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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tnt9999kg wrote:
你寫到重點了 就是"...(恕刪)

這就是都市更新法裏講的"多數決"
多數決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其它95%有簽同意書者的利益

有了法條基礎,當然可以申請政府代拆
ps.詳細您可能要問法院,我不是法官,反正有法可以拆就對了,只是執行起來,場面不好看。

糖果緞帶 wrote:
大法官釋字第四00號...(恕刪)


哪有打槍?由地籍圖和空照圖,還有現場來看,早已是既成道路了,不只是王家通行多年,其他人也有通行。

而且是必要的,不然之前王家從哪裡通行?
bill.packson wrote:
你願意我想也不會有這...(恕刪)


唉~~~您的慧根~真的非比常人~~~~~
前面不是說了~一開始如果拒不參加~就沒這個問題了?
談不定價錢~才說不想參加?
這是那門子的問題?
clearchina wrote:
哪有打槍?由地籍圖和...(恕刪)


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就上面來看 並不合 不特定之公眾同行所必要....

你提出的王家需要 但王家不等於不特定之公眾

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判決
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
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
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
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
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

另外根據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3.12.26日七三建四字第三O二三四八號函
…地役權之取得時效,應由市縣主管機關負責認定…和平繼續占有者,應從該巷路之闢建日期、巷路編設日期、巷內居民設籍時間等旁證資料予以認定。

所以你說的
只要有地役關係,根本沒人會報請主關機關劃定
只要你不報請主管機關去認定 根本不存在地役權 也就是你所說的地役關係
現在就是出在於 未取得地役權 所以地役關係根本不存在 當然爾的既定道路之說自然不成立
毛毛小熊掌 wrote:
犧牲?王家是犧牲了什麼?
還不是有分到房子
據PTT當仲介的鄉民估算
也沒有虧到
那是犧牲了啥?

而且王家有兩塊地
其中一塊就被其他都更地所包圍
劃開不都更..那以後王家要怎麼自己重建?

這件事情就是別人要撈..大家還幫他們喊燒.(恕刪)

有家變沒家 不算犧牲嗎??

這是自由意願 不是單方面可決定價值的

建商算的 鄉民估的 然後用一句 "夠多了 不要太貪心"

王家就要無條件接受 這招也太狠了

tnt9999kg wrote:
有家變沒家 不算犧牲...(恕刪)


這件事讓大家學到了~天下沒有這麼好康的事~
要想參加都更~就別想退出~
不然~就從頭到尾就明正拒絕~

brain417 wrote:
唉~~~您的慧根~真...(恕刪)


謝謝讚賞,你不懂我的明白...我選擇同情


稱之慧根高是傲了點...我道歉....

但我還是不同意你的"狗屁"

比喻就是比喻,被打根被拆皆為不情願,我相信你懂我在說的"自願"與"不自願"的重點

不自願情況下再給補賞你願意別人還不願意,不願意能被尊重嗎?能不能您說說看!!!

唉...
都諷刺的那麼明顯了
還如此固執,堅持己見
難怪佛曰:只渡有緣人啊...

說真的, 你引的這篇文章, 是東撿一條、西抓一條法規的一篇文章


Stephenwu wrote:
退步言之,「法律不保護權益睡眠者」乃古早法諺,主要適用於私法關係,例如買賣、租賃等等民事行為,何以一件有公權力機關介入的都更案件,竟仍有輿論課以王家如此重的「注意義務」?行政法規多如牛毛,期待人民對於法條知之甚詳,簡直緣木求魚毫無期待可能性。


這點在公法領域也有相同適用, 例如告訴期間、訴願提起期限、行政訴訟提出期限等, 很多類似規定.


Stephenwu wrote:
因為都市更新條例即使作為特別法仍受行政程序法第1條立法精神所拘束,法有明文,因此台北市政府在痛心依法行政幫忙建商代拆王家人的祖厝前,其實可以開心而非痛心地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6條,自行主動將原劃定更新地區之違法有瑕疵行政處分轉換為合法行政處分之高度可能,而使其轉換仍符合原都更案目的。


這是不可能的, 應該要仔細看條文全文, 而不是只看到後面行政處分轉換之部分
這條規定中, 行政處分的轉換前提是 "違法行政處分", 重點是如何違法要明確說明


Stephenwu wrote:
況且,台北市政府仍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條依法行政原則與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善盡告知義務,請王家人陳述意見!此等行政程序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並不因都市更新條例作為特別法而排斥適用,而是可以共榮共存,成為台北市政府的利器,積極協調!


行政程序法中規定, 若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此時其他法律是特別法, 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
所以如果是其他法律無規定或規定不備, 才能直接適用普通法
且後續取得都更同意, 以及建商通知王家的部分, 其實就是在通知陳述意見
這種土地的糾紛,先不管誰有理誰無理,先決條件就是有沒有足夠的資金請律師,而且一開始就得請,不是等到後來才請。

類似這種案件,還不是請一般的小律師,還得請較高杆的,費用更高。

律師費長期下來沒百萬也得花個50萬左右,而且得步步為營,一步錯就可能崩潰。

長期下來,這樣的鬥法還是場意志上的比較的輸贏,因為有可能一天到晚要上法院,存證信函發來發去,有時又有黑白兩道的壓力,一般人是受不了如此的煎熬,反觀建商,有錢有資源,慢慢磨你到最高點,沒事就請人天天在您家門口看人,磨到你的人生也沒了。

這裡提醒大家,收到建商的存證信函,律師費千萬不要省,因為他們每封信函都是有經過法律上的精算,千萬不要不理,也不要亂回,會出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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