建商對你目前所居住的區塊地段有任何都更興趣的.等容積率問題動到你家時.我想那大概你也沒機會瞧的見了.....O
道理人人會講.是非對錯.不是一句法令就能決定真假的.你老爸老媽養你是法令規定.而長大後換你老爸老媽要你養時.你可以嫌它們老舊.把它們全套用都更法送去養老院好汰換掉舊的.然後一句法令有依據吧..O
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人的情感豐富多樣化.善惡分明.如果連這道理都不懂.當人有什麼意義...??
社會亂象~層出不窮~國之將滅~妖虐橫生~O
clearchina wrote:
哪有打槍?由地籍圖和...(恕刪)

早已是既成道路了?

簡單一句,要不是那塊地無法獨立去作建築或其他比較有利益的用途,賴姓地主可不可以說賣就賣?
要不是因為地的地形關係,那塊地早就不知道賣給誰了,還在那邊好心給人當路走...

否則你去檢舉啊,說賴姓地主的地是既成道路卻被畫為都更基地...
快去檢舉喔!因為你最聰明,其他人都不知道,法院也都不知道才會判王家輸,所以你肯定爆紅...

糖果緞帶 wrote:
你把所有資料查清楚好...(恕刪)

大大,我相信您說那麼多,他肯定一句都看不懂!

所以省些力氣吧...
管妹...是誰啊?
當年都更條例立法修法 都在防釘子戶...

現行的都市更新條例,可發現立法精神原本就是「服從多數」,以防「釘子戶」惡意
阻撓。二○○七年底,第六屆立委任內最後一天,更明定都更計畫內之建物,如果逾期
不拆除遷移,超過六個月期限者,各直轄市與縣市,有義務代為拆遷。

都更條例於一九九八年立法,最後一次修正為二○一○年。修法最頻密的時段,是二○○二
至二○○七年間,共修訂六次。其中二○○二年由台聯提出的修正案,增訂第廿五條之一,
將原先都更須由全體土地所有人同意的條文,改為「所有權人十分之八,同時所有土地
與合法建物總樓地板十分之八」。

二○○七年,立院三度修正都更條例,第一次將第廿五條之一的門檻,由「人數與面積需
達八成」,簡化為「面積需超過八成」,原因是避免「都更蟑螂」故意在自己戶內灌入
大量幽靈人口,藉以癱瘓、要脅。

同年十二月廿一日,第六屆最後一次院會,通過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黃誠(當年五月遞補
張俊雄)領銜所提的修正案,明定地方政府須執行強制拆遷的時限。原本立委提案主張
四個月,經內政部協調後改為六個月,如情況特殊、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再延
長六個月。


http://www.flickr.com/photos/tetjk/sets/

smartrader wrote:
真的很好奇
因為王家說開2億是因為不搬
所以才故意開天價
但如果建商真的給了的話呢?
那到底搬不搬阿....(恕刪)

如果建商真給2億 王家也簽收兩億

那建商應該拿到 王家的都更同意書了


糖果緞帶 wrote:
你把所有資料查清楚好...(恕刪)


我的回文你不看清楚,我也沒有回文的必要。當然你如果有土地的問題問我,我還是很樂意回答的,畢竟實務比法律條文還重要,重點在於你看不看得懂條文。

1.除了王家803和中間那戶之外,其他人並非鄰地之人,早已是『不特定』之公眾通行之路。你可以去現場看看,是不是如此。

2.該土地已被通行15年以上,未曾中斷,早已是既成道路。

3.一般而言,全台六米以下的巷道,幾乎是如此,像這樣的道路不勝枚舉,這也是很多地主無奈之事,土地被免費通行,政府也不用徵收(非計畫道路,政府不需徵收,你也不能不讓人走)

4.這就是為何電視上常常發生地主圍路,政府強拆的案子,比如中和興南夜市的例子。

5.如果你有辦法做到你說的那樣,那我很樂意報你賺大錢,因為很多社區道路都是如此。

給了2億又怎樣?
地是他的房子是他的
開價多少是他的自由

我覺得問題不在它想賣多少
而在於為何建商能夠圈地為王
我說要蓋就蓋 要拆就拆
今天可以是王家
明天可能就是你家!

食衣住行 四大基本需求
看看人家德國是怎麼控制的
台灣政客又是怎麼幫牠金主的?
看你窮到連20年屋奴都當不成
結果政客好心要讓你當40年屋奴喔~

台北房價炒到頂點了
現在改轉往中南部
看看台中房價漲幅就知道炒多爽了

kccpxa wrote:
只有政府當時訂定的母法是個大惡法

文林苑不是第一個市府強制差除的案子
請各位上網查查第一案是哪一案
試問當時有誰出來說了什麼話嗎?
我也是眼睜睜看著大批人馬把屋主一家給請了出去
挖土機剷平了一切
現在大樓都快蓋好了
誰關心了這件事情

我不懂的是 為什麼到現在才出現這樣多的人在吵都更法這件事
假設今天王家這一案真的得到了什麼補償
那試問 第一件被強拆的人是不是也可以追溯補償呢??

政府在規劃政策的時候 真的要廣納"第一線"的真實狀況
不要只是在辦公室裡"寫字"
寫了一大堆無法執行的政策 損人不利己!!



沒甚麼好不懂的
這個政府平常就只會在家當宅男,甚麼事情都要看報紙&電視才會知道
選舉的時候才會去"第一線"HomeStay一下,做做樣子
而這樣的政府偏偏還有689萬人支持..

帶頭的都這樣了,底下的你認為勒?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Welcome to Taiwan

tetjk wrote:
建商還未處理完紛爭先預售動作對嗎?請解釋
都更法不是我訂的

王家那麼多人表示不賣掛了白布條,標語沒看到嗎?那不算表示嗎?請說明!
事後掛了白布條?? 為何不於都更過程中行文?

您為什麼那直覺認為王家是為了利益?如果這事情是真的我想我會也不會同情王家也不會那麼多的人為這兩戶發聲

另外一戶老的被騙簽下都市更新委託書及同意書,請問這樣你覺得沒問題嗎?且兩老為了這件事兩年內相繼過世
被騙? 兩老現在能再發言嗎?

我就是看不過這種手段下的都更

鄉民的憤怒已經逼郝市長回應說我會將全部責任扛下?如果他還是認為沒錯的話郝會道歉?
他是市長, 當然要扛下全部責任, 我認為他是因為造成觀感不好而道歉

付錢嗎?用法律強暴了你然後付錢叫負責嗎?
請找立委修法

拆的時候怎麼沒再三確定雙方沒有輾轉空間嗎?
請找立委修法(恕刪)


或許我無法回答您的所有問題,您還挺有耐性的回答問題,

關於為什麼不行文,王姓屋主有表示他有表示不願意也行文,可是說不願意的說法不足以代表被行政單位的人說還要說個數字,想說說個天價兩億,怎麼也不可能會答應,才會出現兩億這數字,

至於我看了"新聞挖挖哇"專訪這兩位住戶,才會了解到這件案子

連結提供有空的話請看看吧

或許你會說單方面訪問無法平衡事實,但是如果這兩戶說謊剛好也可以讓建商抓住小辮子,
所以我認為可信度頗高,但是可信度還是得自行判斷,您怎麼判斷我都尊重

如果有人因為這節目主持人,稱之我為綠腦人,只能說"唉~只有藍綠沒有正義"

這件案子還沒結束,還會有後續發展

請找"立委修法"的說法,我覺得不妥,小老百姓顧生活管法律可能還有一些條件基礎才能修法所以真的不妥
小的想了一下,

覺得整起事件根本是在玩弄良善的小老百姓。

台灣的法津判定基準基本是採以無罪論,
那有因表示不表態或不出席就代表同意,
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戶同意都更,
就說該戶納入都更範圍。

而且以土地法規來說,
因土地所有權人過多,
想要申請整併或做其它用途的,
還要該土地之全體所有權人達一定數量的同意才能算數。

上述的前題是 "持有該土地之所有權人"。
現在文林苑是連 "不持有該土地之其它人",
也有權決定該筆土地之處決,
而且還不用拿到該筆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書。

還有原該筆土地所屬於合法取得之財產,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人民除可向國家要求其生存、工作及財產消極不受侵害之外,
亦可要求國家機關積極作為,使其生存、工作及財產獲得保障。

文林苑的個案根本是抵觸了最上位的中國民國憲法,
政府對於人民的財產因財團的要求,
就能行使行政權去拆除合法財產,
這個真的是法制社會的合理行嗎?
那還不如共產社會在一開始就明定政府有權回收土地之一切權利,
還來的更像是法制社會該有要求。

如果說因為要美化市容,
怎不先把屬於違法違建的部份先全部處理,
小的相信對市容一定能大大的加分,
送審通過的建築圖基本上都能符合美觀實用的要求。
目前是違法的部份都沒什麼動作,
卻對合法的先動刀,
這怎麼能使人信服。

如過談到已遷出的住戶或未取得其它所有產權就能開賣的行為,
這種 "有瑕疵的程序" 還有人說的理所當然,
還真發生在注重行政程序的首善之都呀,
小的能解讀為表面是良家婦女但裡面是○女嗎?


接著改天想以都更的名義炒高房價,
順便把看起來很肥美的幾筆土地藉機弄掉,
納入自己的私傢裡面。
覺得不可能吧,
但現實上就確實發生了。
clearchina wrote:
我的回文你不看清楚,...(恕刪)


很抱歉 15年 未達既定道路標準....

依規定必需為20年以上....

而且因為你也看到了 很多台灣人不會去顧自己的權益

因為不懂法 所以受到侵害也不自知

你自己回想看看 你提出的那些例子 有多少人真的找律師去打官司的?

而且你到現在還未看清楚

除了要不特定的公眾通行必要之外 還需為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而且主管機關未認定的 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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