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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紀 wrote:
建商提供的真相大白包

看到第九頁
看來98年八月王家五人提出的就是:願配合辦理維護市容,(但是希望要更多錢)。
唉...
11頁說明王家自提AB和C三案,B案C案都是願意參加...只是要更多地or更多錢...
只能說...無產者繼續為地主戶產創造價值吧~
其他36戶確實該後悔
1.沒找到阿莎力的建商
2.沒多和鄰居混熟一點...
轉貼

剛看樂揚丟出的資料,將很多的掛號信狀況都楚清的交代,但其中最另我訝界的是連 mobile01 一個代號razzle 的人,樂揚都直接點名是王耀德;代號razzle 的發言,對王家非常不利,因為當時我就在mobile01 看到 ,razzle 稱母親是都更唯一的支持者;但網路真真假假,樂揚直接說 razzle 是王耀德,這是非重嚴重的指控,而王耀德無法回應,樂揚已將所有牌一次全攤,擺明不再跟王家談了;看來文林苑的案子已結束了。

在mobile01 注意這個案子,大約是去年11月,因為家裏開始談都更,就去那棟很長的討論區看文章,那時就有人轉貼了王家的判決書。當時就有人電razzle ,你都說你們家知情,判決書中你們又說不知道。所以後來王家一直還是用不知情來做訴求,對我是很不可思議。因為此主張在判決書白紙黑紙都寫出來,王家還以此來主張,對我是無法想像。另外像建築線、畸零地,這些判決書也都寫得清清楚楚。而後來出現的懶人包,應該也是出自王家之手,又把當初主張再寫出來,但看過判決書的 都很清楚懶人包主張是有問題的。王家如果判決出來後改主張就是不參加,雖然同樣還是被拆,但至少不會到目前現在這個難看的狀況。

這個案子,對王耀德我是有點感冒,但我覺得最TMD的是台北市政府。這個案子是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必須執行的案子;不管王家想法如何,但強拆真的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拆之前懶人包就傳遍,而台北市政府也不清楚說明整個案子來龍去脈;沒有建築線就明講、畸零地就明講;此個案已沒辦法畫出就明講,拆後還說天氣很好,這種市長連秀都不會做;拆後反談大,就叫建商跟王家協調,拆前看到95%,拆後根本不管這95%;這36戶的流浪,對台北市長根本不是問題;我未來絕對不會投票給這種不負責任,連做秀也不會的人。

都更是一件蠻複雜的事,文林苑案子相較其他都更案,並沒有正義的問題。另一個案子我還蠻清楚的是 仁愛路趙醫師都更案,這個案子被法官直接評台北市通過這都更案已是違憲了。再次重申,TMD市長,再也不投不投不投。

目前都更條例一定會修法,也再也不會有拆一半的狀況了;但現有另一個大麻煩是拆到一半永春社區都更案,同意搬遷戶80幾戶,不同意戶十幾戶。強拆 十幾戶 ,衝擊會遠大於文林苑王家;不拆問題也很大。可預見的是80幾戶,隨著文林苑的結束,會受不了開始發出聲音了。

文林苑的案子,對我已結束了;同意戶不知何時天明的黑暗等待,應該快結束了。如果家裏有碰到都更的,真的真的建議去買一本 蔡正揚 談都更的書,簽合約時 也需花錢找律師看過,但不要隨便找,因為律師也有專攻,懂都更,打過都更官司的根本沒幾個。合約一簽完,即使日後花大錢找大牌律師都很難翻案。

dirtypoint wrote:
但網路真真假假,樂揚直接說 razzle 是王耀德,這是非重嚴重的指控,而王耀德無法回應,...(恕刪)


這也不難查,PTT 跟 mobil01 都要用手機簡訊做註冊查核,查一下當初是用什麼號碼登錄的就行了 ....

紀 wrote:
看得懂國字,請自己連...(恕刪)


所以就跟你說多看判決書阿...
地址我不是不知道,判決書裡有地址阿...在P.1
若是跟我說記者報導部分與事實有部分不符
請找公視記者
你看不出我說的意思嗎?
法官認可通知書已寄出保證地址沒問題啊
但是有疑問的神奇印章,你沒有相關證據前若用這種影射手法是會吃虧的

另外感謝你提供的資料
讓我知道為何記者會下此判斷
請你翻到P.61 建商證實那印章果然是公司章
"新峰印刷品行"
經過經濟部網站查詢後他的地址是
"臺北市萬華區 西園路2段261巷34弄34之2號3樓"
跟王家"臺北市萬華區 西園路2段261巷34弄11號"
經過估狗地圖不難發現有些差距
而此問題你發樓的文林苑文章中的這棟大樓也有人點出問題
所以雖然地址沒錯,但這個章可是公司章,一般人拿不到手的
這其中若你還要堅持是王家蓋的,就請給個新峰印刷品行與王家有關係的證據
雖然說你會拿出建商的資料不易外
稍微查了一下王家相關文章不難發現你的活躍
但是資料要讓人信服建議還是給個較中立單位提供的資料吧
王家跟建商在此事件中都有各自立場
其資料會客觀中立?我抱著合理懷疑的態度

當然我說得也不一定百分之百正確
畢竟我是用現有證據推斷出的
所以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
胡亂踢館是很容易踢到鐵板的...
拍謝,我的重點不在那顆印章,我的重點在於那個住址是王家人持有的,寄到那個住址是剛好而已,之前有貼佐證資料,怕有侵犯個資法就移除了。不像公視的文章說的:由樂揚建設所提出,曾試圖通知王家參與公聽會的證據。在這份掛號信收執聯中,王廣樹的名字正確無誤,地址卻天差地遠,就連收件戳記也是不曉得從何而來的「大廈管理委員會」。他寫地址天差地遠,根本與事實不合,至於那顆印章,我想找郵差問應該比較快吧!

紀 wrote:
拍謝,我的重點不在那...(恕刪)



有些東西,一就是一,二就是二
真相只有一個,證據有幾分,真相就出現幾分
只不過普通老百姓沒有權力與管道去搜尋證據
但是當事人自己是清清楚楚的

razzle是不是王耀德本人?
「新峰印刷品行」與王家是甚麼關係?

以上,如果當事人要讓它水落石出,應該很快就可以證實

目前為止,只知道王耀德沒有否認過razzle就是他
如果王耀德宣稱razzle不是他
那再來就會很精彩

紀 wrote:
拍謝,我的重點不在那顆印章,我的重點在於那個住址是王家人持有的,寄到那個住址是剛好而已,之前有貼佐證資料,怕有侵犯個資法就移除了。不像公視的文章說的:由樂揚建設所提出,曾試圖通知王家參與公聽會的證據。在這份掛號信收執聯中,王廣樹的名字正確無誤,地址卻天差地遠,就連收件戳記也是不曉得從何而來的「大廈管理委員會」。他寫地址天差地遠,根本與事實不合,至於那顆印章,我想找郵差問應該比較快吧!(全文)


所以,你踢到鑯板後又說是"公視記者"之文字不正確?
所以,記者文字有誤。他寫錯了,且無更正。就可以拿來


踢館???

另外,你的踢館圖中:
掛號信收執聯中,王清泉的名字正確無誤
別迴避才是正解。

記者寫錯了,對嗎?

March ~ 賣周杰倫 演唱會入場卷
寧古塔將軍 wrote:
有些東西,一就是一,二就是二
真相只有一個,證據有幾分,真相就出現幾分
只不過普通老百姓沒有權力與管道去搜尋證據
但是當事人自己是清清楚楚的

razzle是不是王耀德本人?
「新峰印刷品行」與王家是甚麼關係?

以上,如果當事人要讓它水落石出,應該很快就可以證實

目前為止,只知道王耀德沒有否認過razzle就是他
如果王耀德宣稱razzle不是他
那再來就會很精彩
恕刪)


您寫出:
「新峰印刷品行」與王家是甚麼關係?
您有想法嗎?

不然,請確認
「新峰印刷品行」與馬英九是甚麼關係?
「新峰印刷品行」與馬小九(馬英九養的小狗)是甚麼關係?
「新峰印刷品行」與我女朋友是甚麼關係?

你的疑問,看來只是要迴避,不是嗎???


拜託,如您所訴
真相只有一個,證據有幾分,真相就出現幾分

別又用"假設法"好嗎?

March ~ 賣周杰倫 演唱會入場卷
我不知道啥印刷行是誰

我只就資料上

判決書清楚寫到誰收了,又都是兄弟,長久不知都更公告
有違生活常理


這有什麼好討論的?
郵局送掛號信,送錯地方
也要算 樂揚的問題?

樂揚 從之前 被狗幹到死
例今天 用樂揚 的名義 直接將有所資料丟出

而王家 選擇 沉默 不回應
誰輸誰贏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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