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尤美女:
我想請問部長,都市更新是不是人民在憲法上應該遵守的義務?
內政部長李鴻源:
憲法當然是最根本的大法,所有的法律都應該遵照憲法的精神。
尤美女:
不是,我的意思是說,都市更新是不是每個人民都必須遵守,就像人民要服兵役、必須要納稅一樣?
李鴻源:
喔,當然不是。
尤美女:
不是嘛,對不對?所以它是個獎勵人民去協助政府「把都市的市容整頓」的一個措施而已。但是我們今天的都市更新條例,建商透過它越過司法權,直接用最強的行政權去把人民的房子拆除,這些人民的房子沒有所謂的妨礙交通,或像你剛剛講的房子老舊有安全上的顧慮,它完全沒有。
它只是因為建商看中那塊地,他要圈地,因此我只要經過一定的比例,就可以弄出一個更新計畫出來,然後過程非常粗糙,整個過程是由建商來說明,政府賦予他那麼大的公權力,你不同意我可以幫你代簽、幫你做權利的變換,就可以讓政府公權力進來直接拆你的房子。
請問部長,今天如果你的房子出租,遇到一個奧客不肯搬走,你能不能用公權力直接把他趕走?
李鴻源:
(楞了一下)
尤美女:
可不可以?
李鴻源:
應該是不行。
尤美女:
你得要先去法院告他打官司,拿到勝訴後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還會給他一個緩衝期讓他搬遷,這是尊重人民居住的權利,對不對?
李鴻源:
是。
尤美女:
所以今天我的房子好好的,沒有礙到誰,沒有因為交通、安全、房子破舊需重建的問題,完全沒有。只是因為建商看中我的土地,看中我的容積率,就叫我非遷(不可),然後就越過司法權,直接用行政權介入來拆房子,這樣符合程序的正義嗎?
李鴻源:
我想都市更新不只是建商看上那塊土地啦,都市更新應該是要把都市變成現代化必須要走的過程……
尤美女:
OK,所以它必須要符合公益性,對不對?
李鴻源:
對,而且它要遵照一定的法律程序。
尤美女:
好,所以我們看到都市更新條例的第一條講得很清楚,是為了讓都市的機能復甦、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李鴻源:
沒錯。
尤美女:
可是我們看現在的都市更新案,不是只有王家案,還有很多件的都更案,現在都出了問題,這些全都跟公共利益無關,竟然都能夠審議通過!更離譜的,部長你知道嗎?昨天在現場指揮拆除的,是我們都市更新處的處長,但是負責拆除的是建商!請問建商可以執行這麼大的公權力,而不是拆除大隊來拆除喔?
我真的不知道什麼時候,我們台灣的中華民國,竟然淪為政府去幫建商來都市圈地,來幫他爭取這樣的權利,而且是可以把人民的住家這樣拆掉,只要今天我看中你的土地!我真的不知道都市更新條例是為了公共利益,才給它這麼大的行政權,今天竟然是為了建商的權利而給它這麼大的權力!而且都市更新的處長還大言不慚地說「完全依法」,這個行政程序的正義到底在哪裡?!
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也一樣請我們的部長,回去好好檢討都市更新條例,是不是應該要去改?因為今天權利有爭議,還有所謂的調解和仲裁,仲裁判斷出來之後你可以去申請強制執行,我們是有司法的,不是沒有司法的!什麼時候我們會淪落到中國一樣,所謂的烏坎事件再現!這真的是丟盡中華民國的臉!
李鴻源:
(點頭、點頭、再點頭)我想都市更新條例我們會檢討。關於文林苑的個案,我們也會去檢討。
尤美女:
我想所有都市更新的案子,不是只有文林案……
李鴻源:
我知道。
尤美女:
當然文林案是……
李鴻源:
是比較特殊的案子。
尤美女:
是的,所以希望部長是不是可以在一個月內……
李鴻源:
我們答應一個月內會把報告……
尤美女:
不是報告,我們(希望)說把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正草案能夠提出來。
李鴻源:
(看向幕僚)這個屬於比較實務面,我請署長回答你。
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
報告委員,都市更新條例說一個月,這個不可能啦……
尤美女:
那三個月?
葉世文:
因為它還要召開公聽會,因為按照行政程序法,我要改,要找學者專家、要找地方政府,要開很多次會,還要公聽會,這個程序……
尤美女:
好,多久?你說多久?
葉世文:
不只這次啦,我們也正在改啦……
尤美女:
你們也正在改啦,那你說多久可以提出來?
葉世文:
如果這個程序全部走完,送到立法院,差不多應該要半年啦。
尤美女:
要半年?需要這麼久?四個月可以嗎?下個會期了。
葉世文:
半年、半年,我們,我們儘快……
尤美女:
好,我們立法委員(的版本)可以比較快,所以到時候你們政府的相對版本還是要出來。
葉世文:
是、是。
尤美女:
所以是不是請你們政府儘快在三個月提出來?
葉世文:
是、是,我們儘快啦。
kkmr wrote:
請問誰會出來提醒都更法是惡法
都更法存在不是一個月兩個月
我們自己選出的官員代表也不是剛選上(不管你是藍是綠)
有誰提出過異議
現在出事情後大家再把矛頭對準執行的人...(恕刪)
1. 因為大家都不是專業的建商
2. 市府自己說早已知道法令不周, 但無法站在保護人民角度提出辦法
3. 大多數人民忽然發現,有重大缺失的都更法律的設計只有專業的建商能夠理解並操作
4. 對於大多數人民來說,忽然發現,市府可以為了建商,以鎮暴規格,眾目睽睽,強拆合法民房
以下引用中時電子報:
既然早知都更條例有重大缺失,無法保障少數不願參與都更者的居住人權,
郝龍斌及市府團隊為何無法站在保護人民角度提出釋憲或推動修法?
反而站在建商這邊,以「建商運作形成的九十五%多數」逼迫「被都更法犧牲的五%少數」就範?
omfr wrote:
問題是建商合法的利用...(恕刪)
所以講到現實層面就要問你一句啦,法律條條框框在那裡沒變過,怎麼人家建商就能用法律來戰勝你?
如果你在法理上站得住腳,明顯是法院判決有偏頗,那大家提出來討論無妨。
今天的問題是法上的裁定都輸了,北市政府不過是執行者,為什麼要把這個執行的動作跟利益綁在一起而不是跟法院裁定結果綁在一起?
這件事情其實很簡單,你用什麼樣的角度去看就有什麼樣的答案,既然建商和王家各執一詞,雙方我都不採信,採信法律裁定的部分不為過吧?
雖然法院裁定的結果不見得是真正的是非,但是如果連人民對於法院裁定的結果都不信服,還要求市政府不准執行,那請問設定法律和行政程序的用意何在?大家只要遇到對自己不利的判決就出來喊一聲司法迫害,問題就可以解決了嗎?
dudance wrote:
只剩下"某些人"千篇一律地強調法律與判決...未免太跳tone了!!
請問跳tone的是服從法律的人,還是不信服法律結果又不願意面對法律的人?
現實就是法律凌駕於一切,所以房子才會被拆不是嗎?
不要再流於情感宣洩,現實點去想怎麼樣完善或是廢除這條法律比較實際,講別人跳tone,但現實法律就是這樣規定,不願意信服又不想從根源去解決問題,只想著譴責政府惡霸,並不能解決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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