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於為何政府會同意樂揚都更的範圍
為何是公務員用公文送達的方式 認定?
我們都知道賣房子 都要簽名蓋章 才算
又不是公共建設 搞那套 無論 你要不要搬 為了公共建設 我可以強拆你的房子
所以用公文送達的方式通知即可 無論妳有沒有收到 都要拆
這種都更 重建 應該只是建商和住戶之間的問題
建商要都更必須要 住戶同意 並簽名蓋章才算
缺一要件 就不得畫入 市府只要依此要件 審定 都更範圍 就不會有後面的情事發生
一開始市政府就錯了
一開始是以 對付罰單 公共建設的方式 處理 以市府(官方)對 民眾的方式處理
才錯誤引用 然後以公文送達 當作是都更意願處理
然而這起都更案 精神上應 純屬 建商和住戶之間的問題 建商不能把協調的責任丟給政府
市府官員如有果看到 這個討論
下回都更 必須要 該筆地號土地的所有人的 ?% 同意 如果是個人擁有 那就是要 100% 同意
並簽名蓋章 收集成冊 才可以核准公告 這樣就比較沒有侵害人權的問題
不要以 公文送達 開會通知 來當作 認定的標準
也不必去淌 建商這趟渾水
也就是等建商協調好 有了證明 在開始進行都更範圍公告
要不然許多老人家 根本不知道 沒去開會 個人土地就被拿走了
我又沒簽名 買賣 為何沒去開會 土地房子就被拿走
將來這樣的事情就會層出不窮
就算 土地所有權人是個人 地主在國外 反正每年都繳地價稅
也必須由建商追到國外 簽名蓋章才有效
其實沒有簽名蓋章之前 開價高低 一切都是假的
如果 樂揚真的拿兩億去 王家還是不簽 至少也知道 她根本不想都更
所以王家是否獅子大開口 或者王家只是要以高價錢讓建商知難而退 表示不都更
根本不是重點
一切以該地號 地主簽名蓋章算
沒簽之前 喊低價 喊高價 沒甚麼意義
Willien Chen wrote:
沒收到是選擇性的不收...(恕刪)
到現在你還在說這個問題...你都沒在看新聞厚...
王家有參加電視面對面的討論會.他們有拿出當時建商寄給他們的通知退件函(事後才取得的).上面清楚的寫著一個不對的地址.且有蓋著一個大樓管委會的章.但神奇的是...那個地址也是一棟透天厝的地址.但確不是他家的?而那個印章是類似官印的大章.只能看的清楚是類似大樓管委會的.但重要的哪間大樓?誰簽收的卻模糊不清.查不到線索....很明顯的就是建商動了手腳...
這件事不管誰對誰錯.整個事件就是建商疑點重重且站不住腳的多...現在鬧大了鬧僵了.預售也賣了.不曉得該怎麼收尾了...開始要告人了...這一告..又捲進千多位支持王家的人..這下事情有的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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