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開會時,我們都更戶都會收到掛號信,格式如下,上面載明你可以1.踴躍出席表示意見2.沒時間出席你可以用書面向都市更新處及爭議處理委員會提出異議。3.開會並不是建商和出席都更戶講一講就馬上公佈實行,後續尚需都市更新委員會及爭議處理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由本府發佈實施。這段期間內,王家人在幹嘛,喬價錢嗎?那就不能說自始至終都是"未曾參與"。立即寄存證信給都更處撤回同意書,讓本案破局,不是很好嗎?法院敗訴一定有它敗訴的理由,五分鐘能搞懂的話,就不要請律師找法條了。能擺著那麼大棟厝在那邊放,還能花二百多萬整修,非弱勢。一點感想請參考。
我和這篇作者的想法和立場很接近~ 大家可以參考~ 我也不反對都更,甚至我還希望我家也能順利都更~http://goo.gl/pCPIi一、台北市政府的劃定都市更新單元範圍是行政處分,下面告訴你意義在哪裡!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04號裁定, 略以:「可知主管機關給予更新單元內之建築基地容積獎勵,須考量更新 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 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其規範保護範圍顯包含更新單元 「外」鄰近地區居民之環境、景觀、防災等權益,而非限於更新單元「內」土地或建物權利人之財產權。 原處分 既核給系爭更新計畫案△F5-1(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築物相 互調和、無障礙環境及都市防災之獎勵容積):984.65平方 公尺(見 原審卷附原證18第1頁),則抗告人等鄰近地區居民 ,就系爭更新計畫案之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物能否調和? 是否可能造成鄰損災情?是否有礙其居住環境品質?似難謂無法律上利害關係。」這份裁定一樣可以適用於文林苑案,也就是說台北市政府的劃定更新單元範圍的行為,徹頭徹尾就是一個「行政處分」。而行政處分的定義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而行政程序法第1條立法精神就打了台北市政府「依法行政」說一巴掌,因為台北市政府忘記可以考量行政程序法當中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精神、違法行政處分撤銷,甚至是行政處分之轉換等方式來處理文林苑案的問題。簡單來說,台北市政府可以自己主動積極點變更原劃定更新單元範圍的行政處分,不需要等建商申請文林苑案的變更程序!因為行政程序法對於都市更新條例的法律關係,是屬於基本法性質,立法者於都市更新條例中可並未明文排除行政程序法第116條行政處分轉換規定的適用!(詳後述)。所以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據報載認為需要建商重新申請文林苑案的變更程序,而自己僅能被動接受或依照超夯的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幫忙建商拆屋清地來更新市容,大概是忘了行政程序法第1條的立法精神與第116條了!二、法院告訴我們都市更新條例的公聽會是個屁,王家沒有過錯!按與王家息息相關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略以「......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 民眾意見,對於選定實施者或其如何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並無任何拘束力,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 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 應採發信主義,只要按應受通知者之住所或居所寄發舉行 公聽會之通知時,應認已生通知之效力,至於應受通知者 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已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審理由,就不摘錄了!)法院已經明白告訴大家,「公聽會」是個屁,對所有人都沒拘束力,今天就算喊破喉嚨、搖旗吶喊或是切腹自殺,建商仍然可以自行決定都市更新計畫。所以王家人不出席公聽會在法律上、輿論上也就不應該遭受「權益睡眠者」的質疑與評價,因為那些真的都是屁。退步言之,「法律不保護權益睡眠者」乃古早法諺,主要適用於私法關係,例如買賣、租賃等等民事行為,何以一件有公權力機關介入的都更案件,竟仍有輿論課以王家如此重的「注意義務」?行政法規多如牛毛,期待人民對於法條知之甚詳,簡直緣木求魚毫無期待可能性。假如沒上過法院,沒玩過都更,不是念相關科系的人,有多少人會無聊去翻翻「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況且,台北市政府仍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條依法行政原則與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善盡告知義務,請王家人陳述意見!此等行政程序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並不因都市更新條例作為特別法而排斥適用,而是可以共榮共存,成為台北市政府的利器,積極協調!所以,王家人一開始就表明的不願意和意見,可以說是被台北市政府在如此消極態度比較下,而在文林苑案中被犧牲!不然,法院說一個當屁放的公聽會不具拘束力,對於一個早已表明不願意被都更強暴的王家人,他們會知道哪個程序的表示意見才具有法律上意義嗎?更何況這整個程序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依法涉入色彩甚深,難道台北市政府都不必積極告知王家人權利嗎?怎麼把台北市政府的錯,造成的連鎖反應怪罪到王家人也有過錯?因此,從一開始申請都更到劃定都更單元範圍這邊完整的行政處分程序,王家人權益在程序上並未受到法律上應有的尊重,更受到行政機關消極行事而犧牲,這樣的劃定都更單元範圍的行政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當然徹頭徹尾都是違法有瑕疵的行政處分!三、台北市政府真的退無可退,無路可走,沒有別的選項只能哭哭地強拆王家?按行政程序法第116條規 定:「I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 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II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III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 由者,不在此限。」職 此,據報載『都更處處長林崇傑表示,「建商若願重新申請都更案的變更程序,可將王家劃出;但《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若取得75%以上居民同意」(2011.08.15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顯無理由。因為都市更新條例即使作為特別法仍受行政程序法第1條立法精神所拘束,法有明文,因此台北市政府在痛心依法行政幫忙建商代拆王家人的祖厝前,其實可以開心而非痛心地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6條,自行主動將原劃定更新地區之違法有瑕疵行政處分轉換為合法行政處分之高度可能,而使其轉換仍符合原都更案目的。不過,據報載台北市政府都發局局長都說了:『發給建照後即可開賣預售屋,是法令規定的內容,政府不能叫建商不要賣,「否則人家打訴願我們會輸。」』,這已經說明了台北市政府怕自己的疏失導致賠償,所以乾脆把責任和問題扔到少數5%的王家人身上囉!然後,千錯萬錯都是王家人的錯囉!台北市政府只是依法行政,多美好的早晨、幾台怪手和超優勢警網!可是有人說,若是繼續拖下去建商會受到私法上經濟損失,基於95%人的利益,台北市政府代拆是應該的行為,那為何不反問兩件事情:1、台北市政府在程序上的瑕疵導致王家人成為5%少數,為何要王家人「家沒了」的承擔後果?2、假如台北市政府依法可以代替建商代拆王家,那為何市政府不主動基於職權依法轉換行政處分?最後,在文林苑案中,台北市政府若是採取轉換行政處分,那在法律效果評價上並不會對建商產生新的公法上負擔,而且劃定都更單元範圍屬於市政府權限,所以不應該用建商將於商業利益上受有事實上減損等理由,認定會牴觸行政程序法第116條但書而不予以轉換違法行政處分而選擇幫建商代拆王家的祖厝!所以台北市政府真的依法行政了嗎?---------寫在後面,我覺得市政府在文林苑王家案其實有主動積極地位可言,甚至可以說有很多方式可以排除王家人,而非如同好人市長所言,痛心難過的依法行政。當然,我必定是鄉民或某些名嘴口中的鍵盤法官、律師,而我是法律系學生,更是公法組的研究生,就算所學不精,理論亂七八糟,理盲且被情緒沖昏頭怎麼說都可以,但王家這個案子在許多都更案中,本身就是一個值得討論的案例。所以,我既是鍵盤法官、律師,也是以學生角度試圖為這件事情寫出有不同路可走的報告,當作對自己有一份交代。我並沒有反對都更,也不打算討論財產權中的特別犧牲理論,只是想從不同觀點試著拋磚引玉提出在都更案件中,主管行政機關是否可以有更多主動積極態度,而非什麼事都先把責任推諉給人民,更不應該以實務上便宜行事的經驗來藐視法律與其精神,尤其身為一個公權力只會回應:「依法行政」,那就更應該被仔細地一一檢視是否有依法行政而毫無疑慮或選項!或許,會有聲音說若有人就是要當釘子戶不肯遷移,那這就是本文價值所在。每個都更案件會遇到的困難可能有共通處,但更多是相異處,需要透過個案調整多方利益折衝,若是我們接受行政機關可以只會粗糙地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當建商的打手代拆所謂的釘子戶,那以後這些打手機關也會用粗糙的方式對待我們而不知反省,這篇就是要提醒大家,不是沒有手段和選項了!慎之!
clearchina wrote:你不懂法令,既成道路...(恕刪) 既成道路是合法道路沒錯問題是王家主張的既成道路建築線是私人土地 還未報請主關機關劃定 也未取得地役權所以王家一直在主張的那條既成道路 根本只是塊私人土地 而非既成道路
先幫大家整理一下重點,省得一堆人都是雞同鴨講,看了覺得好囉嗦:1.現在有消息證明,王家有和建商協商,只是價格談不攏,不是他們所說的一開始就堅定的回絕。2依據法院的判決,他們有可能故意不去參加公聽會的。3.依照法律,如果你不想要參與都更,是不能強制都更的。4.王家有人在建築事務所上班,不是像他們說的他們一點也不了解,那個王家人也主張他非常了解狀況, 不知是何原因不提出異議,結果造成木已成舟,無法挽回。其實很多人的發言都只是片面看了報導,替王家覺得不值,但是如果他們只是利用社會大眾的力量來達成他們的目的,那是不是浪費太多的同情心,商業行為我不賣、你不買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只是因為協商不成,就說出不符合事實的話來博取大家的同情,那是不是也太過份了一點,尤其那些學生為了他們付出那麼多,結果事實是如此,這樣也說不過去吧!反正現在已經很多人解讀成覺得這是政商勾結,不相信我們的司法,太多的意識型態,是不是已經偏離主題了呢?
毛毛小熊掌 wrote:犧牲?王家是犧牲了什麼?還不是有分到房子據PTT當仲介的鄉民估算也沒有虧到那是犧牲了啥?而且王家有兩塊地其中一塊就被其他都更地所包圍劃開不都更..那以後王家要怎麼自己重建?這件事情就是別人要撈..大家還幫他們喊燒 我因為我想賞你個幾拳給你個醫藥費再給幾千塊做為補賞在來談有沒有你有沒有犧牲,我說你沒有犧牲因為你拿了我的醫藥費啦,我還多給你個幾千塊你犧牲了啥?講得通嗎???
clearchina wrote:1.畢竟法官不懂建築...(恕刪) 你是建築的不會不懂吧未報請主關機關劃定 也未取得地役權 就不算是既成道路就法律上而言 賴家那塊 根本就還算是私有土地....所以就法律面來說 王家兩塊地是袋地無誤
haa0107 wrote:為免重複討論,小弟我...(恕刪) 803甚至被804擋住,所以必須服從多數決你說到重點了網路上一堆人都說王家是獨棟透天可是803號其實是連棟在804號804號夾在中間早就參加都更了如果王家不都更,那804號不就要去跳樓,更別說那個路借人過的賴姓地主網路的誤導可真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