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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事件, 可以告那些拆牆的警察是土匪強盜嗎?

簡而言之

就像我的大學教授老愛說

"台灣本身就是個有自由去沒有法律的國家"

台灣的法律本身就是拿來嚇唬好人的

不意外什麼叫依法執行

漏洞百出的法條能哪個貪官汙吏得到嚇阻?

昨天

看新聞看到所謂那95%的居民說謝天謝地終於動工的時候

就想說如果今天他是王家我就不相信他嘴巴還吐的出謝天謝地這四個字

果然是自家各掃門前雪 休管他人瓦上霜 所言不假呢

至於警察是法執法過當 我覺得我贊同他們也是混口飯吃

但是上臉書打卡+LED閃媒體 大概也是被直屬長官念一下 罰寫報告就了事了

也凸顯了台灣的微小部分的警察的教育程度 真的很讓人好奇呢? 呵呵

fadman wrote:
1文林苑中的王家是私...(恕刪)




他的地是所謂袋地(被包圍)

而其他地主願意都更

若變更設計讓他們不參加

則必須免費提供道路給王家出入

因此建商會願意改設計才有鬼

這也是導致他們在法院敗訴的原因之一

greatektw wrote:
他的地是所謂袋地(被...(恕刪)


不知道免費提供這個點是哪看來的?
該法條並沒有說到是免費提供唷

除非王家是在都更案定案前就提出袋地通行權
由法院判定後 法院強制建商開條路給王家
否則這條路並不是免費提供的 而且費用還是由所有權方可以決定的
並且所有權方還能要求王家把因隔出道路後所產生的畸零地給買下
而且所有權方不賣也是可以的唷
當初 如過按 都更法這個惡法
王家懂法律 即時存證信函 給市政府 建商
都更就不通過 建商必須更改設計
最後變成 建商王家 自己協商
很可能 就是以地易地 將透天屋遷到角落
這樣也不用開路 也維持建築基地的完整性
所以 不用討論太多 王家基地如何如何 工程問題都可以克服解決

主要還是建商貪很大
明明知道屋主不賣
卻利用 法律漏洞 以為拿到都更通過的尚方寶劍
不願變更設計!
才衍生後面這些問題
而市府難辭其咎的事
在都更通過之前
沒主動清查 是否有意願 都更
只是坐在冷氣房 發公文
衛生所的政府人員 都還會主動打電話通家長帶小孩打疫苗....
政府應該是協助老百姓 避免被財團壓迫
但這次看到的不是如此
這明顯瀆職
市府人員:我都有發公文
他們都有簽收
但簽收並是不同意
同個時間他們也拒絕 建商的要求 甚至以價拒賣
但他們以為跟建商拒絕 就是法理上的拒絕了
不知道要跟市府拒絕才算拒絕

公文上有寫 跟建商拒絕不是拒絕 一定要跟市府反應才是?
原來這還是雙頭馬車
如此建商也犯了詐欺罪
欺騙市府 (住戶沒同意就把人家劃入都更範圍)
是否朝這偵辦

紅磚塊 wrote:
暗,這是正常法官會做的判決依據嗎?


看過判決書並且理解其內容了嗎? (剛好有人po了)
理解都更法規為什麼會那樣子規定了嗎? (懷疑大多數人都更法規內容是啥完全沒看過)


太多案件都要看過判決書來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
不是看看電視看看懶人包這些別人包裝給你的資訊就以為什麼都懂了...

糖果緞帶 wrote:
不知道免費提供這個點...(恕刪)



王家若能免除被拆當然是在成案前

不然成案後要你買下道路

跟逼你搬有何不同
因為拆的不是警察他家也不是郝市長他家所以他無所謂...
那大家也來揪團去拆郝市長他家吧
cchang1234 wrote:
很不巧,

你舉得這兩個例子就是現在的方式,

不過你反過來了。

遺產法債務繼承就是要行文放棄繼承,

所以時常有很多新聞是龐大債務所有人都放棄繼承到最後落在小小年紀的小孩身上。


至於兵役制度,

目前徵兵制,

不想當兵請行文說明為何不想當兵,

合理的就不用當,

上軍訓課就好,

不合理或沒說的請乖乖去剃光頭當兵。

你看不懂我的反諷我實在很難教你~

目前財產繼承屬限定繼承,債務已經不是直接繼承了,請參考~
(2009年6月開始)

目前是徵兵制,所以根據憲法,當兵為國民應盡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所以大家都要當兵,沒什麼好爭議的

募兵制實施之後,大家都不用當~
如果大家都不用當,但是你身邊的人都同意你當,只有你必須行文才不用當,閣下作何感想?
開始只想拍好照片;後來只想把照片拍好;現在只想好好拍照~
lily3682 wrote:

暈死,王家要自己的房子不要補償,還說蓋新房子???
今天你決定要吃牛肉麵,老闆逼你吃雞腿飯,不吃老闆可以硬逼你吃嗎???

暈死,住了一百多年了,不是自己的是誰的?還在扯什麼普通地特殊地,多做點功課,去看看美國相同案例是怎麼判的,暈死!!!

此私人訊息隨討論區回覆文章一同發出, 檢視原討論串: 文林苑事件, 可以告那些拆牆的警察是土匪強盜嗎?


今天台灣是你想怎樣就怎樣的嗎?
身體是你自己的,台灣男性不想當兵就不當兵行嘛?不行,要符合除役規定(不過法規要改了).
錢是你自己的,你想不繳稅就不繳嘛?不行,要符合免稅或退稅的規定.
房子是你自己的,想要不參加都更可以嗎?可以!符合規定即可!
王家就是不符合規定,想要來硬的...

他的地特殊情況跟他住了多久有任何關係嘛?
建築線只看是否跟交通道路相連接,跟他住了幾百萬年"無關".
畸零地只是大小形狀,跟他住了幾百萬年"無關".
袋地只看他的地是否有被別人的地包圍,跟他住了幾百萬年"無關".

美國的判例?哪一個判例?你真的看過判決書內容?
再說,美國是英美法系台灣是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的判例到大陸法系的國家一定適用?
最後...什麼時候台灣是用美國的都更法??


shellpig wrote:
今天台灣是你想怎樣就怎樣的嗎?...(恕刪)

這句話送給郝先生吧
陳冲說,第36條條文規定得很清楚,地方政府可能是依照法律辦理,
所以要檢討的是條文本身的合理性,以及執行時是否按照行政程序法考慮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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