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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一群欲求不滿的人, 佔盡地利之便, 政府花大筆的經費建設台北, 讓這些人幾代不需要比別人付出更多就可以享受超額的財富, 得了便宜還賣乖, 真的了是令人作嘔.

不高興都更, 喜歡住舊房子就不要勉強了. 政府乾脆就遷都他處, 讓台北市的預算砍到和屏東一樣, 讓台北的房子就像鄉下的房子一樣, 管你想住五代還是十代人都沒人理你...
寶貝兔... wrote:
我很好奇的是
為啥郭元益大樓不同意都更
建商就跳過他們
都更範圍在縮小
還是因為
郭元益他們不敢動
只敢動小老百姓
更何況人家是獨立透天
產權獨立
又不是那些住大樓住戶還分啥地上權使用權啥有的沒的

如果夠帶種就連郭元益都都更進去
一大片土地夠方正
格局更好
將來要開賣肯定更高價
不就擺明搞小老百姓

還是多跟有$$人打好交關
以後好辦事
遇到困難也好處理..(恕刪)


要成為都市更新單元,有7 個劃定的基準如下(請參照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12 及13 條規定):



1. 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2. 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3. 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4. 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面積在一 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但經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得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劃定之。
5. 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 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所稱「街廓」,係以基地四週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如因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6. 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應立即拆除或應予修繕補強者,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
權人人數及面積均在十分之八以上同意者7. 更新單元以整建維護方式辦理者,不受上述1~6 點限制,一幢建築物也可以。

郭元益大樓應該是屬於第4類, 業已建築完成

郭元益大樓
http://www.flickr.com/photos/tetjk/sets/
我認為情況跟本土劇類似
建商有可能給兩億,因王家五兄弟喬不平才搞到現在這麼難看
當兵也是阿 計成巷道也是阿 指定古蹟也是錒 繳稅也是阿

請問還要民粹多久

可以說文霖院的案子 公共利益不足 應該要檢討 把公益找出來

你對土地有感情 其他人都是應該要犧牲奉獻

還要在民粹多久
當兵也是阿 計成巷道也是阿 指定古蹟也是錒 繳稅也是阿

請問還要民粹多久

可以說文霖院的案子 公共利益不足 應該要檢討 把公益找出來

你對土地有感情 其他人都是應該要犧牲奉獻

還要在民粹多久
tetjk wrote:
大家不覺得奇怪嗎?王...(恕刪)


當然您以業主的身分說話 我們也可以參考

但您的觀點真的太有趣了

我放張MONO您桌上 約你明天早上六點到陽明山談開除你

結果你沒到 我就認為你沒意見 把你開除了

請問你人緣不好嗎?

沒人告訴你最近公司要裁員嗎?

你上班都不看佈告的嗎?

我在陽明山辦了N次說明會 你都不知道嗎?

同理可推

建商拿的出通知王家有同意的證據嘛???

要公評當然容易...你完全站不住腳啊...

誰弱勢? 誰強勢?

要玩手法 誰不會???

prlin wrote:
喬不攏就可以聯合政府...(恕刪)

真的有這招,申請政府代拆,這招我也聽建商講了好幾次了
沒想到是玩真的

記得以前我有在01上面講過公展,那是最後期限,讓你提出異議,王家就敗在一邊喬價錢,一邊又沒在公展最後期限前以存證信函向都更處提出將同意書作廢。
a781247 wrote:
袋地不鄰路如果不參加...(恕刪)


袋地通行權 不會幫你開道路

只是說你能經過他們的建物或是土地 出入

要幫你開道路的是要先行使袋地通行權取得通行權後 在行使開路通行權

問題是這個開路通行權開出的路 必須要由王家出錢買 也不是免費的...

民法第787條&第788條
dennis10 wrote:
當然您以業主的身分說話 我們也可以參考

但您的觀點真的太有趣了

我放張MONO您桌上 約你明天早上六點到陽明山談開除你

結果你沒到 我就認為你沒意見 把你開除了...(恕刪)


對不起, 我不是業主.
我只是一位死老百姓, 分享我的看法
http://www.flickr.com/photos/tetjk/sets/

tetjk wrote:
台灣人就只剩熱血和湊...(恕刪)



你把家億資產拿來都更 然後把你原本的土地持有分割3成來來做公設

然後事後給你幾間房子+車位做補償

這樣叫賺到= =

你的家不成家 還要跟別人共用你家土地

然後還要被人與論 得便宜又賣乖

是這個社會只剩下功利主義了嗎

反正只要有一方多數有利益

不管對方多有道理 一樣可以強取豪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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