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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今天王家的這個CASE
是不是應該建商在還沒有取得全數居民同意前
不可以拆掉原來的建物比較好?
都先拆了~~搞得願意都更的人回不了家
原來的房子又不是危樓~~沒必要拆得這麼快吧

後面怪罪都是某些人不配合
才讓他們無家可歸
是不是有點怪??

還有這樣都更下去
不是很可怕嗎??
原本的老舊公寓拆掉
蓋了20樓的大樓
不用付錢可以換到新的房子好像很划算
但是另一次幾十年後呢?

老舊的大樓又要面臨年限問題需要拆了
居民又想到要都市更新~~
然後拆了原本的20樓蓋成40樓??
這樣台北應該很多101大樓了吧?

如果不可以往上加蓋
那麼併吞掉旁邊的矮小平房
增加自己的基地面積
蓋更多戶 賣更多錢
多出來的錢補貼自己要換房子應該要出的錢
這樣有合理嗎?
糖果緞帶 wrote:
既成道路是合法道路沒...(恕刪)


只要有地役關係,根本沒人會報請主關機關劃定,除非地主封路不讓通行。

由地籍圖和空照圖,還有現場來看,早已是既成道路了,不只是王家通行多年,其他人也有通行。

而且是必要的,不然之前王家從哪裡通行?

aron.yang wrote:
你可能太樂觀了, 台...(恕刪)


我只能說, 你說得很好..
台灣人從來不管都市規劃, 也不管美觀的, 去每個景點看看, 就算再漂亮的地方也總是有幾座鐵皮屋.
這樣的地方你說要怎麼發展觀光..
為什麼我們要大老遠跑去歐州看他們的建築, 因為他們從很早以前就針對整個建築的特色與規範都有標準.
台灣人大部份蓋房子只以實用為主, 有錢寧可裝簧家裡, 光看高速公路放眼望去的不鏽鋼水塔就知道了.

如果政府修法以後嚴格規範建築物的外觀, 我想又會有一堆人公幹了吧?

只希望我們真的可以開始注意這樣的事.....讓都市規劃可以真的落實..

美感真的是要從小培養的, 當大家都覺得這樣的環境不美觀, 自然就會想改造自家的環境.
你看看王家那所謂才20年的透天..不就是我們以前便宜行事的產物?

bill.packson wrote:
我因為我想賞你個幾拳...(恕刪)


0分 ~舉的例子太爛了
根本狗屁不通~
就是看勢頭,吊一吊,看能不能貪得更多.
這種有錢的地主階級,他的財力,那些已搬遷的平民百姓那能相比.

bcn2718 wrote:
每次開會時,我們都更...(恕刪)

bill.packson wrote:
我因為我想賞你個幾拳...(恕刪)


樓歪了! 我認為你在談林姓司機和腰子攏血.
bcn2718 wrote:
法院敗訴一定有它敗訴的理由,五分鐘能搞懂的話,就不要請律師找法條了。(恕刪)

你寫到重點了 就是"一切合法"人民才需要站出來挺王家

我也支持都更 但將別人獨地產權土地 建商自行劃入都更範圍

然後以無積極異議 就表示放棄權利 默認同意 依法拆除

這不是都更問題了 這已嚴重侵犯財產權 與人權了

若王家是跟大家公寓持份 還可以說整體利益

透天獨地產權 建商 法律 政府 可以這樣整人家 都更用意在好 也不能這樣搞


clearchina wrote:
只要有地役關係,根本...(恕刪)


大法官釋字第四00號解釋理由書認為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應要具備下列三要件:

1.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第一條就打槍掉了

要說賴家土地是既成道路的話 根本站不住腳 因為非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糖果緞帶 wrote:
你是建築的不會不懂吧...(恕刪)


你沒看清楚地籍圖嗎? 王家只有803那塊地是袋地

都市更新條例第四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明明條例中都更包含了這三種都更手段,但之後的條文似乎讓後兩種手段成為具文,無怪乎成為"推土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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