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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 回家


simonlro wrote:
改天徵收你家

看你講不講得出 "釘子戶"


徵收我家我還求之不得

拿補償還可以公寓更新

一直拿這個來說嘴是怎樣

simonlro wrote:
改天徵收你家

看你講不講得出 "釘子戶"...(恕刪)


如果你家裡有5兄弟繼承畸零地。

如果能把不能蓋屋子的畸零地變成價值1億的5房5車位,剛好家裡5兄弟人人分1戶1車位,您接不接受。
Erichuangtw1980 wrote:
如果你家裡有5兄弟繼...(恕刪)


碰到不想賣的.有接不接受的這個問題嗎???

sean1972 wrote:
作為一個同意戶的網友...作為一個同意戶的網友..樓主的確盡了非常大的心意在這件事情上(恕刪)


因為看了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的說明,再找資料看看,結果發現王家的懶人包全是騙人的。

王家稱同意戶是老鄰居,可是一點都不在乎同意戶在外租屋的慘狀。

轉貼今周刊的文章 文林苑同意戶一千天心情煎熬 看了令人心酸。

如果今天我們放任謊言扭曲事實,讓真正的弱者受害,生活在這樣的社會能給我們什麼樣的保障呢?

dlangel wrote:
碰到不想賣的.有接不接受的這個問題嗎...(恕刪)


那就解決自家畸零地的問題,否則法律保護畸零地,限制鄰地沒有解決畸零地的改建機會前,鄰地不可以建築。

這就是當王家在都更申請期間,有談價,參加會議,收到都更資料,卻不提出退出。等到都更同意比例過門檻,就依法都更。王家放棄了退出的時機,等都更通過,要求全部的人放棄合法的程序,於情理法都不合理。




之前網友的回帖不錯,您參考看看。


淡水捷運以前叫台鐵淡水線在1901年通車,所以王家本來就在鐵路旁
建築法指定建築線的的目的是為了讓發生災難時,可以有緊急救難的通路
你可以說他惡法,但他是為了保障多數人權利的法規

為什麼都更法裏面強迫要求都更需包括袋地或畸零地,
因為在都更完成後,袋地和畸零地本身無法自行興建,也無法改建,這樣會造成持有者巨大的損失
法律在規定時是為了保護像王家這樣的持有者,但王家反過來利用這條法律
如果今天都更可以把王家劃出去,到時候王家會不會再利用這條回來要求國賠就很難說了。

Erichuangtw1980 wrote:
(恕刪)如果今天我們放任謊言扭曲事實,讓真正的弱者受害,生活在這樣的社會能給我們什麼樣的保障呢?


只有一個感想~~

歡迎來到現實世界

dlangel wrote:
只有一個感想~~

歡迎來到現實世界...(恕刪)


You are right, 不過與其無力的等待埋怨,不如起而行。

Idnes wrote:
佔用他人的地算不算侵犯他人權益???還是應該的???


哪裡佔用?難道林家的產權是假的?中華民國發的建照地籍都是騙人的?每年繳地價稅房屋稅都是繳身體健康的?

開版的也很奇怪,註冊日就在事件發生不久,發言絕大多數都跟文林苑有關,不由得讓人有特殊聯想。




Idnes wrote:
他就是影響到其他人了...


影響個鬼喔,林家不搬走原住戶就不能都更嗎?林家獨立產權不要畫進去就沒事了,強迫中獎跟對岸一個樣,對岸都更也是這麼玩的。沒想到台灣還沒跟世界接軌就先跟對岸接軌了。
code_hard wrote:
哪裡佔用?難道林家的...(恕刪)


先生,如果王家有繳稅,也是繳有產權登記的部分,私下加蓋和蓋到鄰地的部分沒登記,國稅局如何知道。 不然您看看第一頁最下面的繕本記錄,以王家18號為例,不就註明了都加蓋侵占鄰地了嗎。

“林家不搬走原住戶就不能都更嗎?林家獨立產權不要畫進去就沒事了”,地主要感謝法規的保護,否則憑商一的地區,土地深度不足15米,沒有面臨道路,又部分在捷運禁建區,不能獨立申請建築的畸零地。沒有鄰地合併建築的話,只能當空地利用。

法規的部分第一頁有貼出,
如果畸零地的鄰地建築或改建會讓畸零地沒有合併申請建築的機會的話,鄰地是申請不到建照的。

至於不加入都更,王家的土地下場,第一頁都更受害者聯盟的新聞稿已經說的很明白。
註解1:
2012/02/10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的新聞稿, (一) 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 (聯盟建議市府讓王家簽切結書,以後不能蓋屋子自己負責)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6429
自由電子報 -2012/03/23 王廣樹先生出具切結書,無法改建自行負責。(參考左邊圖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r/23/today-taipei4.htm




相關法規: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法規)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06I1004-19950228&RealID=13-11-1001
第 七 條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除有第十二條之情形外,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並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留出合併使用所必須之土地始得建築。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形成畸零地時,應全部合併使用。

第 八 條 第六條及第七條應補足或留出合併使用之基地,應由使用土地人自行與鄰地所有權人協議合併使用。協議不成時,得檢附左列書件,向畸零地調處會申請調處。

第 十三 條 申請基地經畸零地調處會二次調處不成立,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於畸零地調處會決議函文到日起三十日內,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鄰地之價款,申請本府徵收後辦理出售。

臺北市都市更新相關法規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660700&ctNode=12899&mp=118011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code_hard wrote:
哪裡佔用?難道林家的產權是假的?中華民國發的建照地籍都是騙人的?每年繳地價稅房屋稅都是繳身體健康的?

開版的也很奇怪,註冊日就在事件發生不久,發言絕大多數都跟文林苑有關,不由得讓人有特殊聯想。


產權一定是真的,不然不會搞到現在這樣,但如果有使用到別人的地,產權和建照都不會寫的,這個只有地藉重測才會發現,並且房屋稅是國稅局照現有房屋使用範圍課徵,如果有違建也會課徵,地價稅是對地藉謄本的所有人課徵,就算你使用別人的地,也是別人課稅你享受,就像王家使用別人的土地進出,稅別人付,要改建還要讓王家的諷刺,最後還要看王家的臉色

E大開版一開始就表明了啊,他就是針對林家,這有什麼好聯想的,你這樣問我想還問你是王家哪位呢?
至少人家把一些條件法規列舉出來了,而不是你直接針對討論者的身份立場做檢討


code_hard wrote:影響個鬼喔,林家不搬走原住戶就不能都更嗎?林家獨立產權不要畫進去就沒事了,強迫中獎跟對岸一個樣,對岸都更也是這麼玩的。沒想到台灣還沒跟世界接軌就先跟對岸接軌了。


這個就是中華民國法律的規定了,前面好像都有討論,看完再來討論,不然每次都要重解釋,
林家不搬走當然可以都更,但不會是文林院這塊地,因為法律畸零地和袋地這種,無法跳過,
你無法和公務人員說,我簽切結就解決了,因為沒有哪個公務人員能擔負這個責任,
公務人員如果敢接受,接下來一定就是對王家國賠了,拿你我納稅的錢去賠這家人,我不能接受

對岸都更哪可能上法院,他會直接挖地基,讓釘子戶"自然"倒掉,再重說一次,
都更法律是保護王家這種袋地的持有者的,在法院判決完後,還能被王家用媒體學生搞成這樣,
只能說,真是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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