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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只有300人抗爭的事有甚麼值得討論的

如果政府真的違法,在野黨豈不可以發動三萬人去抗爭。

shortail wrote:
而且建商還沒跟王家談好
就先賣預售屋了


聽說是拿到建照就可以賣了,不知是不是真的。

rockmafia wrote:
可是這次是只有兩戶反對 其他都已經在外面租了三年的屋子的乖乖住戶
當他們都跳出來聲援市府儘速拆除時 你可以就說這些人是建商打手嗎?
他們也只不過是要一個安身立命的新家 不是嗎?


這件事你看報導有看到哪篇激烈批評其餘 38 戶是建商打手嗎?我是沒有每台都看或是每份報紙都翻,我只知道郝龍斌有講那 38 戶,所謂 95% 權益受損者。

pkpkkeigo wrote:
都沒有人想過一個奇怪的問題嗎?

建商跟王家根本就還沒有談妥

其他住戶就乖乖地先搬出去租房子了喔

如果是我起碼也要等大家都同意都更了

這案子真的可以執行 我才會搬出去阿

還有人不同意都更或是條件還沒談妥的情況下

其他住戶就搬出去租房子 租了兩年.....

根本就是自己蠢 關王家什麼事?

如果其他住戶在這件都更還沒確定前都沒有搬出去

台北市政府還能用"其他住戶已經等很久了"這個理由去強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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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聽過一個案例

在談新產品的開發案

老闆跟客戶還沒談妥條件

客戶也還沒答應要把訂單給這位老闆做

那位老闆就先設廠、開模具、設生產線

結果後來客戶決定改跟別的公司合作

這個老闆虧了上億

這樣是怪客戶沒道義 還是要怪老闆自己蠢...(恕刪)


一個是以跟建商談妥了搬出去
一個是還沒跟客戶談妥訂單

這樣也能掰
佩服您了
JCB88 wrote:
都市更新條例並不是法律位階, 不然怎麼叫條例. 況且並不合於第23條規定之必要程度,也就是公共利益, 且並沒有法律授權台北市政府動用公權力, 限制當事人的自由, 強拆人民的房子, 霸佔人民的土地,給建商蓋房子. 其他同意都更之住戶利益並不等同公共利益. 阿你馬好市長的法律素養只有


請問閣下的認知是從哪裡來的?

「條例」的法律位階低於法律,那是民國三十二年以前「訓政時期」的規範。
於民國三十二年六月,「中央法規標準法」完成修法公布以後,「條例」就具備法律位階。

所謂「條例」是指由「立法機關」制定並實行的規定,
所謂「命令」是指由「行政機關」制定並實行的規定。
「命令」的法律位階低於法律,而「條例」是「法律條文」的一個「分類名稱」。

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 條: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既然閣下質疑都市更新條例的法律效力,我們就來研究研究。
何謂「法律」?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都市更新條例的立法程序是怎樣?

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二三二四六○號總統令公布。

2a.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3 日 修正第3、9、12、19、22、34條;增訂第22之1、25之1條
2b.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9 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5200號令修正公布 第 3、9、12、19、22、34 條條文;並增訂第 22之1、25之1 條條文。

3a.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22之1、25之1、27、40條。
3b.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2 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51號令修正公布 第 22-1、25-1、27、40 條條文。

4a.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 日 修正第25之1條
4b.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4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之1 條條文。

5a.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第8、 10、 12、 13、 16、 18至22、 25之1、 29至32、36、 40、 43至45、 50、 52、 60條;增訂第19之1、 29之1、 61之1條
5b. 中華民國97年 1 月 16 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8、10、12、13、16、18~22、25-1、29~32、36、40、43~45、50、52、60 條條文;並增訂第 19-1、29-1、61-1 條條文

6a.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20 日 修正第19、 19之1、 29至30、 32、 36
6b.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2 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6571號令修正公布第 19、19-1、29~30、32、36 條條文


整個都更條例爭議的焦點,就是 22之1 條與 25之1 條「多數決」,以及第 36 條「強制拆遷」
其中引起最多爭議的第 36 條修法與公布記錄如下: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 「陳前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11號令: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逾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再延長六個月。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也就是說,「強制拆除」在五年半以前就修正通過並且公布實行。先前根本沒人管,直到最近「為了某些理由」才被媒體關注開始炒。

台北市去年通過的是「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

這個規定是屬於地方自治法規,是依據內政部民國 95 年台內營字第0950805988號令訂定,補充都更計畫實行者向台北市政府「遞交申請書的行政流程以及市政府代為拆除的收費標準。這個法規至少在 96 年和 98 年都有修正並且重新發佈。同樣的,先前根本沒人管,直到最近「為了某些理由」才被媒體關注開始炒。

同時依據這項規定,在都更條例之外,台北市政府要求業者與住戶額外進行至少兩次協商,同時只有在代拆除建物佔全體 10% 以下、住戶在 5 戶以下時,市政府才會代為拆除,不然台北市政府是要求業者和住戶繼續協商下去

換句話說,比起都更條例,台北市政府對業者申請的同意條件更嚴苛。再次的,「為了某些理由」鄉民會「選擇性不知道」這件事。


樓上樓下喜歡穿光的三原色其中兩種顏色衣服的鄉民,在開罵以前,請先了解整部法規的背景知識。各位心目中的兩場派對,都和這部法規脫離不了關係。

cck0422 wrote:
其實在中國待久了有時...(恕刪)


修法就可以把這條加上去,因為國家是人民所共有的
支持王家的釘子戶: 5%
其他兩三年前走就搬家,等著都更的人: 95%

試問, 王家可憐? 那其他因為王家而無家可歸的95%人, 不可憐嗎??
政府是應該要保護5%人的權益? 還是95%人的權益??

民主社會就是這樣~~
台灣已經是很自由的國家了~~~

如果是對岸, 二話不說就拆了....
要不要住在分配的新大樓, 隨妳便~

gishileh wrote:
這篇文章 如果不滿意...(恕刪)


說到底不就利益

說景觀,都是屁!

要景觀 先把路鋪平拉

路哪樣子是能看嗎?

拜託~~
不懂,其實如果王家可以不用被拆,以後將來有釘子戶,也可以不用被拆拉,

(ps很多人用憲法保證人民的財產,如果按照這個規則,將來真正的釘子戶,應該也適用)

今天是法律有問題,建商鑽漏洞,所以才會造就這個局面

所以人民應該站起來,反對都市更新法,反正台北市長怎樣,住在台北的人也習慣了

爛也不是一天兩天囉,反對法律吧各位~~~~~

http://demo.allad.com.tw/nsfju/
搞不請楚的人就不要亂發表言論


1文林苑中的王家是私人土地非持分地

2是獨棟透天非公寓大樓

3這完完全全是自己的住宅憑什麼説他是釘子戶

4憑什麼用附近公寓大樓的住戶的決定來處置別人私人獨立透天的房子

5建商先圈地在賣,賣完後才告知你,這根本是土匪阿(憑什麼土地都還沒解決就可以開賣,是誰該負責)

6建商憑什麼把他畫入都更,市府還幫他掩飾説多數住戶同意(這是最可惡的製造假多數決,且母體根本亂湊在一起,住社區公寓的怎麼可以跟住獨立產權的透天混在一起),這根本是找岳飛打張飛嘛!


擺明就是官商勾結欺壓百姓太可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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