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t9999kg wrote:
你寫到重點了 就是"...(恕刪)
這就是都市更新法裏講的"多數決"
多數決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其它95%有簽同意書者的利益
有了法條基礎,當然可以申請政府代拆
ps.詳細您可能要問法院,我不是法官,反正有法可以拆就對了,只是執行起來,場面不好看。
clearchina wrote:
哪有打槍?由地籍圖和...(恕刪)
Stephenwu wrote:
退步言之,「法律不保護權益睡眠者」乃古早法諺,主要適用於私法關係,例如買賣、租賃等等民事行為,何以一件有公權力機關介入的都更案件,竟仍有輿論課以王家如此重的「注意義務」?行政法規多如牛毛,期待人民對於法條知之甚詳,簡直緣木求魚毫無期待可能性。
Stephenwu wrote:
因為都市更新條例即使作為特別法仍受行政程序法第1條立法精神所拘束,法有明文,因此台北市政府在痛心依法行政幫忙建商代拆王家人的祖厝前,其實可以開心而非痛心地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6條,自行主動將原劃定更新地區之違法有瑕疵行政處分轉換為合法行政處分之高度可能,而使其轉換仍符合原都更案目的。
Stephenwu wrote:
況且,台北市政府仍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條依法行政原則與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善盡告知義務,請王家人陳述意見!此等行政程序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並不因都市更新條例作為特別法而排斥適用,而是可以共榮共存,成為台北市政府的利器,積極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