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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即使大法官依立委要求釋憲,而大法官 宣告違憲
但王家還是翻不了這個案子

因為 再審需當事人申請違憲成立時,方能再審
而王家並不符合(因為是立委申請)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
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權利變換行政處分何時生效?

最高行政法院看法
對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合法送達土地所有權人 或土地所有權人 知悉方對該土地所有權人生效
不是單單公布 公展 就是 所有所有權人 就生效了

行政法院 的判決 還蠻嚴謹的

王家要哭法院判決不公的話
其實沒什麼意義 ~



節錄最高行政法院98年11月30日98年判字第1451號判決

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1項所謂土地所有權人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2個月內」有異議時,於計算申請調解期間,應解釋為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之行政處分送達土地所有權人起算。如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之處分未合法送達土地所有權人時,則以土地所有權人知悉時起算。
拜託 權利救濟應該是 誰去主張

這樣的畫以後的訴願案 是不是都要去搞一次
說實在,我是搞不清楚 在寫什麼鬼
應該說 都更處 在寫什麼鬼

台北市政府制示同意書 那裏可以判別 只同意 協議合建 不同意權變
只同意 台北好好看 不同意 一坪換一坪方案

這個 鬼東西 看來 是寫給我這種鬼看的



節錄轉貼自中時
都更撤銷同意書須知 明訂三標準
 都更處更新事業科長袁如瑩表示,須知內容包含三部分,若是實施方式改變,如「協議合建」改為「權利變換」;或「適用獎勵申請項目」更改,如原申請「台北好好看」計畫,改為申請「老舊中低層公寓專案」。前後差別明確,都更處可直接扣除不願參與的民眾同意書。但碰上民眾和實施者對「更新後價值」、「造價」等認定的差異,則因牽涉精細數字,須提報審議會討論。
要撤銷同意書就請律師去處理就好

實在沒必要搞那麼多
都更小組建議
蠻多點 看來是蔡志揚 律師 主導的
僅建議、最後還要看內政部版本及立法院版本,不過應該沒幾個人會看這在寫什麼鬼東西

這份算非常非常的嚴苛了,此小組也認為多數決、強拆並不違憲
只是要由法院來當壞人

按照 此條文 ,王家照樣是被拆

而永春社區的麻煩就大了 (大部份已拆、但超過10% 強烈不搬;如果修法變90%,那是要怎麼玩)

而吳興街二期整宅 可能會翻案( 因為還沒拆,且同意戶不到90%)




1. 規範實施者資格、增加實施者多元型態、建立地主組織之法人格及其組織規範

2. 強化資訊公開,完備通知程序。實施者應提供完整都更事業計畫書,及在不影響個人隱私下,將權利變換計畫書、估價報告書給地主知悉,並強化公聽會通知程序及內容。

3. 提高各階段同意門檻。劃定更新單元應超過1/2地主同意。都更事業計畫同意比例應超過9/10,概要核准通知應送達全部所有權人。

4. 建立溝通協商機制,新增非官方組織協助審查。

5. 更新事業申請報核前、審議時及核定前三階段,引進非官方組織幫忙協商。如協商不成,所有權人得循仲裁機制辦理。

6. 刪除地方政府代拆義務,回歸司法仲裁,由法院執行拆除。

7. 刪除都更條例第25條之1強制徵收規定。

8. 估價師由實施者、地主、地方主管機關分別指定。

9. 更新按應於地上物完全拆除後,使得核發建照及預售。

10. 劃定更新單元及事業概要合併辦理,同意比例由1/10提高至1/2,送件前應自辦公聽會,送件後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公辦公聽會。不同意參加都更者,應以書面陳述意見,供審議會參考。

11. 新增權利變換計畫階段,應出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比例門檻為9/10。

12. 百分百協議合建,比照權利變換增加稅賦減免,簡化程序辦理,但應審查公益性。

13. 更新單元內倘有不同意重建者,得採整建維護方式處理。

14. 同意書應檢附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或辦理公證。

15. 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審查。

16. 劃定更新單元應說明與都市計畫、公益性之關連。公益性包括都市防災、結構安全、交通系統、開放空間、公共設施。

17. 明訂公平性之選配原則。原住戶應優先選配,並考量其財務負擔能力,不得已選配原則或設計規劃,排除或限制原住戶選配權益。

18. 公辦都更時,公有土地應一併納入計畫範圍。自辦更新時,應徵詢公有土地機關是否有使用計畫,並主導辦理更新之意願。

19. 建議應於都更條例內,另訂整建維護專章。

20. 強化所有權人退場機制。公開展覽結束前,所有權人得不負舉證責任、不需敘明理由,即得無條件撤銷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同意書。事業計畫核定後,應於3年內提出權利變換計畫,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1年,逾期報核,事業計畫自動失效。權利變換計畫亦需取得9/10同意書,如實施者無法取得,則已核定之事業計畫自動失效。

反都更聯盟的一個說法是,建商把旁邊不肯都更的排除掉,王家才會剩不到5%,如果按完整街廓的原則,這些不都更的都要包含進去,王家就不會被強拆了!

不知修法有沒有解開這個問題?沒有的話,到時一定還有的鬧 ....



lelotw wrote:
反都更聯盟的一個說法...(恕刪)


完整街廓 是符合第一點條件
而文林苑 是符合 第四點條件申請的
申請只要 1-5 其中一點符合即可

要改可以,請 台北市議會 修此自治條例









一、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並為一次更新完成,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但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審議會審議通過者。
五、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ctaihsu wrote:
作者:台灣都市更新受...(恕刪)

綜合意見
做了不少功課,了解到,
1. 王家有收到"都更相關資料",不是不知情, 是故意不表達意見.
2. 王家的地是畸零地+"袋地", 被建築相關法規禁建.
王家兩塊分開的地(地號801, 803)沒有面臨道路無建築線, 位商業區土地深度不足15米, 部分土地在捷運6米禁建區域, 803地更被被其他土地包圍).只有和相鄰土地合建才有機會申請建築. 沒有都更或鄰居不和王家合建, 王家的舊屋將來年久失修只能荒廢了, 王家家族繼承荒地...

都更法為防止類似情況, 都更法十四條 禁止都更造成其他住戶將來無法改建(如王家的情形).


也就是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和王家在營建署都更輔導會議中,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6429 協議第一項就是 "(一) 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 王家沒有簽切結書同意將來蓋不了屋子吧.

王家的房地,如果不用靠別人的地進出,也夠大夠深到可以自行重建更新的話,今天把它強劃進去是沒道理的。但它偏偏不是,又小又裡面,條件極差,若將它排除在更新計畫外,無異將它困死,永無翻身之日,也不符合消防、建築的相關法令,所以都市計畫的專家委員不會接受這樣的規劃。王家的堅持百分百可說是損人不利己,先不管出發點是不是單純的熱愛那個舊房子,還是企圖要脅同歸於盡的釘子戶,這就像一個愚痴的人硬要往死裡鑽,還拖著周邊鄰居當墊背(都更計畫想排除王家都不行)

參加都更, 王家可分到5房5車位, 不參加都更, 原就是畸零地的王家土地將來變荒地, 拒絕救命的都更, 不解. (其他的不參加都更戶有建築線可自行都更, 可不參加文林苑都更)


法院判決(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67號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台北市政府回覆的問題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2032317&ctNode=12856&mp=118011


再看看" Mobile01 的專業人士帖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4187&p=1


維基百科再看看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A3%AB%E6%9E%97%E6%96%87%E6%9E%97%E8%8B%91%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7%88%AD%E8%AD%B0%E6%A1%88


天下雜誌 文林苑背後的4大都更迷思
(樂揚因更新價差得到的獲利, 其實是約一億元, 沒有到王家指控的五億元暴利)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31655&idSubChannel=11


簡單釐清文林苑王家案之主要疑問
http://catduke.blogspot.com/


無知民粹終將害慘王家人與文林苑住戶
http://www.wretch.cc/blog/anniej/36121583


理盲濫情看都更--過來人給你的良心忠告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03/36013.htm


2100全民開講2012-04-15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6Bp_uUyEJo&feature=g-like&context=G27e7cf0ALT4uc1gAAAA&hd=1

這些話內政部早該說了
風頭上時內政部亂說一通

實際上
台北市政府沒有辦法直接申請釋憲,需透過內政部送大法官
(內政部也可直接否決 不送大法官,
像之前健保釋憲,中央直接打鎗,不送大法官)




都更條例釋憲 內政部:不適合由研提機關聲請
1. 內政部認為並無違憲,而且若由研提機關自行聲請釋憲,確認都更條例是否違憲,也不符合「禁反言」法律原則。

2. 王家如有不服,依該規定聲請釋憲,內政部將予以尊重;

3.台北市政府基於地方執行機關認為法律有違憲之虞,也能依程序報請中央釋憲,內政部將配合協助層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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