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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clearchina wrote:
只要有地役關係,根本...(恕刪)


大法官釋字第四00號解釋理由書認為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應要具備下列三要件:

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第一條就打槍掉了 所以根本不存在地役關係

因為賴家土地對於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非必要性

Stephenwu wrote:
涉及人民財產的「公聽會」的「通知」,「通知」當然不需要用送達,但是公聽會一過,卻能改變個人財產權~


這就是很有趣的地方啦~ 而且很弔詭的地方啦~

一般公家單位涉及人民財產權的案子,都得用「雙掛號」方式辦理送達,但是這個涉及人民重大財產權的『公聽會「通知」』是採取「發信主義」,而且只要你Google「都市更新 公聽會」,就會看到一堆招攬在「小報」刊登「公告」的廣告!很扯把!但是連法院都認同!這就是「犧牲的體系」,有法院背書的呦~


至於行政程序法的送達,大家可以仔細看一下,如果按照那個法官的解釋觀點,以後,行政機關都射後不理,就算送達啦~ 難道你會不知道自己欠費、欠稅或是要被強制徵收、拆除嗎? 你一定都知道,所以就送達啦~


像這種涉及人民重大財產權的事情,最少要做到第七十四條的「寄存送達」,還有七十六條的「送達證書」!



不要把公聽會跟一般的行政程序送達扯在一起, 弄出這種似是而非的論調

公聽會是在決策或計畫等提出前, 對不特定人舉行, 蒐集人民意見以作為參考
如本例參加對象不限於參與都更居民, 其他人亦可發表意見
公聽會亦無法直接作出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決議, 也不一定據此做出決議
因所通知對象為不特定人, 才可以用這種通知方式, 不須一一通知


實際會產生影響, 且可以明確拒絕的是後續取得都更同意的部分
這個部分不可能用你提到所為的 "發信主義", 實際上也沒這樣用, 不要混為一談
實務上常見做法就是你列出行政程序法中. 第68、74及76條
也就是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直接送達或 "寄存送達", 取得 "送達證書"

在判決書中法官似乎沒提到這些是吧?
所謂送達證書, 以郵務送達就是指掛號回執聯, 特別是雙掛號
所謂寄存送達, 就是投遞兩次還三次沒人收後, 留置在郵局中招領到期滿
所以判決書中才會明白指出四人中一人已直接送達, 三人已寄存送達


一般在實務上都是這麼處理, 並非行政機關射後不理
而是為避免故意拒收作為無法知悉的理由, 推遲後續的處理動作, 這在民法上也有類似的規定
不然只要收受人擺爛, 稅金就不催了? 罰單就不用繳了? 欠別人錢就不用還了?
大法官釋字第四00號解釋理由書認為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應要具備下列三要件:

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第一項說明了 地役關係根本無法成立

賴家土地 並非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大法官釋字第四00號解釋理由書認為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應要具備下列三要件:

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第一項說明了 地役關係根本無法成立

賴家土地 並非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用公用地役關係說他是既定道路 很難站的住腳

如果你是按照王家比例來付錢
我個人倒是滿樂意的
幾拳就給幾千萬~ (滿划算的啊) <--(這句OS要放在心裡不能說出來,不然就破功了)
畢竟身體髮膚受之父母~<---這句要大聲說出來,讓你知道我不是為了錢,這樣才能博取同情
我對我得身體也是充滿感情啊~
哈哈

糖果緞帶 wrote:
你是建築的不會不懂吧...(恕刪)


你沒看清楚地籍圖空照圖,那塊地不只是王家通行而已哦!

sony9 wrote:
人家不要錢也不行要更...(恕刪)


sony9大大~
不要錢當然可以~~
想多要錢也是應該的~


你不想要錢~一開始就該說我不要拿錢~
而不是和建商開始談錢後談不攏~才說不要了~
王家最失敗的地方~就是在態度上模糊不清~
建商也不是白痴~你想咬我一口大的~我就搬都更法來治你~
這家建商算不錯了~之前忠孝東路的釘子戶怎麼解決的?
其中一戶被賞了二顆花生米~後來其他獅子大開口的釘子戶就全簽了~
clearchina wrote:
只要有地役關係,根本...(恕刪)


要說賴家那塊是既成道路

大法官釋字第四00號解釋理由書認為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應要具備下列三要件:

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第一條就打槍掉了 因為那不是通行所必要的

所以硬要說他是既成道路 在法律上其實站不住腳

因為根本沒有地役關係


clearchina wrote:
你沒看清楚地籍圖空照圖,那塊地不只是王家通行而已哦!


不是只有王家同行沒錯 問題是非必要性

要成立必須要是必要性道路 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而且還根本未具有公用地役權 何來既定道路之說

PS.不知道為什麼剛剛發文怪怪的 重覆發文了orz

tetjk wrote:
我前面說過多次了, ...(恕刪)




建商還未處理完紛爭先預售動作對嗎?請解釋

王家那麼多人表示不賣掛了白布條,標語沒看到嗎?那不算表示嗎?請說明!

您為什麼那直覺認為王家是為了利益?如果這事情是真的我想我會也不會同情王家也不會那麼多的人為這兩戶發聲

另外一戶老的被騙簽下都市更新委託書及同意書,請問這樣你覺得沒問題嗎?且兩老為了這件事兩年內相繼過世

我就是看不過這種手段下的都更

鄉民的憤怒已經逼郝市長回應說我會將全部責任扛下?如果他還是認為沒錯的話郝會道歉?

付錢嗎?用法律強暴了你然後付錢叫負責嗎?

拆的時候怎麼沒再三確定雙方沒有輾轉空間嗎?









sherry0128 wrote:
如果你是按照王家比例...(恕刪)




你願意我想也不會有這件事,重點在於能不能尊重別人的選擇 ,不願意參與


我舉例有人看不懂我尊重,狗屁不通慧根不好好我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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