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archina wrote:
只要有地役關係,根本...(恕刪)
大法官釋字第四00號解釋理由書認為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應要具備下列三要件:
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第一條就打槍掉了 所以根本不存在地役關係
因為賴家土地對於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非必要性
Stephenwu wrote:
涉及人民財產的「公聽會」的「通知」,「通知」當然不需要用送達,但是公聽會一過,卻能改變個人財產權~
這就是很有趣的地方啦~ 而且很弔詭的地方啦~
一般公家單位涉及人民財產權的案子,都得用「雙掛號」方式辦理送達,但是這個涉及人民重大財產權的『公聽會「通知」』是採取「發信主義」,而且只要你Google「都市更新 公聽會」,就會看到一堆招攬在「小報」刊登「公告」的廣告!很扯把!但是連法院都認同!這就是「犧牲的體系」,有法院背書的呦~
至於行政程序法的送達,大家可以仔細看一下,如果按照那個法官的解釋觀點,以後,行政機關都射後不理,就算送達啦~ 難道你會不知道自己欠費、欠稅或是要被強制徵收、拆除嗎? 你一定都知道,所以就送達啦~
像這種涉及人民重大財產權的事情,最少要做到第七十四條的「寄存送達」,還有七十六條的「送達證書」!
clearchina wrote:
只要有地役關係,根本...(恕刪)
clearchina wrote:
你沒看清楚地籍圖空照圖,那塊地不只是王家通行而已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