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有幾個點大家可以考慮一下
第一、為什麼要都更?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 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以上是幾點都更的理由,看看各位贊成幾點
其實我想這案件不單純只是景觀環境的問題,雖然台灣都市景觀本身就是很醜陋無疑?
第二、都更的方式?
其實我想這大家都蠻清楚的
都市更新不僅需要政府機關,而且還要財團的介入
為什麼?畢竟政府機關不會自己建設房子,而且販賣房子也不是政府機關的職責?
因此就要建築商和財團的介入,然而人家也不是白癡平白無故就一定要幫助政府機關
所以就必須要有點誘因吸引這些邪惡的資本家介入都更建設
那現在最有爭議就是“釘子戶”問題,也就是都更過程中必然會遇到的問題
這時候就面臨到兩個問題
1.該釘子戶會不會影響到整個都更計畫?
2.還有該釘子戶是否本身就應建築物老舊必須都更?
而如果有爭議要如何解決
這其中可能還牽涉到都更前步驟問題,就是之前的都更計畫同意與否
第二十五條之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個人覺得這條才是最大的問題所在
當協議不能者,可以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徵收後?也就是可以強制徵收後再拆房?
這樣的法律到底符不符合正當性存在了?
當然樓上有人說與徵收不同,可是條文中也是提到徵收問題不是麻?
因此各位是否可以同意因為公益就接受所有物被徵收拆除問題
如果不同意,是否連我國有關徵收法律都應該一起修法作為變動了?
至於
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看似無理,但是權利變換應該是看整個條文比較精確
第二十九條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十九條規定程序辦理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變更時,亦同。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實施者為擬訂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須進入權利變換範圍內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時,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或許比較有疑問的是今天這案件是否適用權利變換?
當然這邊我就沒有仔細去查看看
如果可以適用權利變換,那是否跟徵收比起來更糟,而且權利變換內容是誰來決定?
在這案子裡面,建商為了整體 (建築基地的完整方正) CASE比較好賣
取巧將"王家"劃入行為固然可議,
建商也提出應有的金額補償,如果王家不想成全,
只一昧抗爭拖延浪費三年時間!
傷害了其他已拆遷戶的權益...(這些拆遷戶反而是受害者)只能苦等沒有自己房子
自私自利,只圖自己方便!!那麼"王家"就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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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想想,這36戶當初不要同意,建商的提案把王家納入都更!
這36戶會成為表面上的受害者嗎?
是不是建商把餅畫的很好看, 讓這36戶也因為這麼都更下去, 自己的房子更有價值,所以認同建商的作為?
真的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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