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貪婪?? 小弟實在不太能認同這樣的說法商人無力可圖 就不叫商人了重點只在於貪多少 貪的合不合法整件事情 誰"違法"了嗎??沒有人違法王家不走 正統擁有土地房屋所有權建商畫地都更 根據都更法來規劃市政府拆屋 根據都更法 法院判決警察強制驅離 依據市政府命令從頭到尾誰犯法了??並沒有!!只有政府當時訂定的母法是個大惡法文林苑不是第一個市府強制差除的案子請各位上網查查第一案是哪一案試問當時有誰出來說了什麼話嗎?我也是眼睜睜看著大批人馬把屋主一家給請了出去挖土機剷平了一切現在大樓都快蓋好了誰關心了這件事情我不懂的是 為什麼到現在才出現這樣多的人在吵都更法這件事假設今天王家這一案真的得到了什麼補償那試問 第一件被強拆的人是不是也可以追溯補償呢??政府在規劃政策的時候 真的要廣納"第一線"的真實狀況不要只是在辦公室裡"寫字"寫了一大堆無法執行的政策 損人不利己!!
bill.packson wrote:建商還未處理完紛爭先...(恕刪) 建商還未處理完紛爭先預售動作對嗎?請解釋都更法不是我訂的王家那麼多人表示不賣掛了白布條,標語沒看到嗎?那不算表示嗎?請說明!事後掛了白布條?? 為何不於都更過程中行文?您為什麼那直覺認為王家是為了利益?如果這事情是真的我想我會也不會同情王家也不會那麼多的人為這兩戶發聲另外一戶老的被騙簽下都市更新委託書及同意書,請問這樣你覺得沒問題嗎?且兩老為了這件事兩年內相繼過世被騙? 兩老現在能再發言嗎?我就是看不過這種手段下的都更鄉民的憤怒已經逼郝市長回應說我會將全部責任扛下?如果他還是認為沒錯的話郝會道歉?他是市長, 當然要扛下全部責任, 我認為他是因為造成觀感不好而道歉付錢嗎?用法律強暴了你然後付錢叫負責嗎?請找立委修法拆的時候怎麼沒再三確定雙方沒有輾轉空間嗎?請找立委修法
stephen yen wrote:造福?我只知道接下來...(恕刪) 經過這事件後我也這麼認為 老公寓以後可能更難賣但新房子會越搶手 導致預售屋或新成屋價位居高不下要台北市房價跌 總是要創造供給,只要一戶不同意 無法都更,建商何必淌混水 跟你在那邊消耗戰台北市素地這麼少 他寧而高價買地 高價建物 高價出售 來的單純反正需求大於供給 總是會有有錢人想買stephen yen wrote:造福?我只知道接下來...(恕刪)
糖果緞帶 wrote:你有跳針囉前面有提到...(恕刪) 你看清楚圖再來回文好嗎?1.王家兩間房子的中間那間也有使用2.別人,比如有應公和已拆遷的房子,也有通行3.捷運沒開通前,就已經是不特定人使用之際成道路了。
clearchina wrote:你看清楚圖再來回文好...(恕刪) 你把所有資料查清楚好嗎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判決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而且你又只看前面不看後面了在捷運未開通前那條道路很明顯非" 『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且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另外 重點還是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3.12.26日七三建四字第三O二三四八號函:「…地役權之取得時效,應由市縣主管機關負責認定…和平繼續占有者,應從該巷路之闢建日期、巷路編設日期、巷內居民設籍時間等旁證資料予以認定。」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為之認定,尚須以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為前提,並應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為之建築線指定,亦須以原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依法認定為前提。現有巷道之前提須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達廿年以上。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3年12月26日函字,既成巷道通行地役權之取得時效,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為廿年。巷道是否設有路障,舖設保養是否由公所負責皆為既成道路認定應審酌之處。還沒有報請主關機關劃定的 根本不能拿來說他是既定道路因為既成道路要經過主管機關認定後才成立clearchina wrote:內政部營建署也有協調將王家排除,可見王家的土地以後是可以單獨建築的,只是建商不願意。) 當然有辦法排除 只要王家行使開路權 把旁邊賴家的土地買下就能排除了到底是是建商不願意排除?還是王家不願意買?或是賴家不願意賣?
還沒有拿到建照就賣屋 真的是王八蛋那就照管理條例開罰就好跟強拆無關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不要在聽名嘴在那邊喇叭了實施者得請求 不是機關請求了可以不拆說真的不要在扯法律了 只是加強強拆的正當性等於在幫到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