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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也要都市更新....新說法....聽聽建商怎麼想的....(2014/10/03更新在225樓)

都更爽到建商
不用土地成本


當一個人從小記憶的地方被剝奪了...
當一個人沒有經濟能力付起都更後的房價....被迫遷移
被迫遷移的中老年人,換到陌生的環境,生活會快了嗎?

別考慮經濟效用...而忽略了以人為本的自然生活環境
就如同國光石化可以創造2.5萬的就業機會......
那我們要花多少錢與時間把自然生態恢復原貌........好像沒人敢掛保證

kisk79265 wrote:
都更爽到建商
不用土...(恕刪)


「我們要花多少錢與時間把自然生態恢復原貌.....」

說得好!!!

Pentagon wrote:
2011/04/20...(恕刪)


P大..您一直說建商賺很大..我試算了一下..覺得還好..是哪裡算錯了.你可以看看嗎?

一坪土地可建5.05建坪. 地主分7
您家有10坪土地=>10*5.05*0.7=35.35坪..另外加一個車位

建商分得15.15坪..

若 貴府上附近新屋成交價以70萬來計(已扣銷售6%,原成交價接近74.5萬)..
建商可以拿 70*15.15=1060.5萬
建造成本:每坪以17萬計算..共計: 17*50.5=858.5萬
另外加上一個車位..成本以200萬計
858.5+200=1058.5萬
建商實拿 2萬..

是不是佛心來的..
我是哪裡算錯了嗎?還是我會錯意了??


jim77 wrote:
P大..您一直說建商...(恕刪)

這就是"銷坪係數"的例子
10坪可"建"35.35坪,但可"銷"約58.33坪(35.35*1.65銷坪係數=58.33)
地主拿35.35坪,建商拿22.98坪(58.33-35.35=22.98)
以這個比例來看就是一般所說約6:4而不是地主以為的7:3
另外,您又幫建商算了200萬的車位"成本",也是有疑慮的,因為停車位成本也已經算在大樓總成本內,已經換算為平均造價之概念了,似乎不應獨立再算一次......
70*22.98-858.5=750.6
因此是不是佛心來的?嗯,我也不知道

18075 wrote:
這就是"銷坪係數"的...(恕刪)


如果照這樣算..那營造成本是不是應該也是用銷售坪去算??
50.5*1.65=83.3坪
83.3*17=1416
70*22.98-1416=164.6萬
如果是這樣..我倒覺得也非暴利..且停車位的計算是否已含尚未知..

不過以住三的土地..原225的容積..用銷售坪計算可以算到833%..我倒是滿懷疑的
一般我以為獎勵到2倍加上梯廳機電設施及陽台等..住三可以到600%已經很多了..
真的可以到那麼多啊??
可以算給我看看嗎?謝謝囉~~
jim77 wrote:
如果照這樣算..那營...(恕刪)

沒有喔,這是營造廠弱勢之現實,不知道前面哪一篇大大也有提到過,營造廠只能拿"建坪"計算之費用,問一下做營造的就知道了...
*下面這一篇的9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1591390

"不過以住三的土地..原225的容積..用銷售坪計算可以算到833%"我不是這樣算
如是知道是北市住3,那就是1X(225%+30%容獎)X1.65=4.21,也就是1坪地可"銷"4.21坪

一般常說建商利潤在10%-30%,大大可以算算看...
jim77 wrote:
P大..您一直說建商...(恕刪)


我拿我看過的實例好了 -都更-

像我同學住3用地7.5坪、都更只分到
14坪的室內面積、含權狀面積只有20坪
它說這也差太多了吧、可想而知怎可能同意。
它只說把房子賣了反而價更高。

基準容積如果以10坪計:(住3用地)
地主60% 建方40% 10坪x225%x60%
更新獎勵
地主40% 建方60% 10坪x225%x30%X40%
停車獎勵各50% 10坪x225%x14.6%X50%


結果如以10坪地算
(13.5坪+2.78坪+1.63坪)X1.6=28.6坪(權狀面積)
但它地只有7.5坪所以只分配到14坪的室內面積、
含權狀面積也只有20坪。可想而知怎可能同意。
房子現值反而更高、我是覺得它是拿同意書向大
建商待價而估。表面上屋主60%其實......
(它又說以它珼今房價45-50萬X30坪現值1400萬
那都更根本無意義、而網路一些都更屋開價更
是笑死人、一坪80.100萬的開價。)

realeric wrote:
明明就是權利變換 怎...(恕刪)


這是對外是權利變換走都更程序,以爭取獎勵,對內其實是私約來約定分配比。政府是不管私約的,目前好多爭議都是地主以為隨便簽反正有都更程序把關,但事實是建商將依據所簽私約主張權益,地主鬧到都更處,政府雙手一攤,說我只管都更程序部分其他愛莫能助請自己打官司,如果對此一現實不瞭解隨便簽同意書,問題很大...

Pentagon wrote:
2011/04/20狀況更新...(恕刪)


就樓主所提供敘述,
地主分回比例應該已經高達69.3%,已經是非常好的條件。

但是都更應該看整體條件,
也許開發公司提出的是自力更新的構想,銷售風險由地主分擔;
或者你們都更案隱含國有地利潤,或者停車獎勵及容積移轉利潤皆由開發商獲取?

你應該請開發商提出完整之合約,如此才能給你合理的建議。

813200 wrote:
我拿我看過的實例好了...

基準容積如果以10坪計:(住3用地)
地主60% 建方40% 10坪x225%x60%
更新獎勵
地主40% 建方60% 10坪x225%x30%X40%
停車獎勵各50% 10坪x225%x14.6%X50%
(恕刪)


停獎為何是14.6%?

住三的改建比較吃虧,若商三用地就大多了~

雙方都比較Happy!

心的通透 並非沒有雜念 而是明白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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