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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Rickyll01 wrote:
不管王家原房子坐落多久,都不需要再申請建築線!除非他要打掉重建!
王家也沒經過私人土地,完全不影響他人私權的使用!
...(恕刪)


其他屁話我就不回應了。

你也知道王家要打掉重建時會遇到困難,房子不是三天五天,未來十年百年的子孫怎辦,到時再來罵政府無能,不替弱勢想嗎?那不就跟那些好事者煽動自殺人說,這是你的權利,只要你現在覺得開心就好,以後發生甚麼事都不用管。是啦,王家不鄰馬路,進出主要靠人行道,未來是可以違規繼續騎機車上去啦,只是搬東西辛苦點,他們爽就好,不影響其他人嘛。................嘖,目光真夠短淺的。幸好立法者不是這般水準,否則台灣慘了。

沒關係啦,大家都可以堅持自己的看法,喜歡就好。反正我們社區那個不繳管理費的傢伙也是狗屁理由一堆,什麼沒用到設施啦,不需要保全啦,樓梯間電燈壞了自己可以換啦,不接受住戶大會決議啦,排除他又不影響社區運作啦,大家打壓他啦,惡法不用遵守啦...。唉,從你的角度,真是太..太委屈他了。

你的說法與舉例漏洞百出,不合邏輯、偏執,也缺少整體法治的視野,卻喜歡指控別人跳針。唉,加油喔,我本以為你與我們社區不講理的惡鄰有所不同的說....
locomo wrote:




都市更新法第14條

畸零地使用辦法

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



先說好我並沒有跳針,因為這案件是別人要都市更新但是"必須"把畸零地劃入

立法通過的是立法院...(恕刪)


你跳針了。
並非必須。
kevin-a1 wrote:





你也知道王家要打掉重建時會遇到困難,房子不是三天五天,未來十年百年的子孫怎辦,那不就跟那些好事者煽動自殺人說,這是你的權利,只要你現在覺得開心就好,以後發生甚麼事都不用管。是啦,王家不鄰馬路,進出主要靠人行道,未來是可以違規繼續騎機車上去啦,他們爽,你也爽就好,不影響其他人嘛。................嘖,目光真夠短淺的。

沒關係啦,大家都可以堅持自己的看法,喜歡就好。反正我們社區那個不繳管理費的傢伙也是狗屁理由一堆,什麼沒用到設施啦,不需要保全啦,樓梯間電燈壞了自己可以換啦,不接受住戶大會決議啦,排除他又不影響社區運作啦,大家打壓他啦,惡法不用遵守啦...,唉,從你的角度,真是太..太委屈他了。

你的說法與舉例漏洞百出,不合邏輯、偏執,也缺少整體法治的視野,卻喜歡指控別人跳針。唉,加油喔,我本以為你與我們社區不講理的惡鄰有所不同的說.......(恕刪)


你說的例子,完全不符案子。
也不符法律上立意,你邏輯好,那麼請表達清楚。

王家即便家產送給流浪漢,
或是打掉種草,仍符合自由合法使用。

你後說社區例子,王家私產內需要與人共用啥?
都是獨立的。
別盡說些似是而非的謬論。

既然我打的不合邏輯、漏洞百出,
請指出來,別老一貫式的強調式言語,
就帶過了。

要是王家違法,就檢舉他們。
另外我跟你說,王家的確可以用"牽"機車的方式,把機車停在自家地上,並不違法。
判決書: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661632&p=3

相信比懶人包具有公信吧! 不服法律就想法子找洞吧!

釋憲?
和土地有關的都在這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省,應酌予補助。
省為謀縣與縣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縣,應酌予補助。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第一百四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
第一百五十條 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
第一百五十一條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


至於樓上仁兄,
買房子土地所有權有一部分叫"路地",不是私人土地都是獨立私有,
有些人的地給人走"久"了就變成即成巷道,想圍起來也不行.
王家機車要"經過他人土地"才能進到王家,誰要好心給他走呢?

販毒賣槍的可以依148條去解釋了.
watchdog01 wrote:
判決書: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661632&p=3

相信比懶人包具有公信吧! 不服法律就想法子找洞吧!....

王家機車要"經過他人土地"才能進到王家,誰要好心給他走呢?
...(恕刪)


判決書字多又複雜,考慮的面相那麼多元,對法律常識有限的一些人來說是看不懂的,W大可能白費心了。

雖然這個判決書我今天也是第一次看到,但其中論述實深得我心,不謀而合。

沒關係,也來個懶人包吧,下面是部分判決內容,請參考:
------------------------------------------------
2.依原告等所述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均位於建築
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原告等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
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
地包圍而無法改建者不同。此外,都市更新係循序漸進
,非一次即可全部改善市容,依據上開自治條例第14條
第2項規定,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表示不
願加入更新,主管機關應予尊重。至於「市容觀瞻」部
分,依該條例第8 條及16條規定,審議過程均有專家及
學者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審議,非原告等少數自己
即得認定本件都市更新「有礙市容觀瞻」。反觀原告等
若未加入本件都市更新案,依其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
線,且基地深度皆不足15公尺之情形,依臺北市土地分
區管制規則之規定,屬於畸零地,且因鄰地均已興建完
成又未鄰接建築線,依法不可單獨興建,亦無法與他土
地合併改建,此將使原告等之房地價值嚴重減損,且違
反建築法之相關規定,故原告等主張其不願加入本件都
市更新案云云,顯然損人不利己且違反法令,自屬違反
誠信原則,原告等主張撤銷自無理由。
-------------------------------------------------
大家評評理,王家真的這麼可憐?被大欺小?還是釘子碰到大榔頭...

請注意那句「原告等主張其不願加入本件都市更新案云云,顯然損人不利己且違反法令,自屬違反
誠信原則...」,什麼人會做出損人不利己的事,正常人不會,不是蠢蛋,就是別有用心,後者也就是所謂惡劣釘子戶,釘子戶幹嘛想玉石俱焚,不就是要要脅他人嘛,所以說出的屁話沒有誠信,不負責任,敗訴只是剛好而已。

別說王家只有損人,並沒有"不利己",硬說只是證明自己無知。
watchdog01 wrote:
判決書: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661632&p=3

相信比懶人包具有公信吧! 不服法律就想法子找洞吧!

釋憲?
和土地有關的都在這

第一百四十二條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央為謀省與省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省,應酌予補助。
省為謀縣與縣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貧瘠之縣,應酌予補助。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第一百四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
第一百五十條 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
第一百五十一條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


至於樓上仁兄,
買房子土地所有權有一部分叫"路地",不是私人土地都是獨立私有,
有些人的地給人走"久"了就變成即成巷道,想圍起來也不行.
王家機車要"經過他人土地"才能進到王家,誰要好心給他走呢?

販毒賣槍的可以依148條去解釋了.
...(恕刪)


你跳針了。
王家通行至今未需走私人土地。
kevin-a1 wrote: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661632&p=3







判決書字多又複雜,考慮的面相那麼多元,對法律常識有限的一些人來說是看不懂的,W大可能白費心了。

沒關係,也來個懶人包吧,下面是部分判決內容,請參考:
------------------------------------------------
2.依原告等所述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均位於建築
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原告等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
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
地包圍而無法改建者不同。此外,都市更新係循序漸進
,非一次即可全部改善市容,依據上開自治條例第14條
第2項規定,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表示不
願加入更新,主管機關應予尊重。至於「市容觀瞻」部
分,依該條例第8 條及16條規定,審議過程均有專家及
學者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審議,非原告等少數自己
即得認定本件都市更新「有礙市容觀瞻」。反觀原告等
若未加入本件都市更新案,依其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
線,且基地深度皆不足15公尺之情形,依臺北市土地分
區管制規則之規定,屬於畸零地,且因鄰地均已興建完
成又未鄰接建築線,依法不可單獨興建,亦無法與他土
地合併改建,此將使原告等之房地價值嚴重減損,且違
反建築法之相關規定,故原告等主張其不願加入本件都
市更新案云云,顯然損人不利己且違反法令,自屬違反
誠信原則,原告等主張撤銷自無理由。
-------------------------------------------------
大家評評理,王家真的這麼可憐?被大欺小?還是釘子碰到大榔頭......(恕刪)


這是法院採納實施者與政府見解,
以損人不利己為結論,此屬自由心證。
但請指出法條上違法之處!

以建築法而言,除非王家需要再建!

Rickyll01 wrote:
以建築法而言,除非王家需要再建!
...(恕刪)


那請問王家子孫想要重建時怎辦?

kevin-a1 wrote:
那請問王家子孫想要重...(恕刪)

不用等到子孫
當初上電視王家小孩就已表明將再擴增成4樓
只是擴增與改建是否相等我就不懂了
但我前天去看了一下王家附近道路....
只能說條條小條條擠
真的出事情消防車要進入會很麻煩(因為兩邊都停滿了車)
建議真的對本案很有興趣的
實地去走看看或許你會有不一樣的見解
Rickyll01 wrote:
你跳針了。王家通行至...(恕刪)


那這張圖是假的?


王家如何把機車飛過804/802/778/796(以上他人地)及757-8(交通地),進入801/803?

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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