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meheven wrote:但是官司還沒打完,上訴還是有機會逆轉。也難怪市政府不敢先拆。...(恕刪) 我想這些都沒用的,關鍵是無改建"利益",不是無法改建。不過這些都做不得準,只有法院的判決才有用,能上訴還是趕快上訴,官司進行中才叫"還沒打完",若是不上訴就是已經打完了!
重點來了~~~把王家劃進去是都更委員會決議的~~~1.人民的財產自由是由他人(建商)來決定的........很怪吧(這就是我國的法律)2.人民的財產自由是由多數人(鄰居)來決定的............很怪吧(這就是我國的法律)3.建商圈化人民的地,由都更委員會(政府)背書,政府來拆除執行.........很怪吧(這就是我國的法律)4.有人想過這一點嗎......以後建商要""低""於市價買你的房子,你也一定要賣,不然就是上面那三點,你不賣,我也"可以"不給你錢,你還是要拆.再擴大解釋變白話文對方要買你的東西,你的東西開價太貴,對方因為嫌太貴,所以不行,因為其他人都賣我了所以一定還是要買,我就叫""惡勢力""逼你賣.前面的鄉民說得好""開價多少不是重點""...........這句話很深奧的.都市更新條例本來就是大怪獸,不懂的鄉民可以買本看看,很有趣的
liucharlie wrote:對方要買你的東西,你的東西開價太貴,對方因為嫌太貴,所以不行,因為其他人都賣我了所以一定還是要買,我就叫""惡勢力""逼你賣....(恕刪) 刑法中有一條叫重利罪,借錢給別人時,收太貴的利息是犯法的,請問這是不是違反人民財產自由?為什麼我的錢要賺多少利息要由別人來決定,大不了你可以不借嘛!
其實這案子沒誰對誰錯拆.王家本就不參予.受災戶不拆.其餘住戶變無家可歸.受災戶只知道居住正義.搞到最後都是法官再決定.要你拆就拆.不給拆誰敢拆扯其他問題就會複雜?貪-誰不貪.多與少.爽與不爽如我家60換180.小孩不貪.但房子不是我們的.失敗我老母貪要240.建商不爽給.我家也不爽都更.失敗建商要賺很正常.政府美意很正確.住戶要多不為過反正人生就像走馬燈.轉轉停停過一生.貪多貪少帶不走
razzle wrote:當然沒有啦,這是我這...(恕刪) 節錄最高法院判決書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這個計畫案並非法律、頂多算行政規則王家在高等行政法院 並無提出高等行政法院自然無需管此計畫案而依法判決,並無違背法令問題我覺得以此計畫案 拿來上訴仍違反行政訴訟法242條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已駁回你們上訴此案就已確定了如何能再上訴?
dirtypoint wrote:節錄最高法院判決書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這個計畫案並非法律、頂多算行政規則王家在高等行政法院 並無提出高等行政法院自然無需管此計畫案而依法判決,並無違背法令問題我覺得以此計畫案 拿來上訴仍違反行政訴訟法242條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已駁回你們上訴此案就已確定了如何能再上訴? 這部分你要跟我律師討論,我只能就建築的部分發表
razzle wrote:這部分你要跟我律師討...(恕刪) 你們應該不是上訴,而是再審不過再審是比上訴更難打http://pa641001.blogspot.com/2009/06/blog-post_06.html五、再審係對確定之終局判決的非常救濟手段,其功能有二:1.在於糾正確定終局判決程序上之重大瑕疵。2.可能與確定終局判決密切相關之基本事項已經動搖,致影響判決之正確性。類型:1.無效之訴—因程序上重大瑕疵存在,得廢棄原已確定之終局判決者。2.復原之訴—因與原判決成立有關之基本事項已生變化,原判決之正確性難於維持者。
liucharlie wrote:重點來了~~~把王家...(恕刪) 不要扭曲都更法。你根本亂講一通。建商不可能用「低價」買你房子。因為建商開的價碼要大多數地主同意。如果建商開個超低芭樂價,同意的地主怎麼可能佔大多數。嫌錢太少你也可以上法院,價錢由法官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