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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2億5億陳情書真相(2013/01/12更新)

ZZZ ing wrote:
因為一個是要給消防車走的通道,

是要符合實用需求的,所以定義的通道當然是指平面道路,不包含人行道!

這也是為什麼當初會要求樂揚要切結將人行道平化處理! (結果切結書呢?)


你指的是一般道路的定義,不是消防通道中"道路"的定義!

所以當然是一路雞同鴨講!

其實消防法規很清楚:

.....淨寬達到3.5米! (文林苑這種高度要達到4米!)

你說淨寬是什麼?


http://www.suneast.com.tw/newcase/3_5.html
這個案例在附圖內看來有把人行道部分當成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空間規劃...小弟或許引用有誤..有請專家釋疑了!
ZZZ ing wrote:
因為一個是要給消防車走的通道,

是要符合實用需求的,所以定義的通道當然是指平面道路,不包含人行道!

這也是為什麼當初會要求樂揚要切結將人行道平化處理! (結果切結書呢?)


既然您認為不該包含人行道...那為何又提及需要切結將人行道平化處理?? 這不是互相矛盾嗎? 切結後就可以包含人行道嗎??
而樂揚有無切結書小弟不知...僅探討消防通道可否包含人行道而已...樂揚在取得建照之前有沒有做到...小弟不知! 若有違法理應廢止建照才對!
kuoyuan1 wrote:
哪句話說路寬可以測量到人行道?台灣法律何時改採負面列表了?

隨便你解釋嘛!
直接量到郭元益博物館內部更好,可以停直升機呦!反正又不能實行,你們愛怎麼作夢都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用 語 定 義
第1條
........
三十六、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佈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試辦建築物規劃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建築圖說
審(勘)查作業注意事項
94.12
一、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
(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及第2條。
.........
附件5:93.10.07台內營字第0930086386號函修正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
(一)供救助5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3.5公尺以上之淨寬,及4.5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供救助6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4公尺以上之淨寬,及4.5公尺以上之淨高。
(三)道路轉彎及交叉路口設計應儘量考量適合各地區防災特性之消防車行駛需求,如附圖例為供參考。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九四次委員會議紀錄
討論事項 四
案名:劃定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125地號等29筆土地為更新單元
案情概要說明:
.....
三、本更新單元土地權屬公有佔6.48%、私有為93.52%,建物產權則均為私有。公有土地管理單位國產局原則同意納入更新範圍。未來將規劃為住宅社區,更新單元西側臨近學校退縮留設4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南北側則配合消防救災需求留設2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並與道路順平處理。


看來的確人行道可以配合消防救災需求之用吧!? 還是小弟誤解了呢??

janus1911 wrote:
要處理違建 就去排隊!!!

要處理無權占有 民法自有規定 就去訴訟!!!

要處理袋地 民法自有規定 就去訴訟!!!...(恕刪)


清音 wrote:
janus1911 wrote:
要處理違建 就去排隊...(恕刪)。

都更條例是特別法,
優先於畸零地使用規則。


勿張冠李戴

清音 wrote:
抱歉,
我以為特別法優先適用是常識,
看來還是很多人不瞭。

法條給你參考: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
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所言「都更條例」指的是「都市更新條例 」
「畸零地使用規則」指的是「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若是!
中央法規標準法引用錯誤條號!!!
不是特別法與普通法適用問題!!!
理解錯誤!!!



清音 wrote:
都更條例是特別法,
優先於畸零地使用規則。


既然 都更條例是特別法,優先於畸零地使用規則

很奇怪。為什麼只有你懂"優先適用"?建商卻不懂?

為什麼建商還不動工???

為什麼還有人說整個都更案卡在畸零地???


janus1911 wrote:
都更條例是特別法,優...(恕刪)

很抱歉,
造成您的誤解,
我向您道歉並改正說法,
我應該這麼說:
都市更新條例為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相關規定;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也優先於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801、803亦牽涉畸零地之問題)
如此,請賜教。

而該條確實是解釋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請查照。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南北側則配合消防救災需求留設2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並與道路順平處理(恕刪)


..南北側則配合消防救災需求留設2公尺以上無遮簷人行道,並與道路順平處理
看來的確人行道可以配合消防救災需求之用吧!? 還是小弟誤解了呢??



查圖,

其案件南北為基隆路一段35巷9弄, 基隆路一段35巷11弄

皆為6米已完成之道路且因消防需求

再要求需加上2米之順平人行道退縮, 就等同把 8 米以下之計劃道路

留下了八 米 空間,

跟這案剛好是反對您意見的網友訴求相近。


郭元益前, 為進文林怨唯一通道,道路最寬處僅約 3.3米,

且其退縮之私設人行道未順平路面,高低差最多處高於

5公分。其私設人行道上還有人行紅綠燈號誌。


消防唯一出(入)口郭元益前之通道, 故需拆路招(人行紅綠燈號誌),

並消防車單邊跨上有高低差之郭家私設人行道上,

且消防車僅能抵文林怨前, 無法再往前至美材行, 就只能一次一輛進入救災。

因消防車需再原地倒車且又經高低差騎樓(私設人行道)單邊輪子跨上倒車退出,

接著再進另一輛消防車。


理解了沒?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三十六、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佈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恕刪)


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不包括』私設通路(郭家前之高低差人行道)及類似通路。

唯一的這條消防道也不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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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168 wrote:
跟這案剛好是反對您意見的網友訴求相近。


郭元益前, 為進文林怨唯一通道,道路最寬處僅約 3.3米,

且其退縮之私設人行道未順平路面,高低差最多處高於

5公分。其私設人行道上還有人行紅綠燈號誌。


消防唯一出(入)口郭元益前之通道, 故需拆路招(人行紅綠燈號誌),

並消防車單邊跨上有高低差之郭傢俬設人行道上,

且消防車僅能抵文林怨前, 無法再往前至美材行, 就只能一次一輛進入救災。

因消防車需再原地倒車且又經高低差騎樓(私設人行道)單邊輪子跨上倒車退出,

接著再進另一輛消防車。


理解了沒?



march168 wrote:
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不包括』私設通路(郭家前之高低差人行道)及類似通路。

唯一的這條消防道也不通啊?????


言下之意您不也已認同若在齊平承重都符合的狀況下,人行道可作為消防空間使用!?
後續討論前我想先把這個觀念釐清以免混淆了大家的想法...


再來文林苑前人行道是否符合齊平承重這條件...小弟持開放看法...畢竟小弟是局外人...對現況亦無深入研究...有請各位來接續討論囉!

無樂不做天行者 wrote: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恕刪)

想怎麼解釋,你高興就好!

台北市消防局在接收訪問時,就已經明確說出文林苑路寬不足,雖勉強可通行但不合法。

我不知道01有這麼多網友都自認比行政官員對法律更加了解,認為北市府行政官員都是如此無能。郝市長真的該加加油了!

道路的解釋是指整條道路包括人行道,這點無庸置疑。因為路上不是只有車輛,還有行人。

但路寬(尤其是消防通道)測量包括馬路及排水溝蓋,這點北市府網站有寫,偏偏有人不信,自行解釋。
就像有人說都更條例筆畸零地規則位階高,偏偏忽略位階最高的憲法一樣。

除了說你們高興就好以外,還真不知道要說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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